我妹夫在莆田骑车载客。8月24号晚有两个本地人强行要挟我妹夫坐车,其实他们正和另一伙人正在打架逃离。我妹夫在被要挟的情况下载上他们,结果另一伙人正开着宝马车从后面追来。并直接撞上摩托车。结果至三人严重撞伤。我妹夫伤势最重。脚背几乎扎烂。脚背肋和骨头全断。医生说到了脚掌到了不保的地步。后在家人的不断要求下医生才尽最大的力量把它接上。现在这几天对于一个外地(江西余干人)打工者来说,巨大的医药费真的难于承受。我们这几天也不段在当地公安局和交警来回奔波。可他们看我们是外地人都不作处理。到现在还没立案,反把事情推来推去。一个说交通事故,一个说是刑事案件。我们现在不知如何是好。请好心人帮帮我。我该怎样去处理。能不能向当地人们法院诉讼。我只要求当事人承担事故的责任。赔偿我妹夫的医治费用。
一、该案中,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刑事案件,但最终还是你妹夫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侵权人都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6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之规定,你妹夫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8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之规定,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建议:先请求交通部门按照交通事故确定责任。至于将来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对于你们来说可以暂不考虑,以治病求人为先才是上策。
故意伤害罪,可以得到赔偿。请电话联系。
上述说的很好,尽快起诉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