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事我(乙)方叙述
我和我的侄子(合同法人代表侄媳妇安**)于2003年6月分别以7.5万元每间购买**市场三期彩钢房两间,共15万。于2003年6月底出租他人经商,期间共收取房屋出租金1.8万元。不料2007年4月1号**市场三期失火,共烧毁彩钢房8间,其中有我和我侄子各一间。我在房屋失火后多次找房屋管理方(**市市场发展中心)协商房屋问题,要求弥补损失及重新建房,但其却以失火原因不明为借口不予处理。当时发展中心由其职工李**出面处理此事,但其以种种理由推脱此事,不予正面回复。此后我又多次找其协商此事,得到结论均为房屋重建不可能,赔偿暂无定论,其理由为原本此彩钢房就属违章建筑物,相关部门不让重建。但是我认为这属于欺诈行为,如果此房属于违章建筑物怎么得已建成,后又出售于我,而烧毁之后却以此为理由不予处理,
而如果此房不属于违章建筑物为什么不能重建,即使不能重建为什么不予赔偿。所以我又先后多次找其协商此事,未果。直至08年1月6日,李**以4万元赔偿损失为由要我前去了结此事,但结果我和我老公及安**去后他却说就3.5万元赔偿,不要不再处理,态度十分蛮横,由于此事长时间未能解决我们损失惨重且其承诺房屋不再重建,所以便决定与市场发展中心签订合同以求尽量减少我们损失。
09年8月15号,我发现三期彩钢房一夜之间重建,又得知房屋所有人为李**,便觉**市市场发展中心不遵守承诺,不但定性为违章建筑物的房子得以重建且重建之后房屋所有人为其职工李**,涉嫌欺诈。于是我便找到**市市场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朱**质问此事,但得到答复为房屋赔偿款是由其职工李**个人拿出所以重建或其另行转让与发展中心无关,更与我无关。我认为朱**对此事的解释极为牵强,而且有失公平,这不应该是一个领导所应有的处理方式,因为当时与我签订合同的是**市市场发展中心,而不是李**个人,且市场发展中心负责人承诺不再重建,如今房屋重建且房屋所有人也不是市场发展中心而是李**个人,我甚觉不解。此后我又多次找到市场负责人询问此事,他们却都以之前的理由拒绝我提出房屋所有权的异议,终因其处事不公,逃避责任导致我感觉主张自己合法权利无望,所有损失亦永远不能追回而精神崩溃,于8月24日上午到市场发展中心喝药结束生命。。。
合同中的乙方是我的母亲,现在还在医院进行抢救。合同中的甲方是**市市场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朱**。合同甲方签名是盖的**市市场发展中心的章。合同第三条:甲方有权对事故位置进行改造,重建,乙方不得予以阻挠,房屋建成后乙方不再拥有使用权。四条: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事情就是这样,无半点作假,我现在还能怎么办???求好心人帮帮我。
如果房子是违法建筑,则市场不能收取你们租金,你们可要求其返还有关租金,赔偿你们的损失。如有可能可根据证据情况诉讼解决。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楼上的总该把案情看清楚之后再来发言吧?请问市场何时收取了楼主的租金?
谈两点意见,供你参考。
1、除非楼主可以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你曾经“多次找其协商此事,得到结论均为房屋重建不可能,赔偿暂无定论,其理由为原本此彩钢房就属违章建筑物,相关部门不让重建”。在此情况下,你才“由于此事长时间未能解决我们损失惨重且其承诺房屋不再重建,所以便决定与市场发展中心签订合同以求尽量减少我们损失”。而现在, 三期彩钢房一夜之间重建,公司涉嫌欺诈。你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要求确认你与公司的合同合同无效,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2、有点儿不太明白,既然你曾经“多次找其协商此事,得到结论均为房屋重建不可能”,那么你们的补偿合同第三条为什么还会有出现“甲方有权对事故位置进行改造,重建,乙方不得予以阻挠,房屋建成后乙方不再拥有使用权”的内容?按照常理,你们不可能容忍这样条款的。还有,如果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曾经“多次找其协商此事,得到结论均为房屋重建不可能,赔偿暂无定论,其理由为原本此彩钢房就属违章建筑物,相关部门不让重建”。你这个官司就不要打了。因为,胜诉没有可能。另外,合同第四条:“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这一条款本身对你就是一个障碍,需要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才可能突破。
建议向当地的信访局反映,或向12348法律援助救助。
··非常一般人说的已经很透彻了。
关键是证据和那么签的赔偿合同,已经涉及到可能重建,但,遗憾的是那么签字接受——,后果应当自己承担。
还是市场方面欺诈的证据问题。没有证据,后果不利是肯定的。 可以去法院咨询,能否诉讼解决,或许还有一线生机。
案件复杂,建议你电话与我联系。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