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法>中,有这样几个名词:除斥期间、可变期间、不可变期间。请分别解释一下。谢了!
(一)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特点: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二)以期间能否变更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不准许法院延长或者缩短的期间。比如,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的期间为一年等。在不变期间内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没有进行,权利人就丧失了该项诉讼权利。比如,不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就丧失了上诉权,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间届满,该公民仍未出现,法院便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可变期间,是指期间一经确定,因发生特殊情况,在确定的期间内进行诉讼行为有困难,如因发生地震道路不通,因重病住院不能出庭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变更原定的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法定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