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以前和一家连锁机构的培训班合作(未签协议),后来因要新签合同,但合同上的有些条款接受不了,因此和他们解除了合作关系,自己私人注册开了家新的,还有1万元押金在他们那,后来听有的家长说他们私底下和学生家长说,我朋友携款潜逃,把小孩子的钱骗走了,把我朋友开除了,现在培训班没有老师教,所以要在此地撤离,而且把学生都遣送到另外的别家某培训班,事实上我朋友还在此地而且还自己新开了家,给我朋友的声誉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很多家长都认为我朋友是他们所说的骗子所以都不敢我们这学习,我想问下这是否侵犯了我朋友的名誉权或是其他权,该如何挽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该培训机构针对你的朋友个人声誉(携款潜逃,把小孩子的钱骗走了,把我朋友开除了)和经营机构的商业信誉(现在培训班没有老师教,所以要在此地撤离,而且把学生都遣送到另外的别家某培训班)都有侵害行为。你朋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公开场合以适当方式(如登报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