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婚后买房,房产证只登记我和妻子的名字,首付款是由我阿姨出的。现在买房,规定是由房屋产权登记人付首付,也就是我阿姨要把钱打到我账上,我才能付首付。因为婚姻法中有规定,婚后买房,如果有明确表示首付款是对于一方的赠与,那离婚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那这样的情况下,该如果操作呢?
可以写一个赠与合同,即使不公证,这合同也是有效的。
去找公证处公证一下,那样的话公证处会教你们怎么办的。
只能说这首付款是你阿姨赠给你的,还想着房子以后都是你自己的?这房子以后就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阿姨赠给你的钱虽然是给你自己的,可是已经变成了房子,这房子是你们俩共有的。
结婚了不想着好好过日子,都买房子了还想着离婚分财产,如果女方有什么对不住你的地方你也要自己反省一下,你这么和人家算计,还指望人家和你一心的?除非是个傻子,否则的话谁会和一个整天算计的人一心一意过日子,奉劝你好好过日子得了,要知道算来算去算自己这是真理啊。
对,写个赠与合同,明确表示首付款只是给你的。但是因为房子是你买的,所以房子仍是共同财产,只是首付款作为你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
没有用 以产权证的名字为决定 不管是借的还是得奖来的 都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