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民间借贷民事案件的被告,经过一审后,我于2006年11月28日递交上诉状,2007年1月8日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进行二审。我交了上诉费。案件经过审理裁定返还重审,现在重审结案判决:驳回原告的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费由原告负担。而没有提及二审上诉费由谁负担的问题。请问二审上诉费应该由谁负担,如果由败诉方承担,我应该走什么程序,找谁讨回。(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是2007年4月1日实行的)谢谢回答!!!
我是民间借贷民事案件的被告,经过一审后,我于2006年11月28日递交上诉状,2007年1月8日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进行二审。我交了上诉费。案件经过审理裁定发回重审,现在重审结案判决:驳回原告的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费由原告负担。而没有提及二审上诉费由谁负担的问题。请问二审上诉费应该由谁负担,如果由败诉方承担,我应该走什么程序,找谁讨回。
首先,民事诉讼诉讼费的负担原则是谁败诉谁承担,你在这个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判决没有承担任何责任,所以,这个诉讼费是你不可能承担的。
其次,在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虽然,你上诉时这个办法还没有生效,但收费的原则一致没有变化。
再次,在新《办法》生效前,执行的是《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其中,在“诉讼费用的负担”一节中,也明确载明:“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最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由于你的这个案件目前才刚刚结案,所以,应该适用这个《通知》的。结合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答案非常明显:你应该要求二审法院退回你的诉讼费。
总之,楼主尽可放心:作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当事人,你肯定不应该承担这笔费用的。
关于二审上诉费由谁负担的问题
我是民间借贷民事案件的被告,经过一审后,我于2006年11月28日递交上诉状,2007年1月8日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进行二审。我交了上诉费。案件经过审理裁定返还重审,现在重审结案判决:驳回原告的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费由原告负担。而没有提及二审上诉费由谁负担的问题。请问二审上诉费应该由谁负担,如果由败诉方承担,我应该走什么程序,找谁讨回。(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是2007年4月1日实行的)
··起诉费、上诉费,都是原告预交,最后,败诉方承担的原则。
判决书应当明确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费用,不单单是一审和一审重审,也包括二审。
你应当找一审法院,追究原告返还你预交的上诉费。
————参考小资料:
诉讼费由谁负担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
①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②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③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④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⑤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⑥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⑦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⑧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⑨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 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预缴。本案中即由你来预缴。
2、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是原则。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应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二审法院退还受理费。重新审理的案件受理费仍应由败诉方来承担。案中应由对方来承担。如对方上诉,则他仍需缴纳二审上诉受理费。
3、你可以到中院联系你的二审主审法官说明情况,可以要求中院再下一裁定退还你的二审受理费。
你凭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及诉讼费缴纳收据到二审法院退费即可。
我是民间借贷民事案件的被告,经过一审后,我于2006年11月28日递交上诉状,2007年1月8日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进行二审。我交了上诉费。案件经过审理裁定返还重审,现在重审结案判决:驳回原告的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费由原告负担。而没有提及二审上诉费由谁负担的问题。请问二审上诉费应该由谁负担,如果由败诉方承担,我应该走什么程序,找谁讨回。(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是2007年4月1日实行的)谢谢回答!!!
2009-08-31 08:49 补充问题
谢谢各位的精彩回答,可是有的人说:以二审立案时间为准,本案应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办。也有的人说返还重审是在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执行以后作出的,应按新办法办理。请答复那种说法正确? 谢谢回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法发[2007]1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
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
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五、关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商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尽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