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婆婆在2002年给女儿在村里批了一块房基地,(我公公婆婆有一处房基地)。那时女儿准备结婚,打算以后女儿结婚后留家里,可是女儿和她朋友分了,也就一直没结婚,去年才结的婚。
我看过这样一段文字“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的,不是以“人”为单位的,“户”没有年龄,但必须是达到结婚年龄,且结婚后,与配偶单独立户后,才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不知道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我想问下,1:那时她女儿还没结婚,是不是没有批房基地的权利?2:这个房基地到底是属于我公公婆婆还是她女儿的?3:这块房基地上所建的房子也该属于谁?(她女儿现在的老公是非农业户口)
还是电话咨询比较好。
我想问下,1:那时她女儿还没结婚,是不是没有批房基地的权利?2:这个房基地到底是属于我公公婆婆还是她女儿的?3:这块房基地上所建的房子也该属于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规定, 该幅农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人是谁,要看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给谁用的批复来确定。该幅农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人是谁,该房子就是谁的。
1:那时她女儿还没结婚,是不是没有批房基地的权利?2:这个房基地到底是属于我公公婆婆还是她女儿的?3:这块房基地上所建的房子也该属于谁?(她女儿现在的老公是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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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她帮女儿申请宅基地,审批权限不属于她,这是一个十分严格的审批过程的,很不容易得到证件。只要批下来,且名字归属于她的女儿,她女儿就有对此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属于你公公婆婆。
2、房子如果是你仅仅婆婆出资建造且明确表示给予女儿,那就是赠予,是合法的,她女儿当然可以取得所有权。她女儿的老公是什么户口不影响她女儿的财产所有权。
■“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的,法律原则是“一户一宅”,如何理解这里所说的“户”?
答:的确,目前国土法对“户”的界定比较模糊,与户籍部门的“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是国土部门在实际中,还是确定了几条原则。我们这里国土部门对“户”的界定原则是:
1.单个未婚成年子女,可以单独以“户”名义申请宅基地,但有的地方附加了条件:父母有多子女的可以获得批准,但独生子女只能与父母一起申请一处宅基地,在批准使用土地的面积上会根据人口数量。有的地方则没有这个附加条件。有的地方也规定:单个未婚成年子女,要达到婚姻年龄才能申请;而有的地方没有此限制。
2.原来与父母一起住居,但宅基地是子女名义申请的。父母也可以再以自己名义另外申请宅基地,但有的地方也附加了条件:老人的年龄不超过60岁。
■这个宅基地到底是属于我公公婆婆还是她女儿的?
答:你公公婆婆有一处房基地,再以女儿名义申请,当然使用权是其女儿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属于集体组织成员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以政策规定,如果该女儿出嫁外地(本村民小组外);理论上,村民小组可以收回她的宅基地,但实际上没有这么做,谁也不想去得罪人。
■这块房基地上所建的房子也该属于谁?
答:谁出钱修建的房子,房子的事实上产权就是谁的。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但是由于目前很多农村没有普遍推广发放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也才刚刚开始,国土法、房产法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没有完全认可。但如果有司法诉讼,法院会从民法的角度支持!!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在农村集体土地中较为普遍,城镇国有土地不存在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