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诗案”:短信也遭牢狱灾?
(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0814 )
发布时间:2006-10-20 14:48:41
秦中飞,重庆市彭水县县教委的办事科员,一名爱好舞文弄墨的瘦弱文人,8月15日,在茶余饭后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的打油诗。他万万没想到,半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这条短信竟招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他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
这首打油诗是这样的:“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包。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公安机关相信,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而其他的几句诗,在彭水也有现实的影子(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哲学 同样一首诗看你怎么读
媒体在报道该事件时,颇“有趣”地使用了“彭水诗案”作题。稍谙历史的人都不免会就此浮想起北宋的“乌台诗案”、“车盖亭诗案”及清代的诸多类似诗事件,两相鉴照,把此案冠为“彭水诗案”是应该商榷一下的,但纵观该事件脉络变化,显然亦是极有深掘、细研和反思价值的。
亚里士多德说,人天生是政治动物。在法治时代,每一公民个体会有相当强烈与充沛的议事、参政诉求,很显然,秦中飞亦是其中之一。通览这阙“涂鸦之作”(秦中飞自谓),我们会发觉,它其实是一种民间的、“世俗理解”意义基础上的个体感性经验组合。我们都知道,诗词有时为了迁就格律甚至自损文意,你不可能要求它像政治文告、法庭诉状一样缜严精细。这也是为什么,同样一首诗词,在不同的年代、由不同的人解读,往往会吮吸出截然不同的蕴意味道。
同样的一首民间“打油诗”,由不同心态、不同觉悟、不同政治素养的官场人士解读,亦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有人可能像猎犬一样嗅出了“异味”;有人或许会猛然惊悟:原来我们的民众是如此坦诚和执着,原来政府行为、公务形象在民间存在如此大的落差,他们会去思考这一反差如何形成,而不会纠缠于“诽谤”。
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打造民主和法治政府的当下,“彭水诗案”带给我们的启思是凝重而多方面的。它所寓示的某种理念、形态和权力行为惯性笼罩下的隐没“暗礁”,能够被我们以制度性的开放、宽容和亲和力“征服”吗?回答这个问号应该是严肃的历史责任。胡光荣(湖北公务员)
政治 划清言论"失范"与"诽谤"的界限
“彭水诗案”的起因,表面上看,是因为秦中飞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而被刑拘,但有过收发短信经验的人都知道,所谓的《沁园春·彭水》,其实并不比那些乌七八糟的黄色段子高明。相信很多人看到类似的短信以后,大都是乐乐而已。
“重庆彭水诗案”是继“富士康案”后,又一个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底线的话题。我们姑且可以做出这样的假定设想:当地政府相关官员在看到这样的短信后产生的如此大的反应,是因为惧怕这些不光彩事件及其内幕的外泄,或者说,是因为惧怕秦中飞短信中提到的这些事情,通过各种渠道的扩展而为人所知,引起各方关注,进而引发麻烦。
如果这样的设定恰巧成立,那么,当地相关官员实在不怎么聪明。一个政治,一个性,永远都是幽默的源泉。如果秦中飞的短信案件,的确不是因为触犯了法律而是触犯了个人而引发,那么,这是一个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底线问题的鲜活标本:一方面,公众应该从“彭水诗案”记取教训,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保持必要的理性与克制;另一方面,监督公民言论的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该在言论失范、失当和恶意、破坏、煽动言论中作一个明晰的划分。李记(河南编辑)
法学 即使诽谤,也该由书记县长起诉
主政一方的官员对辖区的治理现状有责任,辖区出现问题,骂主政官员算什么诽谤?何况,这首词不是明说,而是暗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诽谤谁。法律对于证据的采信是以证据确凿为前提,可以有多种解释,不是很确定的内容,不能作为办案证据。
即便这首诗真的构成了诽谤,根据刑法规定,应当由感觉被诽谤了的书记、县长直接向法院起诉。
以刑法相关定罪条款看秦中飞的这首诗,远远达不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那么,秦中飞即使构成诽谤,也应该由被诽谤的县委书记、县长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并追究其刑责才对。领导干部难免会被人误解,甚至遭诽谤,但维护名誉不应当动用手中的行政权力,而应该诉诸法律武器。领导干部也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遭到诽谤时,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正当的合法权利。而拿起行政大棒,有公权私用之嫌,违背了法治精神。谢茂明(湖南公务员)
社会学 我并非故意去做那只"蝴蝶"
这是一个颇令人愕然的境况:你被问讯一件你做的小事,因为它通过种种周折、环节而酿成了你根本无法想像的“结果”,你可以辨白是无意,但任何人也都可以怀疑你实属蓄谋。
不在情境之中,笔者不敢妄论当事双方是非,其实更具普遍意义的是,此事揭露的是在一个信息轻易复制、高速传递的社会发展阶段,个体信息的内涵是否会在传播中发生变化?
秦中飞写短信发给朋友,他只是在进行一种受到法律允许与保护的私人信息交流。当信息接收者使用短信转发这种“无限制”的信息传递能力,只要每次传递中都有放大,通过一个累进乘积作用,这个信息就迅速地放大到社会水平上。电信运营商与网站们高薪雇用短信写手,不就是利用信息时代的这种传播特性吗?
所以,果如报道所说,这个短信很精辟犀利地讽刺了某些时弊的话,且又是在时弊发生的社会文化群落中率先传递的话,它确实可能上升到一个群体与社会层面上,从而让遭到针砭的人颇为不爽,应该说,小文员并不是在做一个很私密的人际交流,但是,他应该为自己行为的后果负全责吗?他是否负责的前提是不是“是否有意”?我们又如何知道他是否“有意”?
无论从结果上还是前提上,这个问题都很难界定清楚,笔者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学理与法理上的空白地带,还记得“蝴蝶效应”吗?如果科学足够发达,可以精确地论证出袭击美国西海岸的飓风事实上是源于笔者的一个喷嚏,那么我是否应该为几十亿美元的损失去负责呢?河伯(北京学者)
声音
在笔者看来,除了“脓包”一词稍为刺耳之外,其他的根本算不上什么。运用司法武器来应对涂鸦之作,根本是“防卫过当”,有滥用公权之嫌。从政治伦理上说,作为人民的政府,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官员也有无条件接受批评的义务,即使话含讽刺,也是一种民意的表达方式;即使不完全是事实,也不能说是“诽谤”,应该得到善待。(广州练洪洋)
“和谐”是当今最流行的词儿。“和”的一边是“口”,就是人的嘴;“谐”是“言”字边,是说话的意思,一个“皆”,指的是“所有人”。在“和谐”的语境下,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所有的人都有言论的自由。在“和谐”的价值体系中,任何人都可以尽情地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包”。 (山东解本友)
从我国《宪法》的角度看,法律赋予公民言论的自由。秦中飞在《沁园春·彭水》短信中,是含有影射个别领导的语句,也言及到了彭水县不良现状。但这首“涂鸦之作”,是秦中飞的个人看法与认识,并且通过短信形式来针砭时弊,这没有过错。彭水县是彭水人民的,彭水县的官员是彭水人民的官员,那么,彭水县的现状,百姓评不得吗?(山东惠铭生)
秦的短信被当地公安部门认为是对现任县长周伟和县委书记蓝庆华的诽谤,当记者采访时,被“诽谤”的另外两名“受害者”均被告知在重庆市开会。两名受到“诽谤”的“受害者”都没有怎么认真,可为何公安部门就那么着急起来呢?难道真应了一句话:皇帝不急,太监急?
各种明星被诽谤的多了,估计不会有哪个权力机关为他们去着急。但现在,因为一个莫须有的“诽谤”,只因为“受害者”是县长、县委书记,公安机关就这么着急地行动起来了,把对方关了一个月——这中间是什么力量在作怪?(河南王攀)
“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若真是光明磊落、问心无愧,彭水县官们是用不着这么过敏的。越是过敏,越是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嫌疑。(湖北雷辉)
和词一首,以示纪念。
“彭水小秦,昔日教师,今为科员。奈午休时分,不能入眠,拿出手机,敲打键盘。
所见所闻,历历在目,尽在拇指下笑谈。孰料想,此针砭短信,竟惹祸端。
警方多次传唤,强制关押三十余天。指含沙射影,诽谤官员,破坏大局,影响治安。一介公民,落此下场,没有半点发言权。虽取保,仍继续收拾,跟你没完。”(河南杨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