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意外撞死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奶奶,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大概要赔多少钱。。
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要看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责任的划分。
不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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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故意,而且没有起诉,那就可以不用上庭,庭外和解,和死者家属协商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在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这种状况完全改变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从这该条中并不能明确交通事故认定的含义和性质。对于交通事认定书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确切提出是在二OO五年一月五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回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后确立的,《意见》明确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鲁高法[2008]243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会议纪要》第二部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中(四)指出“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给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准确定位。不可思议的是,对此进行明确的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回复,从立法的角度看,这是一个什么层面的文件?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法规?规章?显然,其不属于任何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在法治环境出现该种文件令笔者不禁感到遗憾,说得更厉害一点是对立法体系的一种摧残。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律文书,因为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不仅仅是对事实的认定,而更是一个适法的过程,既然是适法的过程就应该接受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