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8日我到美丽岛地板公司考察,并且签了销售合同,当时接待的是销售部的夏经理和客服部的陆经理,合同是公司客服部的陆经理代签的,我想带一份回来,可是他说因为老总和公章不在,合同就没有给我一份。回来几天后就找店面,店面找到了,也订了下来,3月16日美丽岛公司销售负责人打来电话,说有我所在县的其他经销商要来考察了,叫我打保证金到公司,再不打来合同就无效了,就要与其他人签了。我就把保证金打了过去,打到公司账户的,4月10日才收到了合同原件一份,销售授权书一份,保证金收据一份(不是收款收据,只是简单的收据,入账日期是3月23日)。4月11日我去问店面交付问题,才得知店面违章建筑不能交付了,我立刻打电话给美丽岛地板公司的销售部负责人夏经理,说明情况,当时是希望能将合同期往后延一延,好让我继续找到门面。但是门面找不到,4月12日美丽岛公司电话打来,说要派人来我这里看看具体情况。我一直等到5月3日都没人来过,5月3日我再次打给夏经理,问怎么到现在还没人来我这里,他说我这个合同当时是他负责的,派人也是他派的。我说我做不了了,希望拿回保证金。他就要求我写一份终止合同申请书,说是因为我单方面违约的。只能退保证金的一半给我。
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合同的终止有一条内容是这样的“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未收到乙方保证金时,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期限是2011年3月28日到2012年6月27日,但是签订日期是2011年3月8日
我打款期已经超过1周了,合同算不算失效呢?如果合同失效了,是不是就不存在违约一说啊?
以上就是具体情况,不知道这种情况我能拿回全部的保证金吗?
经过律师咨询得出以下问题: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可见,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以及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
我和美丽岛地板签订的合同内容反映出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但是美丽岛地板方面没有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基本情况,提供产品的价格和条件等方面的信息;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作为意向经销商,虽然签了合同,但是不了解产品价格信息,向美丽岛公司索要价格表,却被拒绝,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基本情况,提供产品的价格和条件等方面的信息”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有权要求解除经销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还保证金吗?
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合同的终止有一条内容是这样的“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未收到乙方保证金时,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期限是2011年3月28日到2012年6月27日,但是签订日期是2011年3月8日
你打款期虽然已经超过1周了,
但是,对方接受了,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即用实际行动、实际履行对合同进行了双方认可的变更。合同不算失效。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基本情况,提供产品的价格和条件等方面的信息;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这条重点是说其提供的信息不能虚假。
解除合同的条件除非是双方达成共识,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相当严格的。
而这种情况对方是可以弥补的,促成合同的实际履行。
单方违约,法律规定是不退回保证金。
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希望告知最后答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