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一家工厂工作,做了半年多,后来辞职了。一年后我又回到这家厂,但厂里重新计试用期,请问这合法吗?以前试用期一个月,现在厂里统一规定为六个月,因为我们目前厂里较忙,等淡季时又要把未满六个月的员工裁员,到时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劳动赔偿吗?请各位帮忙解答一下,多谢!
你自己看吧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