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份的时候学校教学楼由于丢了内存条,曾对在教学楼的同学进行搜身,现在终于毕业了,请问还能起诉学校吗?能胜诉吗?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但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你于2006年遭到学校的搜身,至今已经三年了。已经超过上述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无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起诉 但是你有证据吗 最好友照片之类的比较好
如果仅限于名誉方面的权利还能起诉,如果是基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就过了诉讼时效了,因为财产权是受诉讼时效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