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独生子,单位分给公有租赁住房一间,面积是40平方米,
我爸也有一套自己购买的房改房,面积为60平米,我的户口是落在他这里的,
我们单位要进行房屋补贴,像我住房的标注是90平,因为我先住房面积40平方,应给我余下50平方米的补贴
文件是2007年8月5日发布开始执行的,
但不幸的是我爸也在2007年8月5日发布的当天去世,我哪与2007年8月19日经过公正继承我爸的房改房,
现在单位也把这套60面积的房子也加到我头上,说我超标了(40+60),不给补贴了,
请各位评评这样合理吗?我该不该得到哪/??
同时文件的发布日期跟我爸去世的日期都是8月5日,
真是我该怎么办哪?
谢谢请尽快帮帮我
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一)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因此,你于2007年8月19日经过公证继承的你爸的房改房,不能计算为你的住房面积。
问题补充:
若2007年8月5日发布开始执行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纳入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那么,文件发布与你有权继承你父亲遗产同为一日,则,需要按照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