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房屋主在外地生活,委托当地的一个人跟另外一个人即承租人签订了租赁房屋的意向。承租人后来却没有告知屋主私自将房屋分租转租给他人。如果要追究承租人的责任以及要求非法占据屋主的人搬出房屋的话会存在租赁合同纠纷和返还原物纠纷竞合的问题吗?能否一起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1、不存在竞合问题。竞合问题一般存在于刑事犯罪中,民法中很少涉及。
2、对于转租问题。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承租人转租的对象)之间的转租合同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屋主没有约束力。屋主可以直接要求次承租人搬出并与承租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然要返还原物。
3、至于是否可以一同列为被告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应该可以。即使不能,也可以列为第三人。
没有竞合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你)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给他人,你起诉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物(房屋)
可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只能以承租人为被告.
诉讼标的是你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合同相对性原则.次承租人不可能成为此诉讼标的的被告.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返还原物纠纷暂时看,还不存在,因为租赁物在合同解除之前因租赁合同存在,还在承租人合法占有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