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活动报名要求有一条如下,请问合法吗?
1.提交离职申请并获得审批通过的(注:还没离职有在上班的)
公司组织活动报名条件中的如下条款“1.提交离职申请并获得审批通过的(注:还没离职有在上班的)”,并无不当,反而体现了公司的人性化。
难道非得规定:“1.提交离职申请并获得审批通过的(注:还没离职有在上班的)”不得报名吗?!
补充问题
公司规定“1.提交离职申请并获得审批通过的(注:还没离职有在上班的)”不能报名,并不违法。因为离职申请已获得批准的职工,之所以现在仍在上班,无非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三十天期间。另一种属于正在交接工作中。都属于即将离开公司的人员。而公司组织的活动是针对公司员工的,他们显然不在该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