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8年将钱接给一个熟人,共12万。本来说好几个月就还的,但是那个人后来拖着不还,于是我09年去法院起诉了,法院在09年10月14日起做出判决让他归还本息,并且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但是到了执行局,那人分几批把钱还了,但是还有3.5万本钱未还。另外利息也没还,法官说利息计算要双方认可,我对此事有 点怀疑,所以问问想弄清楚这个利息该如何计算?
下面我附上我的计算过程:请大家帮我看看
2010年贷款利率
6个月(含)5.1%
6个月至一年(含)5.5%
一年至三年(含)5.6%
三年至五年(含)5.96%
五年以上6.14%
2011年贷款利率
6个月(含)5.85%
6个月至一年(含)6.31%
一年至三年(含)6.4%
三年至五年(含)6.65%
五年以上6.8%
2009年10月14日起 本金 120000元
2010年9月16日归还20000元,期间产生利息为:120000*5.5%—20000*5.5%=5500元
剩余本金:100000元
2010年9月16日起 本金100000元
2010年12月28日归还30000元,期间产生利息为:100000*5.6%—30000*5.6%=3920元
剩余本金:70000元
2010年12月18日起 本金70000元
2010年12月扣工资归还5000元,期间产生利息为:70000*5.6%—5000*5.6%=3640元
剩余本金:65000元 (法院代扣工资5000元未领取)
2010年12月28日起 本金65000元,
2011年1月10日归还30000元,期间产生利息为:65000*6.4%—30000*6.4%=2240元
剩余本金:35000元
2011年1月10日起本金35000元至今未归还,期间产生利息至今为:35000*6.4%=2240元
利息合计:2240+2240+3640+3920+5500=17540元
本息合计:35000+17540=52540元
诉讼费等:3960元
全款合计:56500元
应当按照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因此执行局所谓要双方都认可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有可能是执行局希望你做出一定让步进行调解结案。
最起码要按照当时银行利率计算,太高了法律不允许,先看下利息计算,对照一下就知道了。
执行局就是想结案。决不答应,你亏了,按照这个玩意算。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至于具体的计算,根据当时银行同类利率计算就行了。
首先要分清未还的利息是属于还款期内还是期外。如果是还款期内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偿还,无约定则认定为免息;如果是还款期外的利息,你可以要求对方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执行局可能说的是还款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