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A公司上班,发生工伤,已经认定,尚未做伤残鉴定.A公司将其通信部门出售给了B公司.由于A公司不愿意一次性赔偿,和B公司不愿意接纳。我的劳动关系现在还在A公司。A公司没有合理安排工作,但是工资照发。现在,A公司一直要求我去做鉴定。我的问题是,1。如果鉴定结果无等级。公司要解雇我的话,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我主张要求按照二倍赔偿的话,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我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来支持二倍赔偿。2。如果,我拖着不去做鉴定,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于你还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赔偿或待遇都无从谈起。且即使A公司将其通信部门出售给了B公司,在你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前,你仍然属于A公司的员工,A公司有义务负责并承担你的相关工伤善后事宜。
如果鉴定结果无等级,那么随着A公司将其通信部门出售给B公司,你与A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将无法履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应向你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无法主张二倍的赔偿金。
劳动能力鉴定不会无限期的拖着不做,因为停薪留职期是有时间规定的。
不做鉴定,肿么赔偿呢。。。
伤残做不出,三期总归能做出来的。。。单位总要承担的责任的,这点没必要担心什么的呀。。。
如没有伤残,A单位在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属于违法解除,要承担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