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自然人)借给乙(自然人)30万元人民币,自拟贷款合同,合同期一年,用乙的房产证做抵押。如双方约定,贷款合同不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只让乙夫妇两个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证冻结一年,然后再把冻结后的房产证交给甲保管。可以吗?乙手里没有房产证在冻结期内能自行解冻吗?这样能保证双方的利益吗?
不是叫冻结,是叫抵押。办理抵押后的房产证在哪方保管不是什么问题,因为办理和注销抵押都要双方当事人去办理的,办理了抵押后房子就不能买卖过户了,必须要注销抵押后才能进行买卖过户,房产证可以报失后在房产交易中心重新办理过,所以办理抵押后的房产证在哪方保管不是什么问题,不过最好还是放在甲那边。办理抵押后如乙把钱归还甲后,双方可以去注销抵押,如果到时间未还钱,甲可以向法院申请把乙的房子进行拍卖,拍卖得到的钱扣去归还甲的钱和拍卖所需的手续费用后剩下的钱就是乙的,如果拍卖得到的钱扣去拍卖所需的费用还不够还甲的,甲还可以向乙要钱,他不给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