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企业”的员工,既然是大企业,用工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我的用工形式是“小集体工”,就是干同样的工作,工资不到“正式工"的三分之一,也低于我认为的“最低工资”标准。我的工资是:技能工资179,年功工资30.6,岗位工资237,小计179+30.6+237=446.6;11%补贴49.12,就餐补贴133,保育费10,洗理费14,津贴8.0,各种补贴182,应发工资842.72,扣养老111.42,医保41,实发工资690.3.同期唐山最低工资2010.7.1前为750,2010.7.1后为9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精神,我认为 一、 446.6是最低工资计算的依据,对吗?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偿2005年1月至2011年7月1日前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差额的1倍赔偿金。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发放2011年7月1后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同工同酬的工资待遇。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待遇。
六、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 。这样要求可以吗?我一经在这个企业工作了15年了,可以这样要求吗?麻烦大家了,谢谢了。
对于律师代理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法向对方主张赔偿的,其余请求是可以被仲裁机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