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赁了一个土地,村集体土地,A几年前从村委会那租来的,合同30年,现在转租给我了。怕村里有人不服,所以合同上签着合作经营,事实上不是,是我单独在该地上经营的。合同上其他缴费等款项和普通租赁合同没区别,就是这个“合作”这两个字上有点疑惑。请问合同有效无效。有什么该注意的。
土地租赁合同上签的合作,租赁关系成立不成立?
呵呵,名为合作,实为租赁。若证据呈上堂来,而未有其他补救措施,则该合作合同无效也。
因此,窃以为:不若恢复本来面目--直接明确为土地租赁合同并到村委会备案。理由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土地允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合法流转。其中,租赁只要在村委会备案即可。
附 《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