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支付加班工资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一样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没支付加班工资的时效可依据上述法条作出判断,即一般为1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均可。
你所谓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效指的应该是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首先要了解“双倍工资”是什么?既然法律规定是工资,那么它的性质应该是劳动报酬而非经济补偿。应此也适用1年的时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均可。当然也有部分法官和仲裁委认为双倍工资是经济补偿,认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我所说的第一种理解是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