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黑龙江省的居民,我父亲是我们县蓄牧局下属的一个种蓄厂的一名职工,种蓄厂属于半工半农的性质,它属于自收自资的事业单位,但厂子的职工都有农村合作医疗,我父亲的户口也是种蓄厂的,我父亲也有农村合作医疗,因为我母亲是城镇户口,所以我们兄妹三人的户口都落在母亲启口上了,我们兄妹三人也是城镇户口,去年父亲去世了,但我父亲生前在种蓄厂开了三垧多地,这些地也一直享受国家粮食直补政策,请问我父亲去世后,我们子女可以继承父亲留下的地吗?如果可以继承,应该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呢?种蓄厂会不会收回我父亲的这些地呢”这些地可都是他辛辛苦苦自己开垦耕种的。
浙江孙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适用主体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虽然土地成本经营权可以继承,但是你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