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1996年至今在石家庄市某一个体建筑有限公司,从事工程预决算工作,单位一直没给我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我也曾参与过其他公司的预决算工作,获得了一定的报酬。现在公司又不按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办事,请问我是否能够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希望专业人士给予意见或建议。
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此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办理工伤、养老、医疗保险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或起诉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和承担经济补偿。
由于之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确定用工时间、报酬、劳动防护等方面的内容可以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类似岗位的标准。
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不存在合同到期的问题。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或者严重违纪,否则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就比较麻烦,并且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那是你的合法权利,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注意做到有理有据。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咨询,他们会给你意见。
违法的。
告他。
肯定你赢。
要有工作多年的证明。如工资条,考勤表等相关证据。
最快的方法是去当地劳动稽查大队投诉单位,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收集并保存好你在单位工作的书面材料(工资领取发放记录、出差、考勤、名片、工作证等资料)。
现在社会真是坏透了,有的同事就给上,有的以各种理由推掉,就是不给上,我还会找他们,如果不行我就把他们的黑幕报出来,大不了丢了工作,他们既然坏,我就比他们更坏,是社会再逼我,就是这个社会害了多少人,跳楼,自杀,我会做个坏人的。看谁更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