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澳门*发展史的研究,随着澳门史研究的不断深入,已经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出版了不少著作。如在这众多的著作中,吴志良博士所著的博士论文《生存之道:论澳门*制度与*发展》[1]一书,对澳门*制度的发展曾做了精辟的论述。在研究澳门*发展的过程中,学术界相当重视研究葡萄牙人如何采取一系列措施从中国政府手中夺取管治权,但澳葡政府早期*架构的形成与演变,并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澳葡政府早期*架构演变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澳门开埠后不久到1835年议事会被解散时,葡萄牙人在澳门建立实施双重效忠的自治机构为主体的*架构;第二个阶段是从议事会被解散至彼亚度(José Gregório Pegado)出任总督之前,葡人内部建立早期殖民政府*架构;第三个阶段是亚马留(Joo Ferreira Amaral)出任总督之后,公开完成组建澳葡殖民政府。
一
自明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葡人开始入居澳门后,明朝政府对葡人采取“不必与编氓一例”和“以夷制夷”[2](P90)的办法进行管理。而葡人由于贸易兴旺,聚者日众,开始形成行政组织进行自我管理,它一直受到明清政府的严密监管。遥远的葡萄牙政府则从漠不关心到逐步加强管理,最后取消自治。此时澳门*架构演变的最大特点是居澳葡人在双重效忠的模式下,实施自治。虽然其自治受到葡萄牙政府的侵犯,但整体上自治仍是主流。
1560年,居澳葡人已选出驻地首领(Capito de Terra)、法官和4位较具威望的商人,形成管理组织,处理社区内部事务,这就是议事会的雏形。[1](P49)它并没有受到葡属印度的任何组织、控制和指示。它对外服从中国法律,接受明朝政府的管辖并交纳地租。军事上,则由一年一度赴日本贸易途中在澳门停留的舰队司令或巡航首领(Capito das Viagens da China e Japo)代表。[1](P50)1576年1月23日,罗马教皇格雷哥利十三世(Gregório XⅢ)颁令在澳门设立教区,故有任命澳门主教。[3](P18)1580年,果阿派出的王室法官(Ouridor,又称判事官)抵达澳门,[3](P19)负责治安事务,这将葡萄牙法律延伸到居澳葡人。1583年,在萨(D.Leonardo de Sá)主教的倡议和主持下,居澳葡人首次举行选举,选出判事(官)(Juiz Ordinário)2人、长老(Vereador,市议员)3人、检事(Procurador,理事官、司库)1人,组成议事会(Leal Senado),得到葡属印度总督马士加路也(D.Francisco Mascarenhas)的认可。1584年,印度总督孟尼斯(D.Duarte Meneses)扩大了议事会的行政、*和司法管理权,军事权仍由巡航首领专掌。1586年,孟尼斯授予澳门与印度柯枝(Cochin)等相等的自治特权,每三年选举官员、普通法官一次。澳门取得了“市”的资格,被称为“天主圣名之城(Cidade do Nome de Deus)”。1596年4月18日,统治澳门的西班牙国王颁令,正式设立澳门市议事局[1](P53)。至此,形成了由三部分组成的早期澳葡政府。它们分别是:代表居澳葡人的自治机构——议事会,代表葡萄牙王室的兵头、王室法官及代表罗马教廷的澳门主教。在这三者中,以议事会为主体。对于此,在一些中外史料中均有记载。
从外文史料来看,据佚名著《市堡书(手稿)》(Livro das Cidades e Fortalezas,里斯本,约1582年)载:
“[澳门]居民受我葡萄牙王国法律与规章所管辖,在下受任命的官员,由我王国指派,由各总督自印度派出。……[有]一位主教,称为中国主教,是由我王国派遣的,……这个居留地从未有过常驻在此的都督,只有赴日船队的队长,……该队长在当地停留期间,也兼任当地的长官,……另外该地还有一位听审官(Ouvidor),一个公文、司法与记录文书官,他也兼任为死者与孤儿开证明的文书官。“[4](P157-161)据平托(Ferno Mendes Pinto)著《远游记》(Peregrinaco)第221章载:
“第二天早晨,我们自上川岛出发。太阳落山时抵达往北六里格处的另一岛屿。该岛名浪白滘,其时葡萄牙人与华人在岛上交易,直至一五五七年[嘉靖三十六年]广东官员在当地商人的要求下,将澳门港划给了我们做生意。以前那里是个荒岛,我们的人把它建成一个大村落。里面有价值三、四千克鲁札多的房屋,有大堂、代理主教、有受俸教士、城防司令、王室大法官、司法官员。”[5](P698)
博卡罗(António Bocarro)说:
“本市还有管理战争事务的兵头,他有两名陆军上尉、两名少尉以及中士和班长、一名副官。另有一名王家法官和一名法官管理司法事务……神职人员,有一位主教。”[6](卷二,P260-272)
曼里克教士(Fr.Sebastio Manrique)说:
“在民事政府方面,根据尊贵的葡萄牙国王陛下的命令,有一位兵头、一位王家法官及民事、刑事和王家财政法官。所有人都安居乐业,像在葡萄牙本土生活一样。”[7](卷二,P143-149)
龙思泰(Anders Ljungstedt)说:
“葡萄牙人……便在他们自己中间选出一位地方首领(Capito da terra),接纳了一位判事官,……同时又承认了一位主教。……这个自命的权力机构的一小部分权力,属于从印度来到澳门,并前往日本从事贸易的葡萄牙船队的指挥官——‘日本航线甲必丹末’(Capito mór da Viagem do Japao)。……这一集体[议事会]由两名法官、三名高级市政官和一名理事官组成。“[8](P57-59)
徐萨斯(C.A.Montalto de Jesus)说:
“殖民地政府由定期从日本往来途中停泊澳门的舰队司令领导,平时由兵头、法官以及4名社区提名的主要商人组成的委员会领导。……1583年,……澳门议事会成立了。[它的官员有]2个法官、3个市政议员以及一名检察官。……另外,还有2名治安官,……议事会还保持了一支市卫队。”[9](P23-28)
从中文史料来看,据(清)暴煜撰《(乾隆)香山县志》载:
“国朝澳中彝目为西洋理事官,督理濠镜澳事务,通事一名,番书一名。”[10](卷八《濠镜澳》)又据(清)印光任,张汝霖著《澳门记略》载:
“司教者曰‘法王’,由大西洋来,澳酋无与敌体者,有大事、疑狱,兵头、蕃目不能决,则请命,命出奉之惟谨。……夷目有兵头,遣自小西洋,率三岁一代,辖蕃兵一百五十名,分戍诸炮台及三巴门。蕃人犯法,兵头集夷目于议事亭,或请法王至,会鞫定谳,……夷目不职者,兵头亦得劾治。其小事则由判事官量予鞭责。判事官掌刑名,……理事官一曰‘库官’,掌本澳蕃舶税课、兵饷、财货出入之数,……蕃书二名,皆唐人。外红棍官二等,曰‘大红棍’,曰‘二红棍’。……其晨昏讥察,如内地保甲者,曰小红棍,兼守狱。”[11](卷下《澳蕃篇》)
以后的(清)祝淮撰《新修香山县志》、(清)田明曜撰《重修香山县志》、(清)梁廷楠撰《粤海关志》等均引用了《澳门记略》的记载。
再据(清)汤彝称:
“内刺兵一百五十名,其渠目:曰兵头一,掌兵;理事官一,司库;判事官一,司狱,而总领于蕃僧一人。”[12](卷四《澳门西番》)
此时的议事会,机构相当庞大。以1777年为例,职位有24个:[13]
“理事Síndico;市场助理Ajudante da praa;要塞司令Alcaide;划船苦役头目Cabea da gale;城门队长(2名)Capites das portas da cidade;监狱看守Carcereiro;议事会传唤人Chamador do Senado;外科医生Cirurgio;议事会抄写员Escrevente do Senado;市议会(议事会)书记员Escrivo da Camara(Senado);法官书记员Eserivo da vara;理事书记员Eserivo do síndico;司库书记员Eserivo do tesoueiro;孤儿书记员Eserivo dos órfos;大炮台、城堡及城门守军Guimao das Fortelezas, fortes e portas;新通事(译员)Língua(intéprete)novo;旧通事Língua velho;城市看门人Porteiro da cidade;拍卖看守人Porteiro do leilo;王室教师Professor region;放血师Sangrador;海军中士Sargente-mor;新公证人Tebelio novo;旧公证人Tebelio velho。”
从上述的资料来看,它们对早期澳门*架构的记载还是比较简单的,一方面仍需要我们进一步发掘,另一方面,从中我们已经可以对此时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二
从议事会成立以后,代表自治的议事会与代表葡萄牙政府的总督(注:首任澳门总督马士加路也于明天启三年(1623年7月7日)就职。)和王室法官进行了长期的权力斗争,发生过多次冲突,特别是议事会与总督之间。议事会极力维持其自治权力,但最终是在里斯本王权侵入下逐渐丧失。其结果是澳葡殖民政府的建立。只不过在鸦片战争之前是在居澳葡人内部进行,清政府亦因其为葡人内部事务,未予干涉。
1640年,葡萄牙脱离西班牙复国后,就开始加强集权,中世纪以来授予地方自治组织的优惠和豁免被逐渐取消。18世纪中叶,庞巴尔侯爵(Marquês Pompal)执政后,开始推行一系列*、行政、军事和经济改革,增加对海外属地的干预。随着中央集权的逐步加强,总督逐步变得名副其实,成为这个时期澳葡政府*架构演变的重要标志。这一点在上引的《澳门记略》中亦有所反映。它介绍道:“夷目有兵头,……蕃人犯法,兵头集夷目于议事亭,或请法王至,会鞫定谳,……夷目不职者,兵头亦得劾治。”从这段引文可以看出,兵头[总督]此时有主持庭审,弹劾议事会成员的权力,可见它已经开始干预澳葡的内部管治。
1783年4月4日,海事暨海外部部长卡斯特罗(Martinho de Melo e Castro)以女王唐娜·玛丽亚一世(D.Maria I)的名义向印度总督发布圣谕(即《王室制诰》),授予总督必要的权力,以便主导澳门*生活,这成为澳葡殖民政府开始成立的标志。吴志良博士说:“自1783年《王室制诰》加强总督权力,澳门*开始染上殖民色彩。”[1](P135)议事会对此亦忿忿不平。施白蒂(Beatriz Basto da Silva)说:
“1784年7月28日,在原印度总督萨勒马·萨尔达尼亚的唆使下,殖民大臣马蒂纽·德梅罗·卡斯特罗对澳门总督的权利进行改革。兵头,或称总督,有权参预与殖民地福祉有关的各项事务,并且,对议事会任何动议有一票否决权。当时,一个由一百名火*和五十名炮手组成的印度兵团代替了市卫队。……‘高于一切’的议事会对于延续了二百年的条例被废除,其本身又被视为‘愚昧无知’感到忿忿不平。1847年2月5日《议事会备忘录》表达了议事会的愤怒。”[3](P182-183)
根据这道命令,在这之后的澳葡殖民政府,据龙思泰研究,是这样组成的:
“议事会:这个机构的选举和组成与以前一样,由两名法官、三名高级市政官,和一名理事官组成。……总督:‘总督应掌管一切经济、*、民政或军事事务。’……判事官:……议事会请求玛丽一世任命一位精通法律之士,作为澳门民政部门的首领。……在总督缺席的时候,判事官作为副主席主持议事会。他们同时也是海关税务官。判事官的权力甚大。……国王金库(Royal Chest)。“[8](P71-80)
此后,葡国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变早期澳葡政府*架构。首先,在葡萄牙人内部:
(一)从葡萄牙宪制方面,宣布澳门为葡萄牙的领土,并多次与帝汶(Timor)、索洛(Solor)分分合合,组织成为一个省份。吴志良博士说:
“葡萄牙1820年君主立宪革命胜利后,于1822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首次将包括澳门在内的所有海外属地列为其领土的组成部分(第20条),1826年的宪章的第2条以及其后颁布的三部宪法(1838年和1911年宪法的第2条以及1933年宪法的第1、4条),均宣称澳门为葡萄牙的领土。”[1](P135)
而徐萨斯说:
“改革措施的最后一项是,澳门于1844年摆脱了果阿的有害无益的监护。从此以后,澳门、帝汶和索洛尔(Solor)被破格组成一个省,由澳门领导。”[9](P182)
(二)与总督争斗的重要一方——议事会被强迫解散和改组。
施白蒂在《澳门编年史:十九世纪》里说:
“1834年(1月9日)新实行的殖民地行政改革减少了澳门议事会的权限,使它成为一个依附于总督的市政厅。晏德那[Bernardo José Sousa Soares Andrea]总督甚至在1835年2月22日解散了市政厅。……(1837年)澳门总督边度把‘一直权力很大的议事会’当做一普通市政厅的做法引起当地民众的不满。”[14](P55)
而徐萨斯说:
“1835年,澳督晏德拉解散了议事会。从此,澳督成了行政总督,被授予了最高权力,而议事会只能负责市政事务了。这一行动结束了澳门的议事会政体。”[9](P182)
从此,议事会沦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市政厅,只限处理市政事务。(三)三方权力争斗的另一方——王室法官被取消。1836年12月7日,葡萄牙改革果阿高等法院辖区,王室法官寿终正寝。徐萨斯说:
“葡萄牙的*变革使澳门有了一种新的殖民政权。1834年王室命令,只要新政体适合当地情况,就应立即实行。其中一些措施有:废除王室大法官一职。”[9](P181-182)
施白蒂说:
“1836年12月7日,……即日的司法改革也给澳门带来了影响,葡萄牙为澳门任命了一名初级法院法官,平民及士兵的刑事犯罪由司法委员会审理。”[14](P64)
这样,总督开始主宰澳门的*生活,葡人内部从自治到殖民的过程接近完成。
其次,对外,葡萄牙政府开始公开要求改变以前“双重效忠”、主权属于中国的局面。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看到清政府失败,决定利用此机会公开在澳门建立澳葡殖民政府。吴志良博士说:“1843年,澳门葡萄牙人向清朝钦差大臣耆英多次恳请谈判澳门的地位,欲改变清廷继续视澳门为内港的现状取得香港的同等待遇。”[1](P130)由当时的澳门总督边度(Adrio Acácio da Silveira Pinto)于1843年7月29日首次向清政府提出了9条要求。但要求中有关澳门*地位的条款,都遭到清政府的拒绝[1](P138-142)。
然而,葡萄牙仍继续执行在澳门推行殖民统治的政策。对外,于1845年11月20日,葡萄牙政府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对内,继续完成澳葡政府的组建。它基本上是在总督边度与彼亚度时期完成的。施白蒂说:
“1844年3月2日,根据玛丽亚女王二世的旨意,海外省事务大臣若阿金·若泽·法尔考(Joaquim José Falco)即日签署法令,宣布成立海外省澳门政府,将原议事会降为市政厅。澳门与帝汶、索洛合并为一省,其政府独立于印度。省政府由总督及有法官、军事长官、税务官、宗教领袖等人参与的政务委员会组成。除上述人员外,还有政务委员会主席和澳门检察官两位人士。”[14](P87)
《中国丛报》所刊载的澳葡政府架构正好反映了澳门殖民政府的建立情况。
在总督边度与彼亚度时期,澳葡政府有所扩大,部门增到了9个。新增的部门主要有总督的附属机构,如辅政司,总督副官;这说明总督的权力大大加强,符合其在澳葡政府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军事部门增加了炮台指挥官,这说明澳葡政府加强在澳门的驻军,准备以武力对抗中国的主权。为了在国际上特别是在英国人面前维护葡萄牙拥有澳门主权的立场,葡萄牙当局责令驻法公使圣塔伦子爵(Visconde de Santarém)和澳门总督彼亚度继续搜集有用的论据。彼亚度受命于1846年2月23日撰成的《特别备忘录》。他曾主张要用武力为后盾与中国政府谈判。吴志良博士说:“他在《特别备忘录》的‘结论’中指出‘如果我们不全副武装与中国谈判’,找到协议也帮助不大。“[1](P131-133)
另外,议事会机构亦有所扩大。所属机构由4个增加到6个,特别是新增“海关收税官”,这说明议事会仍掌握着澳葡政府的财政权,亦说明澳葡政府夺取了澳门的税收权,为后来亚马留赶走澳门关部行台等中国机构的先声。“炮台指挥官”、“海关收税官”的出现,标志着澳葡政府向殖民统治又迈出了一大步。总之,这些变化可从下列对比看出:
自治时期:总督;王室法官;主教;议事会(理事,理事官,司库,孤儿法官,传唤人);要塞司令,城门队长,大炮台,城堡及城门守军,海军中士;监狱看守,城门看守,通事;外科医生,放血师;王室教师;公证人;书记员。
总督边度时期
第11卷 第12卷 第13卷 第14卷 第15卷
[15](Vol.11.No.1,P54) [15](Vol.12.No.1.,P18) [15](Vol.13,No.1.,P13) [15](Vol.14.No.1.P18-19) [15](Vol.15,No.1.,P10)
总督 总督 总督 总督 总督
判事官 判事官 执行判事官 判事官 判事官
判事官代替人 判事官代替人
副主教 副主教 (指定)主教 主教 主教
辅助主教
指挥官 指挥官 驻军指挥官
辅政司
总督副官
议事会 议事会 议事会 议事会
判事官,市 判事官,市 判事官,市政官,委黎 判事官,市政官,委黎
政官,委黎 政官,委黎 多,司库,海关收税官 多,司库,职员,海关收
多,司库 多,司库 税官
治安委员 治安委员 治安委员 治安委员炮台指挥官 炮台指挥官
娘妈角炮台,大炮台, 娘妈角炮台,大炮台,
伽思栏炮台,东望洋炮 伽思栏炮台,东望洋炮
台,南湾炮台台
从自治向殖民过渡时期的殖民政府。总督边度时期:总督;判事官、主教、议事会(判事官、市政官、委黎多、司库);指挥官;治安委员。
总督彼亚度时期:总督(辅政司、总督副官);判事官(判事官代替人);主教(辅助主教);议事会(判事官,市政官,委黎多,司库,海关收税员,职员);驻军指挥官,炮台指挥官;治安委员。
三
亚马留任总督时,葡萄牙政府才完全建成早期澳葡殖民政府的*架构。吴志良博士说:“葡萄牙全面夺得澳门的管治权,是亚马留总督1846年4月上任推行新的税收制度、扩张领土等殖民措施逐步落实后的事情。”[1](P132)
1846年4月,葡萄牙女王唐娜·玛丽亚二世派遣亚马留出任总督。他一上任,立即总揽军政大权,使葡萄牙的一系列殖民政策得以实现。从此,澳葡议事会自治体制宣告结束,代之以澳督的专制体制。
具体措施有:对外,要求停泊澳门的船只去澳门港务局登记、停止向清政府交纳地租、开辟通往关闸的马路并进而侵占关闸以南和氹仔的土地、驱逐中国驻澳海关行台。特别是1849年3月驱逐海关行台,迫使中国政府无法直接行使对澳门的主权和治权,结束近300年华洋共处分治的局面。对内,取消议事会,进一步加强澳督专制体制。至其被暗杀后,澳葡政府的组建基本完成。施白蒂说:
“1846年4月21日,新任总督若奥·费雷拉多·亚马留(Jo? o Ferreira do Amaral)就职后表示他管治的地方不能有第二个权力。1847年,议事会12月5日致里斯本的申请书中抱怨总督的独断,而亚马留先通过训令,后又以法令的形式宣布解散议事会。”[14](P55)
据《中国丛报》载,亚马留时期的澳葡政府组成如下:
第17卷[15](Vol.17, No.1., P10):总督、判事官、执行指挥官、主教。
第19卷[15](Vol.19, No.1., P13):执行指挥官、议政公会(主教,主判事官,少校,判事官,委黎多,税收官)、主教(秘书)、总督公会(辅政司,总督副官,职员)、律政司、船政厅、驿务司、按察司(判事官,判事官代替人,书记员,职员,会计师)、议事公会(判事官,市政官,委黎多,职员)、华政衙门(委黎多,翻译官)、公物会(税收官,司库,会计师)、治安委员(职员)、公物库房(司库,职员)、公钞房(职员)。
第20卷[15](Vol.20, No.1., P15):指挥官(临时指挥官)、议政公会(主教,主判事官,指挥官,市政官,委黎多,税务官)、主教(主教秘书)、总督公会(辅政司,总督副官,职员)、律政司、船政厅、驿务司、按察司(判事官,判事官代替人,书记员,职员,会计师)、议事公会(判事官,市政官,委黎多,职员)、华政衙门(委黎多,翻译官,职员)、公物会(税务官,司库,会计师)、治安委员(职员)、公物库房(执行司库,职员)、公钞房(秘书)。
从上述可以看出,这时的澳葡政府的架构出现了质的飞跃,政府部门多达14个,仅新增的就有总督公会、律政司、船政厅、驿务司、按察司、华政衙门、公物会、公物库房、公钞会。
从19世纪中叶以来,经过多次演变,最后澳葡政府形成了以由总督和立法会为首的管治机关(或称政府机关)及公共行政当局(俗称政府)组成的架构格局。公共行政当局是总督辖下的行政组织架构的总和,即各个政务司的总和。这些政务司主要有7个:即经济暨财政政务司、工务暨运输政务司、司法事务政务司、卫生暨社会事务政务司、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务政务司、保安政务司、宣传、旅游暨文化事务政务司。[16](P92)这些政务司的设立与亚马留时期设立的这些政府部门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首先,从总督公会和议政公会的设立来看。在亚马留出任总督后,殖民管治制度在澳门的影响日益增加,作为葡萄牙国家代表的总督的权力也跟随扩充膨胀。总督公会,由辅政司、总督副官和一些职员组成,它实际上是总督私人班子,后来还增加了澳门总督衙门,辅政司亦独立。总督的班子不断扩大,与自治时期仅为“兵头”,是有天壤之别的,这开了澳门*架构中,类似港英政府的“行政主导”制的先河。而议政公会,即政务委员会,亦是澳葡政府的一个重要机构。它开始时还只是一个临时机构,只是在总督出缺或发生重大*动荡时,才由一些政府官员和主教等组成来执政。在19世纪,它先后组织过几次:1823年9月23日至1825年,由沙辛(D.Francisco da Luís Chacim)主教、依德费基(Jo? o Cabral d Estefique)少校和市政厅当月市政委员组成;1827年11月15日至1829年,由沙辛主教、总特别法官科斯塔(Dr.Joze Philipe Pires da Costa)博士和格兰普莱(Alexandre Joaquim Grand-Pré)少校组成;1849年8月22日至1850年,亚马留被暗杀后,其成员见上表的“议政公会”的成员;1850年7月7日至1851年,官也(Pedro Alexandrino da Cunha)总督病逝后。后来逐渐成为总督的一个重要咨询机构,并有立法职能。进入20世纪,它成为“总督之后首要和主要管理机关,依法密切协同总督运作”。[17](P214,第54条)以后又分为立法会和行政会,再后几经分合,成为了澳门立法会和咨询会。
其次,在自治时期占主导地位的议事会,这时已经仅为澳葡政府的一个部门,改名为议事公会,只享有剩余权力,沦为单纯的市政机构。而根据1933年《殖民法》和《海外行政改革法》,它仅负责道路维修、市政卫生、屠场、坟场、市场的管理、发放车辆牌照和驾驶执照、编制门牌和街道名称等。到1976年时,其公共道路的建设、城市规划等职能亦被取消。至1988年,还被分为澳门、海岛两个市政厅。
议事会的其它权力,分别被独立出来,成为澳葡政府的新政府部门。一是将原理事官从议事会中划出,转归总督管辖,后改设华政衙门。它的设立,是一个重大变化。华政衙门改直属于总督后,成为总督管理在澳华人的机构,并有部分初级司法权,在此以前澳葡政府是无权过问在澳华人事务的。[1](P104-106)
律政司与按察司是将原来自治时期议事会行使的司法权、法官的权力合并后新设立的,旨在强化澳葡政府在澳门的司法特权,它剥夺了清政府在澳门的司法权。而公物会、公物库房和公钞会,均是澳葡政府的财政税收部门,原来均为议事会的下属机构,现均转属于总督,它们成为现代澳葡政府七大政务司来源。
第三,除将议事会的部门独立成为政府外,此时,还有一些为适应殖民统治的需求而设立的部门,如船政厅、驿务司。
总之,亚马留时期是澳葡政府*架构演变最为重要的阶段。他推行的一系列措施,奠定了现代澳葡政府的基础。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参考下列殖民时期澳葡政府架构比较:
总督亚马留时期下设:总督(议政公会)、总督公会、主教(下设秘书)、指挥官、议事公会(下设判事官,市政官,委黎多,职员)、治安委员(下设职员)、律政司、船政厅、驿务司、按察司(下设判事官,判事官代替人,书记员,职员,会计师)、华政衙门(下设委黎多、翻译官)、公物会(下设税收官,司库,会计师)、公物库房(下设司库,职员)、公钞房(下设职员)。
总督施理华(Carlos Eugénio Correêada Silva)时期(1877年)[18](P7-8)下设:澳门总督、辅政司、总督公会、议政公会、工程公会(工务司)、工程公所、主教、管理教务公所、教士议事公会、管理中国传教业公会、(大堂、风信堂、花王堂、圣母堂、若瑟堂、嘉辣堂、龙嵩堂、育婴堂、板障堂、西洋望小堂)、管理军器公物公所(管理军器公物使)、西洋战船、水师统领、步兵营(步兵统领)、民兵营(民兵统领)、大炮台、加司栏炮台、妈阁炮台、竹仔室炮台、东望洋炮台、马交石炮台、望厦炮台、雀仔园炮台、加司栏下炮台、南湾炮台仔、十字门炮台、议事公会、水师巡捕所(水师巡捕官)、巡捕兵营(巡捕官)、律政司、船政厅(船政官)、按察司、文谳公会、武谳公会、西洋政务厅(政务官)、华政衙门(理事官)、翻译官公所、公物会、公物会公所、公物库房、公钞房、公钞会公所、商政公会、契券注记公所、太医局、武营医院、番人医院、麻疯院、管理育婴堂物业公会、西洋坟、救火公馆、洁净街道馆、义学公会、若瑟堂书院、罗沙利麻女书院、二龙喉花园、加司栏花园。
【参考文献】
[1]吴志良.生存之道:论澳门*制度与*发展[M].澳门:澳门*教育学会,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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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暨南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