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立宪”的历史背景
二十世纪的最初十年,中国社会*生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革命形势的日益发展,革命时机的渐趋成熟。
列宁曾经多次指出,革命形势的特征,不仅表现在被压迫阶级的贫困和灾难超乎寻常的加剧,因而“下层”不愿照旧生活下去;而且还表现在统治阶级遭到严重的政府危机,因而“上层”也不能照旧生活和统治下去了。
1901年1月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便是封建阶级不能照旧统治而试图改变统治政策的最初尝试。1906年9月,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则是这种意图在更深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的进一步努力。
从1906年9月以后,清朝政府的全部*设施,几乎都是在“预备立宪”的名义下进行的。“凡政府一举一动,皆纳入于筹备宪政之范围中。”(《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以下简称《时论选集》),第三卷,第637页。)
戊戌变法时期,当康、梁等维新派提出君主立宪的*主张时,封建统治集团的绝大多数都目之为洪水猛兽,大逆不道。戊戌以后,康、梁逃亡海外,继续鼓吹君主立宪,清政府在通缉他们的上谕中则斥之为“肆为簧鼓”、“布散邪说。”(参见《清德宗实录》,卷455,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壬戌。卷458,光绪二十六年正月戊午。卷479,光绪二十七年正月丙戌等条。)可是,仅仅过了几年时间,清政府却自己举起了君主立宪的旗帜,并且声称,惟有实行预备立宪,才能“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也即保持封建专制政权的长治久安了。那末,是什么原因促使清政府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呢?总的说来,清政府妄图达到如下三个*目的。
第一,孤立资产阶级革命派,“消弭”和扑灭越烧越旺的革命烈火。
这是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最主要的着眼点,而对于这一点,他们几乎是直言不讳的。清朝官吏中最早奏请立宪的驻法公使孙宝琦在奏折里就说:只有将仿行立宪政体的宗旨“先行宣布中外”,才能“团结民心,保全邦本”,“不然则外侮日逼,民心惊惧相顾,自铤而走险,危机一发,恐非宗社之福。”(《东方杂志》,1904年第七期。)端方在一个密折里先是惊惶失措地报告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活动和革命影响的扩展:“无知青年,惑其邪说,什而七八。逆党孙文演说,环听辄以数千,革命党报发行,购阅数逾数万”,“一唱百和,如饮狂泉”。继而忧心忡忡地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窃以为今日中国,大患直在腹心,纵任之则溃决难收,芟夷之则全局糜烂。”最后无可奈何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善后之策”:“今日欲杜绝乱源,惟有解散乱党;欲解散乱党,则惟有于*上导以新希望,……夫所谓*上导以新希望者,则奴才等前此所谓宣布国是定十五年实行立宪是也。”(《请平满汉畛域密折》,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以下简称《辛亥革命》),第四册,第39—44页。)端方的这一段议论,颇具有代表性,类似的话,充斥在当时的许多奏折里边。
第二,“抚慰”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
在革命派迅速兴起的同时,资产阶级的另一*派别——立宪派,也积极展开他们的*活动。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一些人在海外,以张謇、汤寿潜等为骨干的一批人在国内,纷纷出版报纸,编译书籍,游说权贵,联络同志,竭力鼓吹宪政。在立宪派的鼓动下,要求政府实行立宪*的舆论日见普遍。早在1903年,有人就在文章中这样形容:“于是遍四万万人中所谓开通志士者,莫不喘且走以呼号于海内外曰:立宪!立宪!!立宪!!!”(亚卢:《中国立宪问题》,见《时论选集》,第一卷,下册,第594页。)于是,在1905年以后,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数年以来,朝野上下,鉴于时局之阽危,谓救亡之方只在立宪。上则奏牍之所敷陈,下则报章之所论列,莫不以此为请。”(《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5页。)因此,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又一个重要目的,是想通过这一活动把立宪派网罗过来,以免这些人向革命派靠拢或转化,成为封建政权的异己力量。第三,加强统治效能,取悦帝国主义。
义和团运动时期及稍后,帝国主义对于以慈禧为首的封建顽固派颇有不满的表示,甚至曾经散布过要慈禧下台、让光绪“再行亲政”的风声。后来,帝国主义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虽然决定继续“保全”和支持清政府,但对于以慈禧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来说,如何消除洋主子的不满,却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严重问题。清朝统治者采取了相应的两种措施:一是对帝国主义矢忠矢信地表示“敦睦”和服从,对于列强的种种侵略要求,百依百顺,予取予求,甚至将“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这样的话也不顾脸面地写进了煌煌圣谕之中。二是竭力做出一付要“整肃”吏治、“改革”政事的姿态,以便加强统治效能,表示自己确实具备做帝国主义代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慈禧所以迫不及待地在流亡途中就匆匆忙忙发布所谓“新政”诏书,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做给帝国主义看的。但是,“新政”实行了几年,封建*却并没有什么起色。帝国主义对此当然感到不满足,他们继续对清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清政府“改革”得施政效率更高、统治能力更强一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觉得有必要再进一步把“新政”发展而为“预备立宪”。十分清楚,预备立宪明显地具有适应帝国主义*需要的性质。
既是拙劣的欺骗,也是痛苦的让步
几乎所有评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论著,都指出这是一场地地道道的*骗局或者*丑剧。这无疑是完全正确的。需要补充一句的是:从封建统治者来说,这里也包含着在无可奈何之中作出的若干让步。欺骗和让步,二者并不截然对立,其实倒是相反相成的。如果不是为了欺骗,封建统治者当然不可能作出丝毫的让步;而没有必要的让步,却也难以达到欺骗的目的。看一看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其欺骗性是一目了然的。
清政府在预备立宪中,尽可能地维护封建君主的特权和保持专制制度的基本原则:1908年9月颁布的《宪法大纲》规定:“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并且具体列举了包括颁行法律,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统率陆海军,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宣告戒严,爵赏及恩赦,总揽司法,发布命令,以及制定皇室经费等十四项“君上大权”,尤其是第一条特别写上“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7页。)人们实在难以从这里看出这样的“君主立宪”同以往的君主专制有什么原则的区别,如果一定要说有区别的话,也只不过是把过去专制君王无限的独断权力,用所谓的“宪法”条文加以确认而已。
清政府一再宣示,预备立宪的根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他们说这两句话,“已全揭一代宪法之精神,即为今日预备之标准。”(《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90页。)那末,这两句话的涵义究竟如何呢?1907年12月24日的上谕说:“施行庶政,裁决舆论,仍自朝廷主之。民间集会结社,暨一切言论著作,莫不有法律为之范围,各国从无以破坏纲纪干犯名义为立宪者。”(《清德宗实录》,卷583。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丁未。)1908年7月22日的上谕说:“要不外乎行政之权在官吏,建言之权在议员,而大经大法,上以之执行罔越,下以之遵奉弗违。”(《清德宗实录》,卷593。光绪三十四年六月戊寅。)这就很清楚了。人们在法律范围之内,对于国家大事有“建言之权”,这就是所谓“庶政公诸舆论”。但是,舆论之是否正当,建议之是否可行,均要听从朝廷来“裁决”,一切“大经大法”要由封建政权来“执行”,这就是“大权统于朝廷”。“纲纪”即封建纲常是不能破坏的,“名义”即封建等级是不能干犯的,朝廷的一切命令是必须“遵奉弗违”的,这就是宪法将要给予人民的“应得应尽之权利义务”。
但是,即使这样一种对于国家*只能称之为“清谈”的可怜异常的权利,朝廷也并不愿意慷慨地赐予所有的普通老百姓。他们耽心,假使人们对于国家的任何一桩“内外政事”,都要“藉口立宪,相率干预”,那“民气”未免太过“嚣扰”了。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不仅会增添许多麻烦,弄得不好,甚至还可能引起“下陵上替,纲纪荡然”的严重后果。因此,他们提醒人们说,立宪*“固非人人皆得言事,亦非事事皆可参预”,(《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3页。)“建言之权”必须集中在(也就是限制在)作为“议院基础”的资政院及各省谘议局内,只有这里才是合法的“舆论总汇之地”。这样,“则资政院以百数十人为四万万人之代表,通国欲言于政府者,移而归诸资政院,化散为整,化嚣为静”,“民气疏达亦不致横决难收”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一辑,第92页。)
那末,中央的资政院,各省的谘议局,果真能成为集中群众意志、反映群众要求的民意机关么?不,那也是骗人的。《资政院院章》规定,资政院议员由下列人员选充: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满汉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衙门官三十二人,硕学通儒十人,纳税多额者(指“业主有资产满一百万元以上”者)十人,以上都属“钦选”,即由皇帝指派。另由各省谘议局议员中“互选”一百人。所谓“互选”,就是在各省谘议局议员中选出十分之一,由该省督抚“覆加选定”。资政院的总裁、副总裁(相当于议长、副议长),则从王公大臣及三品以上大员中“由特旨简充”。(《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27—637页。)显然,这样的议员,与其说是代表人民的意愿,不如说主要是代表朝廷的意愿;这样的资政院,与其说是民意机关,不如说是官意机关。各省谘议局的组成情况也大致差不多,只是代表资格的条件稍稍放宽一点而已。
自从宣布“仿行宪政”以后,过了将近两年,即到1908年8月,清政府才正式确定了九年的筹备期限,并公布了一个九年之内逐年筹备事宜清单。清单所列举的每年应行筹备的事情,乍一看五花八门,内容繁多,似乎筹备工作是相当紧张的。但仔细一分析,则正如梁启超所评论的:“卤莽灭裂,不成片断”,(沧江:《国会期限问题》,见《时论选集》,第三卷,第599页。)“听其言则百废俱举,稽其实则百举俱废”。(沧江:《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见《时论选集》,第三卷,第646页。)清政府的方针是要尽可能延长“预备”的期限,推迟实行“立宪”的时间。这个方针,其实是在决策之初就已经确定了的。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就明确地说:“不知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辛亥革命》,第四册,第29页。)在这个方针指导下,清政府的“筹备之策”,就故意的“迂缓其途”,拖延搪塞。这种做法与口头上的雷厉风行,如此不协调地结合在一起,使人一眼就能看出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是虚伪的、缺乏诚意的。当时有人评论说:“清廷之预备立宪也,以迁延为惟一之方法。仿行宪政之国是,既定于丙午(1906年),而筹备宪政之年限,托始于戊申(1908年)。九年之期,遥遥莫即,清单所列,尤多具文。其不能副全国人民之期望也,无待言矣。”(伧父:《立宪运动之进行》,见《辛亥革命》,第四册,第6页。)
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又说清政府在预备立宪过程中确实作了某些让步,这种让步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清政府把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尽管要经过若干年的筹备之后才付诸实施)作为一种国策(“国是”)确定下来,这件事情本身就意味着承认君主专制制度是不完美的、有缺陷的,至少是一种已不适应于当时形势因而必须加以改革的*制度。这一点,在当时可并不是件小事。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在封建主义的法律规范、道德标准和意识形态里,一向是作为天经地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存在的。现在,这个原则不仅在资产阶级的不同*派别那里遭到了否定,封建阶级自身也被迫同意是可以改变的了。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承认这一点,无疑是极其不愿意和十分痛苦的,但却又终于不能不作出这种承诺。他们就是这样地处在一种矛盾失据和进退维谷的状态之中。
其次,尽管作了种种限制,清政府毕竟在条文中和形式上规定给予人民一些民主权利。这些规定,就人民的*地位是否有了提高这个角度而言,可以说是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但就有利于人们从事*活动这个角度来说,却并非毫无作用。现在,人们可以抓住“庶政公诸舆论”这句话,为参予某些*活动找到合法的依据。作为辛亥革命前奏的四川保路运动,就是用这句话作为吸引群众的口号和防范清政府镇压的护身符的。预备立宪后,人民集会结社的自由写进了《宪法大纲》,这也就冲破了二百多年不准结社的*。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团体纷纷成立,据有人统计,在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的前后,不包括秘密活动的革命团体,仅仅公开性的结社,就有六百余个之多。(参阅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第90—144页。)
再次,清政府在预备立宪过程中,通过改革官制、设立资政院和谘议局、推行地方自治等,为一部分资产阶级挤进统治机构打开了一道门缝。在讨论官制改革的过程中,颇有人提出应该重视吸取“富资本能通晓一宗实业有经验而信于其侪者”(翻译成现在的话,也就是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参予*活动的意见,(《出使德国大臣杨晟条陈官制大纲折》(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91页。)在有些新设或改设的机构中,也确实吸收了一些号称通达“宪政”的人物。在资政院和谘议局议员选举办法中,都有关于“营业资本或不动产”等财产方面的条件,甚至明确规定了有“资产”的“业主”的议员名额,这种规定,当然也是为吸收资产阶级参予统治机构而特意作出的安排。加上各地先后试办地方自治,在府、县、镇、乡各级设立议事会、参事会等,又吸收了一部分士绅参加。这一切,不能不说是封建地主阶级在统治权方面对资产阶级作出的一定让步。当然,不能过高的估价这一历史现象。因为封建地主阶级决不是要与资产阶级分享政权,他们这样做,只不过是一种网罗和拉拢的手段,以便能够适当扩大自己的统治基础而已。
事情走向反面事态发展的结果,正好走到了封建统治阶级主观意愿的反面,——本来主要是用来对抗和抵制革命的预备立宪,恰恰成了加速革命发生的触媒剂。
预备立宪的施行促进了辛亥革命的暴发,辛亥革命的发生宣告了预备立宪的破产。
预备立宪的失败和破产,是辛亥革命时期*舞台上活跃的三支力量即资产阶级革命派、资产阶级立宪派及封建统治阶级自身全部*活动的自然结果。
资产阶级革命派对于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始终采取抵制和揭露的立场。他们用各种方式,揭露预备立宪的虚伪和反动。
革命派揭露预备立宪是“假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他们指出,“各国之宪法,其本旨在于限制君权;满洲之宪法,其本旨在巩固君权。”(《论革命之趋势》一文中引用胡汉民的话。见《时论选集》,第三卷,第531页。)“推其意趣,不为佐百姓,亦不为保□国家,惟拥护皇室尊严是急。”(章太炎:《虏宪废疾六条》,见《时论选集》,第三卷,第100页。)按照这种宪法组成的政府,权力依旧操在“亲公贝子王侯大臣”之手,因此,即使果真实行了宪政,也不过是换汤不换药,“举固有之政体,易其名而已矣。”(娲石女氏:《吊国民庆祝满政府之立宪》,见《辛亥革命》,第二册,第185页。)革命派还揭露预备立宪是“假文明之名,行野蛮之实。”表面上许诺给予人民这样那样的自由和权利,实际上却借口立宪,对革命进行残酷镇压,对人民发动新的进攻。他们用大量事实,证明清政府一方面说要给予人民以参政之权,一方面却探网密布,缇骑四出,对爱国者进行血腥屠戮,“复兴党狱,蔓引株求,未有穷已。”一方面说要给予人民以言论自由,一方面却禁止“妄议朝政”,甚至发布取缔报馆之令,“夺全国人之发言权,有过于始皇偶语之禁。”一方面声称“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处罚”,似乎人们的合法权利真能得到法律的保障,一方面却肆意践踏法律,“好恶因于郡县,生杀成于墨吏,私刑毒杀,暗无天日”,“刑章枉挠,呼天无所。”总之,言与行,名与实,完全是相背反的。
应该说,革命派对于预备立宪的批判和揭露,是卓有成效的。它促使一些人从清政府的*欺骗中清醒过来,到后来,甚至连“童子愚□,亦知其伪”了。(望帝:《四川讨满洲檄》,见《辛亥革命》,第二册,第324页。)
立宪派对于清政府预备立宪的态度,与革命派完全不同。预备立宪的上谕一颁布,他们便立即报之以欢呼和赞扬。1906年12月9日,康有为在纽约《中国维新报》上发表文告说:“顷七月十三日明谕,有预备行宪政之大号,以扫除中国四千年之批政焉。薄海闻之,欢腾喜跃,民权既归,兆众一心,吾民同治,中国从兹不亡矣。”文告形容保皇党人听到预备立宪之后的心情,是“从心所欲,天从人愿,大喜欲狂”,“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见《辛亥革命》,第二册,第84—85页。)在这之前一个星期,梁启超在日本东京发表演说,其中道:“今朝廷下诏,刻期立宪,诸君子宜欢喜踊跃。”(太炎:《政闻社社员大会破坏状》,见《辛亥革命》,第二册,第416页。)看来,他们确实是踌躇满志,兴高采烈了。
立宪派作出这样的反映,是一点也不奇怪的。这是因为,多年以来,他们孳孳兢兢,一向“专以倡宪政为义”。现在,封建统治者自己也宣布要“仿行宪政”了,这不能不使立宪派看作是自己的一个*上的胜利。
但是,立宪派决不满足于这一点胜利。他们懂得,预备立宪的宣布,不过是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更多地参加*活动、更好地发挥*影响的良好机会。他们对于参加政权的要求,决不是在封建统治阶级手中分得一点残羹剩饭就能甘心的。他们要得到的更多。
于是,立宪派对于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就采取了这样的方针:一方面支持,一方面批评;一方面督促,一方面请求。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以秩序的行动,为正当之要求”。(《政闻社宣言书》,见《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64页。)“秩然秉礼,输诚而请。得请则国家之福,设不得请而至于三、至于四、至于无尽,诚不已,则请亦不已。”(张謇:《送十六省议员诣阙上书序》,见《时论选集》,第三卷,第598页。)批评也好,请求也好,都紧紧围绕着一个问题,就是要求召开具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职权的国会。立宪派强调,“有国会谓之宪政,无国会谓之非宪政”,离开了开设国会,筹备宪政就成了一句空话,预备立宪的诏书就只是一纸具文。其实,说到底,立宪派是把争取召开国会看作是可以从封建阶级手中分享政权的理想途径。他们幻想,通过国会,可以争取在政权上与封建阶级平分秋色,弄得好也许甚至能“取而代之”。梁启超说,国会召开之后,只要立宪派“揭健全之政纲以号召天下,而整齐步伐以从事运动,则国会势力必为所占。以之与无主义、无统一之官僚内阁相遇,其犹以千钧之□溃痈也,进焉则取而代之,退焉则使官僚内阁唯唯服从也必矣。”(《读十月初三日上谕感言》,见《时论选集》,第三卷,第676—677页。)因此,立宪派组织了一个又一个立宪团体,这些团体的政纲,首先就是“创立国会”;立宪派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请愿运动,这些运动的口号也都是要求“速开国会,”
立宪派严格地在封建统治秩序容许的范围内从事这些活动。他们一再表白,他们丝毫没有要亵渎或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意图,“其对于皇室,绝无干犯尊严之心;其对于国家,绝无扰紊治安之举。”(《政闻社宣言书》,见《时论选集》,第二卷,第1064页。)但是,封建统治者虽然在一切方面都表现出极端的昏聩胡涂,唯独对于维护独断政权这一点,却始终保持着极高的*敏感。他们察觉到立宪派要求召开国会,包含着想从皇帝和封建贵族手里分取统治权力的企图,而这一点是他们无论如何不能轻易答应的。因此,封建统治者对于立宪派要求速开国会的回答,或则是推托敷衍,或则是严词申斥,或则是肆行镇压,更多的时候是这几种手法同时并用,1908年夏,当政闻社社员、法部主事陈景仁等电奏“请定三年内开国会”时,清政府立即宣布给予陈景仁革职处分,接着又以“阴图煽乱,扰害治安”的罪名查禁了政闻社,并命令对社员“严拿惩办”;然后就公布了九年筹备的期限,并表示在“逐年筹备各事办理完竣”之后,朝廷自会“颁布〔召〕集议员之诏”,在此之前,断乎不准“不靖之徒附会名义,借端构煽,或躁妄生事,紊乱秩序”,否则“朝廷惟有执法惩儆”。(《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68页。)1909到1910年春,当立宪派发动第一、第二次国会请愿时,清政府一再坚持“仍俟九年筹备完全,再行降旨定期召集议院”,并宣称今后“毋得再行渎请”。(《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45页。)到1910年秋天,立宪派再一次发动国会请愿运动,清政府迫于压力,宣布提前于“宣统五年为开设议院之期”,作为一种聊胜于无的安慰和让步。但同时,则勒限各省请愿代表,“令其即日散归,各安职业”,不得在京师逗留,“如不服劝谕纠众违抗,即行查拿严办。”(《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46、652页。)对有的请愿代表,竟强行发配新疆。
这样做的结果是不问可知的。清政府原来是想把实行宪政的旗帜抢在自己的手里的。它在上谕里不断宣示“一定实行预备立宪维新图治之宗旨”,“理无反汗,期在必行”,其目的就是要人们相信朝廷是立宪*的热心倡导者和推行者。但是,经过立宪派的请求再请求,清政府的拒绝再拒绝,朝廷热心宪政的美丽外衣终于被剥落下来了。清政府每一个预备立宪的步骤和行动,现在完全成了在舆论逼迫下无可奈何采取的被动应付之举。在人们的心目中,清政府根本不是立宪*的倡导者,倒是宪政运动的扼杀者、镇压者了。
革命派的抵制,立宪派的促请,已经使预备立宪的虚伪本质暴露得差不多了。但是,封建统治阶级在预备立宪中的所作所为,将封建*的全部丑恶和反动揭示在人们面前,从而给了预备立宪以最致命的一击。
已经处于没落之中的清朝封建统治集团,以其不可救药的腐朽性,使预备立宪变成了对于人民的一场真正的灾难。封建统治机器早已运转不灵。大大小小的封建官僚,除了保持和扩大自己的权位和财富之外,几乎已不再关心其它什么东西。预备立宪创议之初,统治集团中有一些人是颇寄予希望的,但整个统治机器却按照封建*的惯例,依然用因循粉饰、敷衍塞责的老办法来对待。一个官僚说:“内外臣僚,久已习为□媚”,“在位诸臣,人各有心,或阳奉而阴违,或始勤而终怠,行之不力,则功堕半途”(《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60页。)。总之,一切都还是照旧。“自外人之眼观之,则法度之不立如故,政事之不修如故,官方之不肃如故,民治之不兴如故。”(《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61页。)封建专制统治已经病人膏肓,回生乏术了。其实,说一切照旧还不很确切。准确地说,是愈搞愈乱,愈搞愈糟,预备立宪“不惟无尺寸之功,乃盖形棼乱”。(《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61页。)读一读一位御史在奏折里讲的以下一段话,可以使我们比较形象地了解这种情形的实际面貌:“易私塾门榜即为学堂,改亲兵衣饰即为巡警,建一二洋式衙署,用一二留学生,即为崇奉西法。甚至清理财政而漏卮愈大,编练新军而哗兵愈众,改轻刑律而断狱愈多。事事有尽更其故之思,人人有不如其初之慨。腐败如此,何尝见*发达。”(《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356页。)
清政府曾经期望,实行预备立宪,能够调整和团结整个封建统治阶级的力量,“上下一心”,共同应付日见危难的*局势。但结果却适得其反,预备立宪加剧了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使统治力量更加四分五裂了。从1906年的官制改革开始,一直到1911年关于皇族内阁的成立和改组为止,整个封建统治集团的各种势力和派别,围绕着权力的攫夺,展开了你死我活的残酷争斗。在这个过程中,贿赂,请托,勒索,钻营,排挤,倾轧,种种卑劣的心机和手法都无所不用其极地施展出来了。立宪派在一篇文章中谈到这个问题时说:“自明降谕旨改革官制以来,迄于今日,大小臣工,徘徊瞻顾,虚悬草案,施行无期,而昏夜乞怜,蝇营狗苟,其风益炽。清议不足畏,官常不足守。上则如社鼠城狐,要结权贵;下则如饥鹰饿虎,残噬善类。”(《请开国会之理由书》,见《时论选集》,第三卷,第129页。)
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比这个更加感到切肤之痛的是封建统治者在预备立宪的借口下,大大增加了对于人民的搜括和掠夺。本来,庚子赔款“遍摊于十八行省,民间已喷有烦言。近则新政所需,无不用其摊派,计臣但知提拨,不问款项之何来,疆吏无计搜罗,且复刻剥以塞责。”(《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07页。)清政府每提出一个应行筹备的事项,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就想出一个加捐加税的名目。“此处加一捐,彼处加一税”,“至添设巡警,建立学堂,提倡农工,振兴商务,仍责令地方自筹,贤者太息咨嗟,束手无策,不肖者借端苛敛,扰累无穷。”(《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38—489页。)到后来,“搜括新法,愈出愈奇,征*不已,变而征娼”,“若欲于敲肤吸髓之余,更媒巧敛之术,鸟穷则啄,兽穷则攫,民不聊生,如水斯决。”(《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32页。)人民无法忍受了。现在留给他们的只有一条出路,那就是参加到反抗清王朝黑暗统治的斗争浪潮中去。封建统治者就这样为革命制造着深广的群众基础。
列宁在评论1905年沙皇发布立宪诏书以后沙皇专制政府的作为时指出:“沙皇帮了革命者一个大忙,他证实了革命者认为‘自由主义的’诏书是假让步、是丑恶的滑稽剧的评价。”(《最新的消息》,见《列宁全集》,第九卷,第423页。)对于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我们也可以作如是观。清朝封建统治者帮了资产阶级革命派一个大忙,他们证实了革命派对预备立宪的揭露和批判是完全正确的。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暴发了。清政府慌慌张张地在10月30日发布了一个上谕,宣布结束“筹备”,立即“实行宪政”。在这个上谕里,有一段话对几年的预备立宪作了一个总结性的自白:“政地多用亲贵,则显戾宪章,路事朦于佥壬,则动违舆论。促行新治,而官绅或借为网利之图,更改旧制,而权贵或只为自便之计。民财之取已多,而未办一利民之事,司法之诏屡下,而实无一守法之人。驯致怨积于下而朕不知,祸迫于前而朕不觉。”(《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96页。)
且不管发布这个上谕出于何种动机,作为一个无可奈何的自供状,应该说这段自白还是大体符合实际的吧!
但清政府这个“实行宪政”的上谕实在来得太晚了,它已不能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仅仅过了三个月,清政府的反动统治就被人民革命运动彻底打碎了。
(资料来源:《历史档案》198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