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的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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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朋友在某国有企业财务科工作。2009年9月单位收到一笔押金10万元,单位老总要其不要存公司帐,因总公司老爱从帐上划款,2010年5月老总要其把钱存公司帐,其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按时入帐,等到2010年11月份才把钱存到公司帐上,现在一直不敢拿出单子来入帐,我的朋友的该怎么办,他好想去检察院自首的。他会判刑吗?

应该自首,这样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针对你说的情况,自首并说明情况,完全可以免予处罚.请认真考虑.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所以,看看是否构成本案的要件,1)归个人使用,2)数额较大,3)营利活动。但无论如何,他已构成违法,自首是唯一出路,可以从轻处罚。

应该入账,但你是职员听命老总的也有原因,这在法理上叫期待可能性。但是检察院可不会这么看问题,能起诉的绝不放过,你只有自首如实交代检察机关才会酌情考虑,否则一旦东窗事发,后果无法挽回了。你老板如果经常不入账那罪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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