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朋友在某国有企业财务科工作。2009年9月单位收到一笔押金10万元,单位老总要其不要存公司帐,因总公司老爱从帐上划款,2010年5月老总要其把钱存公司帐,其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按时入帐,等到2010年11月份才把钱存到公司帐上,现在一直不敢拿出单子来入帐,我的朋友的该怎么办,他好想去检察院自首的。他会判刑吗?
你朋友是因为什么没有按时入账的?这对定罪量刑有关系。不过,无论什么原因,现在你朋友的行为还真构成了挪用公款犯罪。我给你一个量刑标准,你来对照看看吧:
一、《刑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数抵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这个不是太的问题,是可以说清楚的,没事,可以和本部门的纪委先谈。
早下决心早解脱,拖得越久问题越大······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个问题说大不大说小不小,中国的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弹性余地,关键是不要把有关领导扯进来
给老总送两瓶好酒两条好烟帮帮忙就过去了
把问题说清楚就行了,这个只要主动说清楚,就没有太大的问题。到不了承担法律责任的地步。
这钱他只要没用,就不存在挪用公款行为,更谈不上犯罪,顶多是违反财务制度。
而且,又是应公司领导要求所为,更是典型的违法财务制度行为。
别去自首啊,去了就整出事情来了。
不要太担心了,首先先找管事人了解一下情况,看看事情的状况,一般这样的事情没有太严重的后果,只要说明情况,想想办法就应该没什么大事,中国人办事很圆滑的,祝你早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