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方面的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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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有一套房产是6、7年前由我爷爷奶奶名下的房改房(当时单位房改的时候,爷爷奶奶资金不够,所以房款是由我父亲出资的),通过赠予的方式转到本人名下的。当年爷爷奶奶赠予的时候,他们本人亲自到房管所签字办理的,父亲的兄弟姐妹都是同意的,由于近年来房价高涨,这笔财产就显的尤为显眼。父亲的兄弟姐妹都相继提出异议,建议爷爷奶奶考虑收回此房产。请问专家,如果爷爷奶奶听取他们的建议,是否就能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收回呢?请详细解答。谢谢!

《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从其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合同)。赠与房屋在法律上已经是生效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又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由于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已改变。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过要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了时效就丧失撤销权了。

浙江孙律师:

本案中房屋权属已经转让,赠与行为已经结束。赠与人只有在收到被赠与人侵害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故上述中,无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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