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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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下岗职工,我于1986年被开县民政局招聘为临时低保员。在上班期间,民政局没有给我们办医保和失业金,只办了社保。2010年,民政局因低保中心成立,所有的临时低保员全部解雇。当时补了我们一点工资,就是一年多一个月计算。我们现在想要求民政局把我们前几年的医保和失业金补起来,不知行不?

长达十四年的工作应是劳动关系,且属于应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缴纳社保是开县民政局的法定义务。2010年因民政局因低保中心成立被解雇,本身就是违法的,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如果你们被解雇的时间距今还不满一年,还是可以申请劳动向仲裁的。但如果超过一年,则无法再要求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缴费是强制性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就目前来说,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随时可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单位补缴。如还有其他劳动争议事项,则需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内提出,否则就超过时效限制而不能主张了。

··形成了试试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民政局把前几年的医保和失业金补起来。 应当去民政局主张权利,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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