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在一工厂做文员两年多~老板一直没签合同~只是口头说的工资1500现在厂里效益不还老板就说降工资到800快月~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做就给多发半月工资走人~这合理吗?我能怎么找回自己的权益~谢谢高手详细解答~
我老婆在一工厂做文员两年多~老板一直没签合同~只是口头说的工资1500现在厂里效益不还老板就说降工资到800快月~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做就给多发半月工资走人~这合理吗?我能怎么找回自己的权益~谢谢高手详细解答~
谈三点意见:
1、公司没有与你妻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我国相关劳动法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由于用人单位没有通过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报酬,加之目前公司给付的工作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公司降低工资的行为,作为劳动者没有什么好的办法。
3、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做就给多发半月工资走人--对于老板说的这句话,你们应该充分重视。建议如果你们还考虑继续在此打工,最好暂时不要和公司闹僵。等不想干了再来维权不迟。否则,公司真的解除劳动关系了,对你们得不偿失。当然,真的解除了合同,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而且补偿金的数额不是半个月的工资而是两个月的工资额。
这种事情直接找劳动局
1。这种事情直接找劳动局
2。劳动局不解决去找社会保障局
3。社保不管去找公安局
4。公安不管直接去法院起诉。
到高层楼。去跳,别真跳。让社会人都知道
这是变相辞工行为,直接到劳动部门投诉。
朋友,这是一个维权的问题。你看这样行不行?我认为从老板没有签合同这里突破,找找国家新颁布的《劳动法》的有关条文作为依据和老板理论,再找找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请求维权。
1、虽然你老婆在一个厂的办公室已做了两年多的文员,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她与工厂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恰恰就是因为与工厂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约定工资报酬,因此,工资从1500降低到800元,只要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就无法追究工厂的违约行为。
2、但你老婆毕竟已经在工厂工作了两年多的时间,工厂始终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侵害了你老婆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2008年2月1日起计算。
3、由于你老婆的月工资从以前的1500元降低到800元,已接近一半的降幅,且从老板说“降到800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就多发半个月工资”中,已透露出该工厂绝非久留之地。与其提心吊胆的在这干过去同样的活,却只拿以前工资的一半,倒不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工厂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工厂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止期间的二倍的工资;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建议去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可以要求支付拖欠的保险和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