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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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谁能帮我举例解释下这几条法律,特别是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举个例子,乙欠甲的钱,甲起诉到法院,要求冻结乙的财产。这之前乙贷款买了丙名下的一套房子,价值100万,而乙只支付了首付款20万,按照乙和丙之间的约定,未付清价款之前,房子的所有权归丙所有。如果法院要查封这处财产,那么就需要甲向丙付清剩下的80万,或者将房屋拍卖,如果能卖到160万,那么多出来的这60万作为变价款,优先支付给丙。

丙如果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那法院就无权查封这处房产。不过就像之前说的,乙已经向丙支付了20万,这个时候解除合同,丙就必须把钱归还给乙,这个时候甲可以要求法院直接把钱交给甲。

第十九条,还是这个例子,上面已经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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