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对方全责,但是调解失败。我要到法院才能保护我的权益。我方3人受轻伤,其中一人才11个月,不到一岁。
我提出诉讼要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用805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用530.7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交通事故处理费用280元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用500元
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用1200元(赔偿不足一岁者)
7、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轻便摩托车损失费 80 元
8、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作为依据,要求对方赔偿。
这样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怎么判?(不是调解,是判决)
1、不知道对方是否投保保险,如果有你可以将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
2、医疗费凭发票,误工费凭病假证明,护理费凭出院小结或医疗意见书中的医嘱,交通损失费凭发票,精神损失费没有构成伤残的由法院酌情决定,摩托车损失未经保险公司定损,没有鉴定结论的,如果对方认可,没问题,对方不认可法官可以酌情决定数额。具体赔偿数额谁也说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