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跟我借款, 后来只还本金,没还利息。
我跟借款人再写条跟下面一样的内容,让借款人签字了,这样写有没有问题?
崔某某2008年4月1日借李某某的人民币6万,利息每月600元,借款期限1年。崔某某2009年8月1日还本金6万。利息9600元没付款。
2011年8月1日
签名:崔某某
虽然写的不好,但这个没什么问题,
1、你原先肯定是约定了利息的,现在这个条子视为崔某对利息债务的确认,而且利息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利息债务当然是要还的,你没明确放弃,他肯定要还的
2、但未明确债务到期日,这点不好,不过问题不大,这个条子实质上就是欠条,出具欠条日即为债务到期日,利息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诉,别过了时效就行
··问题还不小呢!
利息9600元没付款——意思是还欠你这些钱,应当打欠条,而不是这样的说法。 因为,这样的语言只能说明利息没有还,而是否还需要还、期限等问题模糊不清,据此,他可以不再还钱,你都没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