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工作中因为扭伤所以向公司请了三个月的病假,最近公司打电话给我,要我去公司一次,自己写一份辞职报告,还告诉我,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注明请病假三个月就算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生病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此,即使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注明请病假三个月就算自动终止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规定,是无效的。
如果单位强行辞退你,则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没办法啊,劳动合同注明的就没办法。
在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这条约定违法,该约定无效。。。
单位让你写辞职报告,一定不能写。。。
单位如果现在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