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寺院签订了一份厨房修缮施工合同,李某是当地某村的农民,半年务农,半年搞工程,也无任何的工程施工资质证明,李某将工程承包下来以后,又将其中的木工部分的工程转包给王某(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王某也是当地的农民,也无任何的工程施工资质证明,王某又雇佣了木工谢某做木工,而谢某在施工过程中,因不慎从高处摔下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以后,王某积极与谢某的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同时王某也要求李某及寺院院主前来协商赔偿事宜,但他们都推诿不来,无奈之下,王某只好与谢某的亲属就赔偿事项先行达成协议赔偿30万元,此后王某多次找李某及寺院院主协商后期分担赔偿款事宜,但李某及寺院主均只愿意分别出2万元和2千元,这与王某现实中的赔偿款相差甚远。无奈之下,王某如果将李某和寺院院主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会如何划分王某、李某及寺院院主各自的责任,将如何判决?
法院不会判决李某、寺院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和谢某有雇佣合同关系,谢某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根据法律规定,王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寺院在该案中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某,虽然有过错,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应承担连带责任,既然王某有能力赔偿,就排除了寺院的连带责任,同理对李某也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