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老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漏缴社保后,经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结果为:要求公司补缴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社保费及滞纳金;要求劳动者补缴自己应缴的社保费;
劳动者认为,因公司之前不想缴劳动者的社保,没有及时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其漏缴的所有社保均由公司来承担,请问劳动者这样要求合理么?有没有什么相关法条来支持劳动者的观点?谢谢!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劳动者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做出的“要求公司补缴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社保费及滞纳金,要求劳动者补缴自己应缴的社保费”的决定是正确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社保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不同比例分别缴纳的,因此,劳动者不能要求公司承担应由劳动者承担的社保缴纳部分。
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要的方法我觉得不合理,以前的没交,现在要以前的,那么不是自愿而是强行,如果我以前在一段时间内受了伤,我现在来缴纳那段时间的钱,那么公司是否帮我把以前我受伤的赔偿金给我,当然是不会,所以我觉得不应该,“劳动者认为,因公司之前不想缴劳动者的社保,没有及时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为什么不自己缴纳,责任一半一半。相关法条来支持劳动者的观点是有的,在一个电视节目内我有看过,你可以上网看看,是近期的,法律相关条文都列举了出来,好像是新劳动者社保还是什么的,对不起,我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