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审理中,未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3日将生效,那么,法官在判决时会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为判决依据,还是旧法呢?
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意思表示不同
如果判决依据旧法,不服上诉,上诉法院会以新法还是旧法裁决呢,有没有法律依据?
只要案件没有判决,或是判决没有生效,当然应该用新法。
其实两个司法解释并没有冲突,只不是在推定和拟制方面做了更细化的规定。解释三只是对解释二的补充细化。仔细推敲会发现,解释三强调了登记的证据效力,直接将某些情形作了类似于拟制的认定。现在关键看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了。解释二的表述是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何明确表示,登记就是表示的一种方式。
你自己在仔细想想,其实这里就是一个对证据认定的问题,如果判决依据旧法,而上诉后,实际上可以适用解释三,因为解释三是对解释二的细化,而司法解释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你懂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溯及力问题
你询问的这个问题,两个司法解释是不完全一样的。对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而言,解释二的规定是归夫妻二人,除非明示。解释三只要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至于溯及力,那就是此时此刻,在你提问这个问题的时候,解释三已经生效了,无论起诉的还是没有起诉的,只要十三号之前没有判决,都应该适用新法。如果在十三号判决适用的是解释二,你可以以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上诉。
另:
楼主想要什么样带法律依据的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时,不是已经同时公布: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了吗?而且,它没有其他附加限制。这就是说,8月13日起就应该适应这一解释。
可以使用新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