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兄弟的姐姐的干姐妹,找到我兄弟的姐姐,再找到我兄弟,和我兄弟一起又找到我,求我看在姐姐的干姐妹的面子上她自己拿出钱来帮她办事,我当时没有答应,说我要问问我朋友才给答复。过了十来天,她又来催问,我说要一起去找我朋友面谈才能知道结果。她当时放下五万元人民币给我,十天天后又带了两万元钱和兄弟的姐姐与我一起去找我朋友面谈。两万元钱也给我了。见到我朋友后朋友说要我等消息,朋友也是找他朋友帮忙。就这样等了二十几天,朋友没给我答复,我就给她说事情办不成了,要给你把钱全部退还,可钱我用了一部分,二十天内我全部给你退还。她当时要我写欠条,我没写。可我承诺二十天后一定给她退还。当时兄弟的姐姐也担保了。她也同意二十天后给她退还。可是过了几天她告我诈骗她七万元钱。公安机关立案后我到公安机关说清事实时公安机关当天就以诈骗罪名把我刑事拘留了。我拘留后我的兄弟找到她,并把七万元钱退还给她了,她也写了谅解书和七万元人民币的收条。并说不再告了。我被拘留十五天后时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交了一万元钱取保候审了。请问现在我的诈骗罪名能否成立?
补充说明:
一:我主观意识没有直接故意占有她的七万元钱的目的。
二:我擅自挪用的钱并没有挥霍,还给她说了,我用在工程垫资上了。
三:我给她承诺二十天后全部退还,她也同意了。并且我有能力在二十天后给她退还。
四:我拿她钱后和她一起去找我朋友办事,具体行为她自己参与并知道。
五:事后我积极的退还她的全部钱款,并得到她的谅解。
六:我当时没给她退钱并没有给她造成什么后果。
请法各位法学专家给我一个明确正确的答案!!!
谢谢!!!
不成立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此案中,楼主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也没有采取上述所谓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而是对方在没有产生任何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主动交付财物的。而且你在事后积极地退还了她的全部钱款,并没有造成她的任何损失。因此在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上都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