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6月14号开始到 一个特殊教育培训中心上班,说是试用期3个月,刚去的时候需要人,跟我说了很多好话,还说要我帮忙找同学来这里上班,到现在9月23号,这里学生少了,不需要老师了,他以我矿工的原因吧我辞退了,还臭着脸对我说,之前我生病在医院昂别人请假他说不可以待请,到上一次我病倒没办法去上班,手机刚好停机,他竟然不相信我,把我给开除了,也不说给我结工资,请问这属于哪方面的那个那个,我也说不清楚了。总之事实就是这样
你可以申请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功之日起一个月内应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以上的应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的,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第一个月的不支付双倍)。你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经与这个培训机构建立了劳动关系。注意仲裁的时候需要证据,你最好是收集一些学生的录音,发工资的凭证和其他能证明你在这个机构工作的证据。另外,用人单位在仲裁中是需要说明辞退你的理由的。建议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以下是给你一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文献:《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