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租赁村民乙的耕地(租期3年),搭建了房屋用于经营饭店。甲经营1年后,将饭店租给丙经营(租期2年)。后丙直接找到乙,买下该耕地(乙丙均没有告知甲),并办理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丙付了1年租金后,遂拒付租金,提出他已买下土地,如甲需要饭店,可自行处理。请问:甲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包括1年租金及饭店建设费用。
首先买下的土地只是它的使用权并非所有权。所以买卖不破租赁不能适用。
丙作为转租人 应严格按照他与甲的合同 按时交租
甲作为租赁人 他与乙3年期的合同合法有效 乙应当遵守合同
综上 甲仍有两年的土地租赁使用权 丙应该对甲缴纳租金
对于土地之上的饭店 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因为租赁的土地上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即使想修建也要经过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显然甲不能依靠饭店而主张他对房屋土地的所有权的。甲应依据合同向丙主张租金。饭店应该折价拍卖或者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