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然灾害,即自然力量的异常变化给人类社会带来危害的事件或过程。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人们十分关注灾害史的研究,以邓拓《中国救荒史》为代表的相关著作相继问世。但由于种种原因,均未对福建与台湾两地的自然灾害及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本文拟对清代200多年中在闽台地区所发生自然灾害的原因、种类及其所造成的破坏,以及两岸地方官员与民众在抗灾赈济中的主要措施等作一初步的探讨。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清朝福建台湾两地产生并影响自然灾害的地理、气象与人文社会诸因素=MsoNormal style="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1、地理因素 福建的地形主要以丘陵为主,除了沿海和沿江有一些狭小的平原外,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山地和丘陵地。主要山脉有武夷山脉、杉岭山脉、鹫峰山脉、戴云山脉、博平岭山脉、太姥山脉等。[1]而且土质多砂质土,雨后难以蓄水。由于福建的地势一般是西北高而东南低,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因此每当西北山区降雨量较大时,积水便会顺着山坡和河谷,急速向下游排泄。福建的河流,大部分短小狭窄,但上游和中游受雨面积却很广阔。例如闽江,主要由富屯溪、沙溪、建溪组成,在南平附近汇合而成。[2]这三条溪流域面积几乎占据了整个闽北山区,这些地区下的雨水在很短的时间内都汇集到中下游的河道里来,造成水位突然猛涨。再如闽南的晋江、九龙江也是发源于山区,下游为泉州平原和漳州平原,因而同样面临类似的问题。河道短、倾斜急、河床狭,上游地区承雨面积广大,沙质土不易蓄水,再加上历史上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诸多因素,这就是清代福建水灾经常发生的主要原因。
台湾与福建在地形构造方面颇为相似。台湾各河流的发源地大多在高山,因坡陡而流急。而且其流域面积不大,超过2000平方公里的仅有高屏溪、浊水、淡水、大肚溪4河流。同时流程又较短,均在200公里以下;主流长度在150公里以下仅浊水溪、高屏溪、大肚溪及曾文溪。这就形成了台湾洪涝灾害的隐患。台湾的山地形势决定了上游雨量特别多,且受台风的影响过度集中于夏秋之交,加之流程又短,中途也没有蓄储之地;因此在夏季暴雨季节,极易造成洪水泛滥。反之枯水季节则因雨量稀少,大多数河流迅速干枯,旱情肆虐,从而使得平时用水十分困难。闽台两地均处于欧亚大陆板块地质断裂带,因而也是地震多发地区。
2、气象因素 闽、台两地位于亚热带,是我国最东南的地区,纬度接近,均属海洋性气候。比如福建春季时因空气中的水蒸汽含量不多,虽然可能持久下雨,但雨量相对较少,雷雨亦较少见。此前由于冬季气候干旱,土地含蓄水份较少,江河水位干枯,因而春雨大部分被地表吸收,余下部分流入河流之中,春季的降雨均较难以成灾。入夏之后,由于农历五月常出现雷阵雨天气,加之冷热气团接触的地区主要在闽北山区;受山地地貌的影响,降雨量陡增。虽然下雨的天数不比四月多,雨量却大为增加,可以达到全年降雨量的60-70%。[3]夏旱、夏涝或春旱、春涝均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
3、人文与社会因素 酿成自然灾害的人为因素主要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这与人口的激增有很大的关系。从历史上看,福建人口的急剧增加始于宋代。面对人口压力,人们只能加速向自然界的索取。宋代福建人民为了增加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只得在山区大量开发梯田,破坏原始植被;此外即在江河入海口围垦造田。每年夏秋之交,雨量大增,山区的林地与梯田无法在短时间内吸纳骤增的水量;闽江、晋江、九龙江、木兰溪等福建境内的主要河流均从上游带下大量泥沙,并淤积于下游平缓地带及入海口,形成了大片滩涂与洼地。乡民就此筑堤障湖,开沟辟地,变咸卤洼*之地为可耕之田。南宋淳熙年间修定的《三山志》于此颇多记载,如“今沿海泥淤之处,不限寺观、豪势、民庶之家,与筑捍为田,资纳二税。海田卤入,盖不可种,暴雨作,辄涨损,以故田家率因地势筑捍,动辄数十百丈,御巨浸以为堤塍,又砌石为斗门以泄暴水,工力费甚。然地泻卤,损多而丰少”。[4]这种与河争地、与海争田的举措是十分不明智的,严重削弱了河湖防洪蓄洪和泄洪的能力。至明清时人口增长更为迅速,河滩、湖滩、海滩开发更盛,所酿成的水患也就更为严重。嘉道以降,台湾人口激增,台湾的府志、县志也载有许多开发河、海滩之事,同样也留下隐患。据有关学科论证,这个时期是科学工作者已经发现的三个重大灾害群发期之一。许多因素作用在一起,造成清代福建与台湾两地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破坏严重。
二、清代福建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型及其所造成的破坏
1、水灾的周期性波动 水灾一般是由暴雨引发的,并可引发洪水泛滥,冲毁农田和房屋,危及农业和海水养殖业,暴雨正是福建地区重要的气象灾害。福建的暴雨四季都会出现,但主要集中在春夏两季。就历史记载与气象统计而言,闽北的出现机率高于闽南。六月份的暴雨天气在历史上也频繁出现过,有些年份还可能频频出现热带气旋,均会带来大量降雨。闽中大山带的东侧及福建河流的上游汇集地闽北地区全年雨日超过180天,年降雨量超过2000毫米。所以福建有古民谣唱道:“不怕七月鬼,只怕七月水”。以清代为例,据黄文《福建旱涝灾害》统计,仅仅从顺治到光绪的200多年中,特涝记录就有11起,分别是顺治四年(1647)、十八年(1661)、二十年(1663),康熙七年(1668)、五十七年(1718),乾隆二年(1737)、十五年(1750)、十七年(1752)、五十九年(1794),嘉庆五年(1800),咸丰三年(1853),其中间隔时间短的只有2年。顺治四年(1647)福建归入清朝版图伊始,三、四、五月积雨成灾,五月十七日洪水涌进省城,平地丈余,毁坏民居城屋数百处,“田园绝粒,八郡皆然”;以致“省城民饥四出逃窜,法虽严不能禁。初食粥,次食麦秣糠敫,继而食菜子蕉头浮萍。所见皆鸠形鹄面,有四、五十家之街巷,无一人行者;有门庭整丽,器具精好,入门而十余堆白骨委地者,比屋皆然。死尸弃地,片时割尽。窃抱小孩,瞬息就烹。甚至自食其子,亲割其夫者。凡死亡十之八九。米虽小斗,价六钱”。[5]惨烈之状,惊心动魄,难以言表。康熙三年(1664)六月二十六日“泉州暴风雨,水骤涨,自辰至申水高丈余,城市肆湮没,溺死甚众,三昼夜乃退”。[6]康熙十九年(1680)兴化灾情严重,斗米百八十余钱,“民有饿自缢、投水死者。明伦堂施粥,……初有三千余人,后八千余人,有死及生子厂中”。[7]康熙四十七年(1708)闰七月初五夜漳州漳浦海水暴涨,飓风大作,漂没民居1850余间,溺死男妇41人;布政司金培生、知府魏荔彤、知县汪绅文各捐金收恤之。[8]雍正九年(1731)八月漳州南靖大水“冲坏田庐无算,城西北角颓圮五十余丈,淹坏仓粟。是月初四夜,龙溪壶屿起大风拔木,坏民居无数。行人有被风挟过溪者,晦暝中火光荧荧然”。[9]乾隆九年(1744)十月二十九日福建巡抚周学健奏“八月十六、七等日漳州府属诏安、南靖二县”及云霄、南胜、厦门“因山水骤涨,海潮上涌,有冲倒民房,坍坏城垣、堤岸、桥梁,淹溺人口之事”。[10]乾隆十年(1745)八月初七日福建陆路提督武进升奏漳浦“七月二十六日未刻至二十七日午刻日夜连雨,东南二处河水涨满,淹倒房屋六十余间,淹毙人三名”;二十七日因山溪与海潮迸发,共计倒房790间;又有马坑、端阳等保,共倒坏房屋289间;城垣倒塌,禾苗被淹。[11]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周学健又补奏:七月二十七日该县近城及东南低洼各村,倒坏民房1000余间;“城垣、学宫、营房、墩台均有坍塌”。乾隆十三年(1748)九月初四日福建巡抚潘思榘等奏:“八月十六日秋潮盛涨,沿海许茂保洲田漫淹”4000余亩,浸坍佃民茅寮39间;泉州“潮汛甚大,又遇大风,沿海埭田冲淹一千五百余亩。……今晚禾已吐花结穗,咸潮淹浸不能复长”。[12]乾隆十六年(1751)六月十八日潘思榘奏:宁化县共计冲坍民房2660余间,披屋980余间,淹毙大口162口,小口87口,极次贫民1669户;清流县共计冲坍民房1480余间,披屋3720间,淹毙大口223口,小口35口。漂流无踪者大小210余口,极次贫民3703户,“俱经逐一安顿得所”。[13]这在闽西南来说是一次比较严重的洪水灾害。乾隆十九年(1754)五月四日福州将军新柱奏:五月一日“同安县溪水涨溢,城垣倒塌两处”,淹毙27口、倒房1700间;“平和县之合溪、霞寨等处发水”,倒房280余间,死亡5口。[14]另据喀尔吉善奏:同安县坍坏民房1182间,淹毙男妇28名口;海澄县坍坏民房2612间、淹毙男妇30名口;平和县坍坏民房767间,淹毙人口5名口。诏安县坍坏民房2291间、淹毙人口4名口;南靖、长泰各有损伤;各县水冲砂压田亩自数亩至二三百亩不等。[15]咸丰六年(1856)六月下旬至七月上旬漳州府县的龙溪、南靖、平和等县因连日大雨,溪河陡涨,兼之海潮冲涌,一时渲泄不及,以至龙溪县山尾社、南靖县塔仔脚、平和县官溪上下市及坡仔墟、长泰共计沙压田367顷70亩,冲塌堤岸1325丈,淹毙男妇715名口,冲塌民房19075间,被水贫民20726口。[16] 从大量的文献档案文献记载来看,清代对福建造成大规模破坏的首先应是洪水灾害,而且主要出现在顺治、康熙、乾隆时期。
2、旱灾的频繁出现 干旱是指大气降水缺少到使土壤墒情欠佳乃至不能满足植物正常生长发育而造成的灾害。干旱灾害在福建气象灾害中占有重要地位。严重的干旱可以使井泉干涸,溪间断流,田地龟裂,民无饮水,作物枯萎。福建沿海岛屿如金门、南日、东山、平潭等岛更是全省降水量最少、蒸发量最大的地区。海坛(今平潭)、东山就有“十天无雨即旱”和“十年九旱”的说法。反之,由于福建的土质、地形及水利欠缺等因素,使得暴雨径流高达93%,每年有60%的雨水约1300亿立方流入大海不能利用而白白浪费。所以历史上福建沿海地区几乎每年均有不同程度的干旱,比山区的旱期更长,受旱面更广。清代福建特旱记录共有8次,分别在顺治五年(1648)、康熙四年(1665)、二十年(1681)、三十五年(1696),嘉庆二十五年(1820),道光五年(1825)、十六年(1836)、光绪九年(1883)。而且多紧接特涝年份之后。以康熙三十五年(1696)为例,有关府、县志称,建阳府的松溪大旱,水泉竭;邵武、建瓯、顺昌四至七月不雨;南平二月不雨至五月。闽西北的建宁、永安七月大旱;沙县大饥,黄竹生米。龙岩州的连城春夏旱,田栽一半;长汀大旱。福宁州的连江大旱,康熙三十四年(1695)冬季不雨直至次年六月始雨。同年,兴化府的莆田春旱,五月初三微雨,是岁旱,禾无播,南北二洋沟渠干涸;福州府的闽侯、长乐旱,无秋;泉州府的德化大饥。“乾隆二十二年春漳州大旱田无播种,二十三年泉州旱饥,仙游大旱,斗米钱二百金。”[17]说明福建的旱灾主要发生于康熙、嘉庆二朝。
3、风灾的突发性台风是发生于热带海洋上的一种极其猛烈的风暴,专业名称为“热带气旋”。福建因为接近北回归线,夏季太阳直接照射,热力很强,热带海洋上生成台风的机会较多。当然,如果夏季干旱,因台风带来的降雨也能疏缓旱情。以道光《福建通志》卷二七一“祥异”篇中所载,福建风灾次数频繁,有时一年数次。特别是闽南和台湾地处季风区域,夏秋二季时遭台风、飓风袭击,如康熙十四年(1675)八月十五日夜诏安突起飓风,“大木尽拔,民居屋瓦飞去”;[18] 又如光绪十一年(1885)七月十四、五、六等日福、漳、泉、台、厦各口,台飓大作,拔木毁屋,伤损船只不少,为近十数年所罕见。[19]人民生命财产巨大损失。风灾主要等中于康熙、光绪二朝。
4、海潮的巨大破坏 海潮是福建特有的自然灾害。海潮的最高水位大多在农历八月出现。由于这一季节台风较多,因而常常形成更高的潮水位或是大洪水和大潮两面夹击,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海潮肆虐时,一旦冲毁海堤,海水将浸漫堤内良田,不仅当年粮食产量严重受损,而且盐卤侵蚀的大片田地要养淡一年到三年才能种植。自唐贞观二十一年(647)以后的1270年间,福建沿海受海潮侵蚀灾害见于记载的有50次,其中较大的在清代占3次。如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七月,漳浦“台风作,海水暴涨,漂没民房”1850余间。[20]乾隆十四年(1749)七月五日,朝廷“蠲免福建晋江、南安、惠安、同安、龙溪、诏安、台湾、凤山、彰化等九县,乾隆十三年份晚禾被潮田地应征额赋”。[21]足以证明当年海潮破坏相当严重。清道光十六年(1860)七月,连江“海潮泛滥,县治水高丈余,人畜溺死”。[22]光绪二十七年(1901)六月十八日霞浦“台风异常,海潮陡高数丈,倾圮塘屋无算。竹江村前澳一带,石塘荡无片石,屋柱有悬于海者”。[23]几次特大海潮的破坏程度跃然纸上。
5、瘟疫绵延 闽台地处热带、亚热带,气候炎热,是瘟疫常发之地。顺治九年(1652)正月,漳州城被郑成功军团团包围,粮尽弹绝,以致“人相食,斗米值五两”。至清军解围之时,在城内收得颅骨73万;于是“疫大作,死者无数”。[24]康熙五十七年(1718)五月汀州永定水灾,漂圯民房无数,冲垮城内卧龙桥;秋季永定“大疫,死者千余人”。[25]乾隆十八年(1753)海澄爆发大规模瘟疫,“死者无算”。同年泉州府也有瘟疫流行,“至明年秋乃止”。[26]道光元年(1821)七月间福建全省瘟疫流行,患者均因吐泻暴卒,“朝人夕鬼”,不可胜数。[27]其实,早在明万历时谢肇淛著《五杂俎》就对福建瘟疫心有余悸:“闽俗最可恨者,瘟疫之疾一起,即请邪神、香火奉事于庭,惴惴然朝夕拜礼许赛不已”。周凯的《厦门志》“风俗记”也记述了闽南和台湾的瘟疫。在当时条件下,对瘟疫几乎是束手无策,只好求助于装神弄鬼。
三、清代台湾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型及其所造成的破坏
台湾与福建纬度相当,地形相近,气候相同,所以自然灾害的种类、发生的频繁与造成的破坏也比较相似。但台湾四面环海,又处于季风区域,因而风灾成为破坏性最大的灾害。
1、风灾的周期性发生台湾本岛风灾频繁,尤其澎湖更是风灾肆虐,造成极大的破坏。由于澎湖群岛特殊的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在有清一代200多年的历史中,曾发生过多次严重的自然灾害,特别是风灾以及由于暴风雨形成的水灾,给岛上军民生命财产与官署民房造成很大的破坏。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包括闽浙总督、福建巡抚、福州将军、福建水师提督、分巡台湾兵备道、台湾镇总兵官、澎湖协副将等官员的奏折相当多。乾隆十年(1745)八月二十五日台风袭击澎湖之后,闽台各级官吏纷纷上报,陈述灾情。如九月二十二日福建水师提督王郡奏:澎湖地方“忽闻该处于八月二十五日台飓大发,加以暴雨,战舰商艘多被飘损,商民多有淹没,署房仓局倒塌亦多”。[28]同年十月二十二日台湾镇总兵张天骏补充奏报:当日澎湖击碎战船13只,损坏11只,“商渔大小船只俱有击碎,舵工水手俱有淹没”。[29]福建巡抚周学健亦于九月二十日奏报:八月二十五日“异常台飓,商渔战船打坏漂没者不可胜计。衙署民房亦多坍坏,沿海田亩咸潮淹浸”。[30]十月初八日福州将军新柱急奏朝廷,禀明此次风灾的惨烈后果:八月二十五日突发强台风,民房吹去瓦片1200余间、倒塌120间,官署、营房、府库多有坍损;击碎战船11只、杉板头船4只、渔船43只、海关商船47只;淹毙舵工水手160名。[31]闽浙总督马尔泰等人在奏折中也提到当日的“异常飓风”造成“漂没者甚多”,“民房、衙署、墩台、营房、城垣、祠庵坍塌,田亩咸潮浸没”。[32]乾隆十一年(1746)五月二十八日周学健上奏澎湖通判所禀四月二十一日夜飓风造成商渔船被击碎7只,淹毙舵手10余人。[33]乾隆十五年(1750)十月初三福建巡抚潘思榘报称:八月初八九等日澎湖因风撞碎商渔船28只,“水手亦有淹毙”。[34]同年十月初九日台湾监察御史书昌奏折中谈到此次风暴还“淹毙舵水人等五十名,兵丁四名。又遭风哨船三只,淹毙兵丁一名”。[35]乾隆十九年(1754)十月初九日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称:澎湖九月初飓风,各澳打坏大小商渔(船)40余只。[36]从上述史料记载可知,台风给澎湖地区的农业、工商、兵防和海上商旅造成的破坏相当严重。再如《明清史料》(戊编)所载,乾隆五十五年(1790)六月闽浙总督伍拉纳报告初六申刻澎湖飓汛“军装库、火药局及炮台九座全部吹倒,文武衙署坍塌过半。城内及冬汛兵房塌倒过半,余俱损坏”;大小民房共倒塌1656间,损坏9562间;贮盐11000余石悉数“被风消化”。这是岛上见于清代文献记载的最严重的风灾。入嘉庆朝后,台风更是频频袭击澎湖群岛。嘉庆十二年(1807)四月十六日福州驻防大臣赛冲阿片称,正月三十日战船在澎湖西屿外洋遭风冲礁击碎,全船官兵落水,淹毙兵丁林桂春、蒋青龙2名、失踪兵丁周进春等6名,弁兵蒋攀龙等94名“攀扶板片遇救得生”。[37]嘉庆十六年(1811)五月二十七日福建台湾镇总兵官武隆阿奏明他们所亲身经历的风雨灾难:闰三月二十六日战船由鹿耳门口出放洋,二十八日驶近澎湖洋面,突遭飓风暴雨,舵页被风刮去,船只沉礁击碎,漂失兵丁5名。[38]道光十一年(1831)九月,澎湖叠遭风灾,民食艰难;兴泉永道急调地瓜干10万斤抵澎赈济。道员周凯、徐必观等政要上岛视察,谋求对策。[39]光绪十八年(1892)七月二十日福建台湾巡抚邵友濂也奏报“本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南后山一带陡起飓风,……澎湖、凤山、安平各厅县被风较重”。[40]总之对于澎湖等离岛而言,为害最严重的当数风灾,包括夏秋两季的台风与突如其来的飓风。其破坏力度远远超过水、旱等自然灾害。
至于台湾本岛,台风的威胁及破坏与澎湖等离岛相比,实际上相差无几。乾隆十一年(1746)四月台湾府禀称二十一日郡城被飓风吹倒民房35间、草房16间;鹿耳门一带海洋商、渔船只遭风浪击碎,飘没大小船片57只,淹毙舵工水手257名;诸罗县知县禀称,笨港二十二日黎明大发北飓,至辰末忽转南飓,风狂雨骤,倒房90余间,渔船压沉一只,商船击碎10余只。当年十月巡抚周学健办妥查勘赈恤事宜后,又据布政使高山详查,笨港倒坏瓦房118间、草房170间;飘损瓦房70间、草房14间。[41]台湾本岛的风灾时常对往来闽台之间的台饷兵船构成威胁。如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于乾隆十六年(1751)奏称:“臣等历查近年台饷兵船遭风飘散者十居八九,……至如绥三一船领运乾隆十五年冬十六春两季俸饷”7400余两、饷钱400余串随船沉没,官兵60余名无一生还。[42]强烈的飓风如果发生在水稻扬花的季节,则会严重影响当年的粮食收成,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八月二十日至二十八日连续9天的飓风,除了“风前尚未出穗及已黄熟刈获者无伤外”,正在扬花的水稻受损严重,台湾县新化里等17处、凤山县兴隆庄等13处、诸罗县善化下里等16处、彰化县海风港保等7处合计被风田园12310余甲折合13万余亩。 [43]这是风灾面积最大的一次。就台湾而言,风灾主要集中于乾隆时期。
2、水灾的肆虐 水灾对台湾农业基础设施的破坏十分严重,诚如《台湾通史》卷八“田赋志”引雍正五年(1648)巡台御史尹秦奏称:“台湾沙地,每岁夏秋大雨,山水奔泻,冲为涧壑,流泥壅积,熟田亦为荒壤”;且“台地依山临海,田园并无堤岸保障,海凤稍大,咸水涌入,田园卤浸,必俟数年,咸味尽去之后,方可耕种”。由此可见山水破坏地表,冲走熟土层,还会破坏灌溉工程;而海水则使田园盐碱化,均是农业生产的大忌。如乾隆十三年(1748)闰七月十一日台湾御史伊灵阿奏称七月初二日彰化风雨大作,山水骤涨,冲倒瓦草房屋1800余间,赈银476两;淹毙男妇18名口,照例赈银予以收埋;临溪傍河的田园因沙土浮松被水冲崩共80余甲(约计1000亩)“查明粮额,照例清豁”。[44]乾隆十五年(1750)七月台湾岛内因雨水过多,以致山溪涨溢,加之八月初八、初九等日雨骤风烈,各县田园被毁严重,台湾御史江南道书昌上奏朝廷:淡水厅、台湾县、凤山县、诸罗县、彰化县等4县1厅合计水冲田园716甲、沙压148甲、倒房2208间。[45]亦即毁田近万亩。嘉庆十七年(1812)闽浙总督兼福建巡抚汪志伊奏报,六月初九日至十三日台湾浊水溪因风雨交作陡发山水并入清水溪,水势比上年更急,直至九月仍未尽涸。“大四阄一结、三结,民壮围二结,新兴庄、流流庄、抵美福大三阄等处未经收割,被水淹浸,沙盖较重;四围淇武兰等处,并五围四五六七结被水淹浸较轻”。[46]嘉庆十九年(1814)闽浙总督汪志伊奏,七月十五至十八日台湾猝被风雨,台、凤、嘉、彰4县,鹿港、淡防2厅“间有损坏官舍、营房、桥梁、道路以及房屋”,嘉义县笨港“内山水发西风过紧,海水外托,以至县丞衙署冲坍,民居草房共倒坏”570间,淹毙男妇88名口;近溪近海田园“地瓜尚无妨碍,花生恐有减收”。[47]
3、干旱的频发 干旱也是岛内常见的灾害。康熙四十五年(1706)“福建巡抚李斯义疏报,台湾、凤山、诸罗三县旱灾。上谕大学士等曰:台湾地方洼下,一遇亢旱,即至歉收,著将台湾等三县粮米,全行蠲免”。[48]康熙四十六年(1707)福建巡抚张伯行“题报台属亢旱情形疏”则称:“台湾府属台湾、凤山、诸罗三县,今岁入秋亢旱,继又台风大作,已种田禾复偃仆吹折,收成难期,佥吁请恤,臣谨批行藩司确查……臣谨会同闽浙总督臣梁鼐合词具题,伏乞睿鉴,敕部议复施行。又据福建布政使金培生详称:勘实台湾、凤山、诸罗三县被灾田园”共25373甲1分零,“共请免康熙四十六年”粟30154石6斗零;“再查台湾远隔重洋,风信靡定,报灾分数,案准部复,不拘定限在案,合并声明。臣谨会同闽浙总督臣梁鼐合词具题,伏乞敕部核复施行。”[49]也就是希望朝廷考虑到闽台两地交通不便,报灾分数灵活处置,以便及时赈济。乾隆九年(1744)六月十七日朝廷又下令“缓征台湾、凤山、诸罗三县八年分被旱勘不成灾额赋”[50]。凡此种种,清朝廷针对台湾的特殊情况,采取了一些有别于内地省份的救灾措施。
4、地震台湾地处大陆架地质断裂层,地壳活动频繁,因而清代频频发生地震,甚至是破坏程度极大的大地震。如“康熙五十九年十月朔台湾地大震,十二月初八日又震,连十余日,房屋倾倒,压死居民数人。”[51]又如“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丑时台湾诸罗里街地大震二次,倒坏民居,多人压死,赈银三千两。”[52]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台湾府诸罗县属之木栅、仔湾、里溪等处“夜间地震,倾倒房屋,压伤人民三百余名,随饬该道府确查优恤。台湾孤悬海外,地土松浮,震动亦所常有”;下旨“其倾倒房屋,即动用公费,速为整理,毋草草塞责”。[53]乾隆五十七年(1792)六月闽浙总督阿林保奏福建台湾府属“凤山、嘉义、彰化三县地震,倒塌兵房”362间;原任闽浙总督伍拉纳、玉德等费银5177两修竣,朝廷严饬现任总督阿林保查核开支账目及房屋建筑质量,一并具奏。[54]曾任台湾道的徐宗干对道光二十八年(1848)一次地震有详细记录:“戊申十一月初八日卯刻地震,房屋如悬旌,逾刻乃定。是日亥刻,又微震。北路彰化尤重,官舍、民房皆为瓦砾场。间有裂地出水浆,土人尝之,其味甘,尚无大害;如咸,则海水上泛,其祸必更烈。”[55]当系经验之谈。
四、内地各省与闽、台两地在抗灾赈济中的主要应对措施
1、朝廷决策闽台地区与内地各省之间相互调拨粮食用以赈济灾民
清代闽省一向缺粮,若遇灾荒,则更难以为继。台郡稻谷多有富余,因而闽南漳、泉二府缺粮均靠台湾接济,已成定例。倘若恰逢台岛亦生灾情,只得向近邻省、府求救。如乾隆十六年(1751)六月十九日,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上奏表示对浙省遭灾希冀闽省调粮力不从心,只能划拨台郡存粮赴浙;此前则先从厦门、兴化海运部分粮食以解温、台二州燃眉之急:“惟有一面于台郡各厅县备贮项下,陆续搬运;一面先于厦门厅仓并邻近之兴化、莆田各仓,先拨四万石,由厦门雇募商船,委员押赴温、台。其矸拨台谷,俟收买后,即就近归还厦门并兴化、莆田各仓”。[56] 乾隆五十年(1785)九月九日朝廷鉴于浙省遭灾拟从台郡调粮:“浙江杭、嘉、湖三府属雨泽愆期,秋成不免歉薄,外省米船到浙稀少,粮价较前渐增;……至明岁青黄不接之时,恐米少价昂,请照乾隆四十三年之例,招商贩运闽省台湾仓谷,以资粜济。”[57]乾隆五十二年(1787)七月二十六日朝廷谕令江南各省调粮济闽以缓解灾情:“前因台湾剿捕逆匪,需用军糈,且漳泉一带地方缺雨,恐米粮市价昂贵,民情不无拮据”;即令浙江、江西、江南、四川、湖广等省,派办米共100余万石,迅速运闽接济;“漳泉二府,如有缺雨成灾处所,该督抚务必详悉查明”,妥为抚恤。[58]台湾的商绅还踊跃捐资购米赈济内地遭灾省份,如《清德宗实录》载“同治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闽浙总督何璟等奏:拨台绅捐款十万圆,交直隶济赈,运米赴津,赈济晋省”;并载光绪五年(1879)七月朝廷并通令嘉奖台湾绅士林维源认捐50万圆赈济晋豫等省灾情,“灾民赖以全活甚众”。总之,台湾米谷在清代东南各省赈济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不言而喻的。
2、地方督抚决策闽台两地互拨粮食用以赈灾救荒
两岸互拨粮食藉以救灾荒的记载,史不绝书。每年台米入漳、泉二府的数量均在20万石以上。乾隆十九年(1754)十一月二十二日闽省奏报“查台郡商船每岁带运粜济漳、泉余米二十万石,又此路社船十只,带谷回厦粜卖,亦有数万石,又征收供粟,运赴内地,支给各营兵谷八万余石”;由于从台郡调运粮食太多,造成台郡粮价上浮,督抚只好将官谷停运,商船减半,社船禁止,“以裕台属储备”;由于岛内灾荒,粮食缺口较大且新粮未济,官方拟开仓赈抚:“至台地灾民,现在抚恤口粮,足资民食。惟该处青黄不接,转在隆冬。查各属现积谷四十万石,当批饬速于岁内开仓,分厂平粜”。[59]视灾情的程度不同,有时还将存于厦门的台谷调入省城,以应亟需,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三月十一日“福建巡抚温福奏,福建省会人多产薄,上游雨少水涸,客米较少,青黄不接。查厦门离省七百里,海运可通,该同知经管食粮,有从前议由台湾拨运监谷,现存六万余石,饬即碾运三万石,分交闽县、侯官两县平粜”,[60]以储备在厦门粮仓的台湾米谷缓解闽省内地的缺粮之困。
3、凡因灾情严重,则对灾区粮饷税银实行蠲免或缓征,并劝谕富户认捐钱粮
对于台湾发生较为严重的灾荒,则采取直接免除钱粮税收或缓征的方式予以赈济。如福建巡抚张伯行于康熙四十六年(1707)据台湾府、县官员周元文、孙元衡、宋永清等申报台湾旱情吁请朝廷念及岛内“叠罹荒歉之后,米价腾贵,升合艰难,汪洋大海,告籴无门”,无力完办应征粟粮107696石,申请蠲免。雍正十九年秋七月,诸罗大旱。冬十月,诸罗大风三昼夜,晚禾无收;“诏缓征租粟银米有差”。乾隆九年(1744)缓征台湾、凤山、诸罗三县因灾“额赋”;又如乾隆六年(1741)五月十五日上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较常歉薄”,台湾县“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共2216两零,“未完供粟”共43710石零;凤山县,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及“被灾官庄银”共792两零,未完供粟5147石零;诸罗县,乾隆元年起至三年,未完官庄银共439两零,未完供粟共2632石零“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后未完银粟,统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后,再行征收”。[61]嘉庆十四年(1809)十月十三月“赈福建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被蝗灾民,并给械斗被抢贫民口粮”。[62]道光十四年(1834)六月因上游溪水骤涨,淹没稻田,粮价剧增,“省城米价昂贵,该督等先经委员赴近省尚干等乡劝谕各殷户认粜谷”5300余石;“厦门地方客贩台米较多,民食有余,现在由厦门运省共米”19600余石;“省城、泉州两处商贩台米不下”10000余石,福清县仓谷2000石,“运省备粜。……试用训导周维翰将买到台米三千石助入粜厂,减价售卖;又另备资本,赴台购米,运首散卖,以平市价”。[63]《清德宗实录》载光绪七年九月台湾、台北两县“飓风地震成灾”,十一月十六日福建巡抚岑毓英奏明朝廷:“台湾府属澎湖地方前遭飓风,业经附奏。现查饥民多至八万余人,由省城增广仓义谷下提谷二万石,运往散给”。可见省城义仓谷石对台岛救荒发挥了重要作用。
4、提倡官吏捐办购粮、捐养廉银与绅商捐赀协助内地灾民渡荒
台湾府官员及士绅、商人经常以捐出俸禄或养廉银、资金购粮的方式赈济岛内或大陆各省的灾荒。如嘉庆十七年(1812)二月二十七日朝廷谕示内阁:“澎湖地方上年雨泽衍期,小米、高梁收成歉薄”,加之八月飓风吹毁花生等作物,总兵“武隆阿等先行捐办之薯丝二千七百石,即著作正开销,无庸该镇道等捐廉归补”。[64]台湾的商绅还捐资购米赈济内地遭灾省份,如《清德宗实录》载“同治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闽浙总督何璟等奏:拨台绅捐款十万圆,交直隶济赈,运米赴津,赈济晋省”。同书光绪五年(1879)七月朝廷还嘉奖台湾绅士林维源认捐五十万圆赈济晋豫等省灾情,“灾民赖以全活甚众”。福建官员则鼓励读书人捐纳监生,其收入被指定专门用于买粮实仓,以备不时之需。普通百姓只要向政府捐纳108两白银即可买得这一功名。据《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十四辑说,自乾隆八年(1743)至二十年(1755)这12年中,士绅子弟捐纳的白银可购买稻谷230多万石,这也可以缓解灾荒所造成的缺粮危害,并平抑粮食市场价格。
5、赋予台湾官员专断处置突发灾害的财政特权
以往台湾发生灾情,须台湾道、府官员协同巡台御史、巡抚等会勘之后申报赈济钱粮,经巡抚或总督批准后方可动用,并报户部备案。如乾隆十九年(1754)台湾知府禀称上年风灾案内击坏船只62只、淹毙舵水166名、共赈恤银315两,倒房205间、压毙9名口、共赈恤银75两,船只内飘失官粟2785石申请豁免;台湾、诸罗、彰化3县被灾无力贫民共2717名口“照例抚恤一月”;均需督抚审批。[65]由于抗灾时效性强,而封建吏员难免多方掣肘,屡屡被动应付;加之府、省两地隔海相望,交通不便,往往耽误大事。道光十四年(1834)经闽浙总督程祖洛建议,朝廷批准台湾建立救灾专项资金10万两,由台湾道直接掌握以备不时之需:“福建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必须库贮充裕,方可缓急足恃。据该督等查明,请由收捐监生银两归补本省封贮项下酌拨十万两,著交道库,以为备公要需……此项银两,责成台湾道专款加谨封贮,不得与府库纠缠,致滋弊混。如遇重大紧要事件,著该道一面酌拨,一面自行具奏,并报明督抚、藩司存案,事竣分别归补。此外寻常事件,及垫放官兵俸饷等项,照旧由台湾府自行筹拨,概不准擅动。”[66]所谓“重大紧要事件”,当包括突然暴发的自然灾害,台湾道库即可调拨此款用救灾。如道光十九年(1839)五月十七、十八连续两天台湾府嘉义县发生强烈地震,台湾道迅即拨白银5000两赈灾,直至九月十三日朝廷才形成批准公文,同意大学士桂良等与闽浙总督魏元烺“派委明干大员,迅速前往查办。除压毙人口业经该府县捐给抚恤外,所有无力贫民塌倒房屋,著照例给与修费银两。其委员所带司库拨银五千两,如有不敷,即由该道库筹款拨给,务令实惠均沾,无使一夫失所”;还严格规定救灾款项需妥善管理:“事竣核计造册,先由司库筹款归还,核实报销。倒塌衙署、仓廒、监狱,饬县择要先行修葺,以资办公。并勘明常平义仓米谷,如堪搭放兵米,即行风筛,计成搭驳,倘须估变,亦饬该县妥速经理”。[67]又如道光二十五年(1845)正月台湾府彰化县“陡遭地震,据称统计坍塌民房”4200余户,压毙男妇380余名口。六月十一月诏谕军机大臣等:“自应亟筹抚恤,以拯民困。现在已由该督等饬司在藩库筹拨银五千两,委员解往。并委署同知史密会同该县分别查勘,核实散给。……如解往银两不敷应用,即于该道府库内筹款添拨”。[68]同年六月,台湾县又遭特大风雨之灾:“六月初旬,大雨连霄,飓风间作,台湾等县海口,淹毙居民三千余人”,朝廷授权闽督专断台湾府仓米谷银两进行赈济。[69]道光二十九年(1849)二月二日闽浙总督刘韵珂、福建巡抚徐继畲奏请朝廷同意拨款赈济上年台湾中部水灾、震灾之灾民,道光皇帝谕示内阁:“台湾彰化、嘉义两县并鹿港厅地方,于上年十一月初八日同时地震,城垣衙署均有坍塌,并倒坏民房,伤毙人口”,灾区方圆200余里;加之淡水、噶玛兰厅又遭水淹,同意地方官员专断救灾钱粮的应急便用。[70]足见终道光一朝,此项赋予台属官吏独断赈灾财权的政策还能得到实行,而且确实取得了一定效果。
综上所述可知,清代闽台地区因地理、历史、人文的因素而灾害频发,两岸采取诸多救灾措施自救或互救并取得一定成效。由于赋予台湾官员在灾荒期间处理财政拨款救灾的独断之权,提高了赈灾效率。某些应急措施,至今尚不乏启迪之意。
注释:
[1][2]参见赵昭炳、陈佳源:《福建省地理》,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7-9页,第49页。
[3]汪国瑗:《福建水旱灾害》,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8月版。第15页。
[4]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十二“海田”。海风出版社2000年8月版。
[5]海外散人:《榕城纪事》;收入福建省文史馆编《莆变纪事》,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6][8][9][18][20][24][25][26][27]道光《福建通志》卷二七二“国朝祥异”;同治七年正谊书院刊本。
[7]余飏:《莆变纪事》,收入福建省文史馆编《莆变纪事》,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10][11][12][13][14][15][16][19][28][29][30][31][32][33][34][35][36][37][38][41][43][44][45][46][47][65]水电部水管司科技司编《清代浙闽台地区诸流域洪涝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98年6月版。第265、267、268、279、296、297、298、303、307、311、316、339、348、350、359、361、367、369、372、376、379、397、455页。
[17]《福建省历史上重大自然灾害年表》,该表编写组编,1972年7月油印本。
[21][50][56][57][58][59][60][61]《清高宗实录》卷三四四,第5页。卷二一九,第1页。卷三四四,第5页。卷三九九,第22页。卷四七七,第22页。卷八五四,第30页。卷一二三八,第19-20页。卷一二八五,第19-20页。卷一四二,第18-19页。卷二一九,第9页。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
[22]民国《连江县志》卷五“灾异”,民国十六年(1927)排印本。
[23]民国《霞浦县志》卷三“大事志灾祥附”,福建省霞浦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1986年重印本。
[39][63][66][67][68][69][70]《清宣宗实录》卷二五三,第27-29页。卷二五六,第9-10页。卷三二六,第14-15页。卷四一八,第11页。卷四二一,第9页。卷四六四,第1-2页。
[40]《清德宗实录》卷三一四,第10页。
[42][54]台湾中研院史语所:《明清史料》戊编第九本,第826页;1868页。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
[48]《清圣祖实录》卷二二四,第17-18页。
[49]《清经世文编选录》,台湾文献丛刊第229种,第60页。台湾银行研究室1966年编印。
[51]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卷十九,“杂记、灾祥”。台湾文献丛刊第121种,第五册第655页。
[52][53]《清世宗实录》卷十一,第25-26页。
[55]徐宗干:《斯未信斋杂录》,“垩庐杂记、斐亭随笔”。台湾文献丛刊第93种,第50页。
[62][64] 《清仁宗实录》卷二一九,第9页。卷二五四,第2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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