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男,喜好写日记("小说"),经常把自己每天发生的事情,感想等,不管是好是坏是邪恶是可笑,全都一股脑写出来,作为“读者”,大多是看热闹,觉得此人药不能停的那种,也看看日记里可笑的事情。(甚至能自己在公开日记里说自己妈妈讨厌,罗嗦,神经病等)
而同时,D男相亲或者交往一些女生,有网络聊天纪录,虽然没有提及某些及其隐私的事情,但是却涉及到他人的一些不愿意被公开的个人感情或者内心烦恼等问题,D男出于无知,竟然将对话全部COPY出来,作为其“小说”的一部分,并传在网上,没有很好地更换其名和某些网络通讯信息。
几年来一直上传(大概总共能有10多篇),后来被一名当事人无意在网络中发现,而且,发现早已被其他网站COPY。虽然D男也配合将原网站上的内容删除,但是由于早被其他网站复制,目前已无法彻底清除。使得当事人精神上受到一定损伤。
请问,D男的行为,是否从某种程度上构成犯罪?可否对其进行指控?或者由某种法律上的惩罚措施?
......有网络聊天纪录,虽然没有提及某些及其隐私的事情,但是却涉及到他人的一些不愿意被公开的个人感情或者内心烦恼等问题,D男出于无知,竟然将对话全部COPY出来,作为其“小说”的一部分,并传在网上,没有很好地更换其名和某些网络通讯信息......
楼主,根据所说描述的法律事实来看,可以肯定D男的行为构成了侵权隐私的行为,被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对当事人精神造成较大的损害,被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就你所说的构成犯罪,仅根据你叙述的法律事实来看,尚不构成犯罪。
我觉D男行为完全完全够成了犯罪,所以侵犯隐私权一般都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