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河灌溉工程及其建设形式
山西省位于中国的中西部,自然环境并不优越,农业资源也不丰富,特别是水资源,十分短缺,如果不花大力气从事水利建设,农业生产难以获得好收成。当地人民在历史上,尤其是在清朝,为了提高农作物产量,使用各种手段开发水利,取得不少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旨在探讨清代山西的主要农田水利活动情况。
山西清代水利活动主要是修渠筑堤,引河灌溉或引泉灌溉是当时山西农田水利最为普遍的工程形式。用于灌溉田禾的水系主要有汾河、潇河、文峪河、滹沱河、桑干河、阳武河等。乾隆年间,在汾河上游静乐县等地的农民大规模地开凿小南河、河南滩沟等灌渠,较有成效,每年有成千上万亩庄稼受益。此类活动,较为原始、简易,大都属于无坝引水排灌性质。在其中游,从康熙初年(1662年)开始兴筑汾水第一坝堰一一广惠渠(堰)后,沿河各县相继效仿,又逐渐建起广济、广义、利义、天义、天顺、公议等大堤坝,号称“汾河十大堰”,是当时开发汾河资源的最为典型的灌溉工程。“十大堰”全为土堰,为季节性拦河设施,春天起筑,晚秋砍倒。虽比无坝引水的技术含量高,但各个工程,皆不能产生枢纽作用,因为没有水闸,控水能力相当低,而且人力财力耗费多。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那时人们就是这样采用如此不太经济也不太便捷的工程手段来进行灌溉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不厌其烦地进行周而复始的坝堰建筑,坚持不懈地、不遗余力地积极取用汾河水,以为农业服务,实乃精神可嘉。这些水利工程的灌溉范围,包括晋中地方的太原、太谷、交城、祁县、平遥等县之190多个村庄的40多万亩土地⑴。
与“十大堰”配套使用的是引水沟渠,最为突出的工程举措是在太原县,清雍正以后至道光年间,太原县东之汾河上先后有用以灌田的引水渠27道,多数为明代开凿的老渠,清代新开者不多,但维护和运行得很好。其中,洪武年间(1368年至1398年),太原县各村镇联合开凿了白马渠、通义渠等14条引水渠,并且在开挖长安渠、龙首渠、白马渠时还实行了跨县区的多村协作的大联合形式一一太原县、阳曲县、榆次县3县人民共同参加,3渠总长355里⑵,各县农民分段施工,人力、物力统一调配,从而壮大了兴办工程的物质力量,节省时间,避免贻误农时。跨县区的多村协作的大联合方式,除了在汾水排灌工程实行外,还曾在后面要讲的潇水排灌工程上采用过,并且对后世产生影响,甚为成功。到清代中后期时,上述3渠能灌田61800多亩。嘉靖元年(公元1522年)和万历前后又开了陈王渠、广济渠等5条渠,各渠总长80里,引汾水灌石村、梁家庄等处土地1.2万亩,清朝顺治、雍正、乾隆、道光各个时期,本县宋环村、杜家庄、刘家堡等地方的农民,又以单独行动和协同开挖等办法分别开挖了大村渠、蒲村渠、永利渠、孙利渠、孙家寨渠等,此数渠总长140里,引汾河水浇灌东柳庄、南格村、孙家寨等村镇农田2万多亩⑶。
同时,晋中农民在潇河流域,建起了“上五道、中四道、中三道、下五道和另外十八道泥渠的灌溉系统,整个流域的灌溉面积达到二十万亩”⑷,对晋中农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榆次县农民集中巨大的人力、物力,在潇河(洞涡河)上修浚了31里长的官甲口渠,浩荡之水流向郭家堡、韩村等处,灌田2.6万亩,成为县民世代所乐道的一个大型水利工程⑸。另外,太源、榆次两县人民早在明洪武时就共同开凿潇水常安渠,他们从榆次县之马村开沟引洞涡(潇河)水,经榆次的王郝村、永康镇到太原县之张花村、北格镇灌田。清代顺治至道光年间,多次维修加固,长期浇灌面积达4000余亩。两县既共同开渠,又共同维护,长期协作、配合,互利互惠数百年。常安渠成了维系太原、榆次两县人民良好关系的重要纽带,成了两县人民携手创业的友谊渠。明正德年间太原辛村人牛志春等从榆次马村东开凿白马渠,也称辛村渠,引洞涡(潇河)水经永康镇到太原辛村,渠长数十里,经清朝康、雍、乾、嘉历世多次修护扩展,可灌田1.2万亩⑹。该地农民不仅注意开凿新渠,而且特别强调维护旧渠,长期以来为之而投入众多的人力和财力,以图旧的设施能使用长久,避免即兴立废。榆次县和太原县不仅较大程度地利用了潇河(洞涡水)的水资源,而且还力图尽量增加和延长用水设施之使用年限,为邻近的徐沟等县做出了表率。
榆次县有着强烈的引河灌田需求和较强的引河浇灌能力。农民在开发和利用汾河、潇河之余,又积极地取用涂水浇灌。涂水有两支,分别为大涂水和小涂水。大涂水,源出于晋东和顺县(在榆次县的东南方)的八缚岭,小涂水源出于本县之鹰山。境内农民于这两支涂水河上先后开挖出了23条大中型灌渠,浇灌工4万亩农田⑺。工程闻名于省内外,成为山西地方兴办水利事业的佼佼者,只是由于涂水与汾河、潇河不同,它的季节性强,河流量不稳定,灌溉面积也相对不太稳定。
到晚清时期,晋北地区在引河灌溉方面走出了一条创新之路,对当时社会启发很大。他们创建水利公司,通过集中民间分散的资金一一招股投资,以加强兴修农田水利的能力,力求从根本上改变该地区农业落后的面貌。道光、同治、光绪年间,先后由山西、陕西商人甄玉、魏羊、张振达等以股份制等形式筹集资金,于口外晋、陕、蒙交界处,开辟诸多干渠,浇灌大量农田⑻。受其影响,在口内晋北地方(雁北地区),又由绅商齐尔昌、刘懋赏、刘彦斌等先后于光绪、宣统年间,在雁北地区分别办起了朔县六合公股份有限公司、朔县广裕水利公司、山阴县富山水利公司。开辟“三大渠”,引用桑干河、恢河、源子河水,灌溉农田30一40万亩⑼。向称水利落后的晋北,成了发展农田水利的先进地区,许多旱地变成了水田,农业收成得到保证。这些商人雇工凿渠经营排灌工程,为地方创兴公益。他们按股份联合投资,按股份确定内部责任,按股份获取“红利”。这样,将从流通过程中获取的利润投入到农业生产领域,将商业资本变为农业资本、生产资本,实为进步之举。并且,通过创办水利,也使他们本身由传统的封建商人逐步转化为近代中国农业资本家的先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利用公司资产一一灌溉设施,放流收款,供需两利,双方相安。上述3家水利公司,都采取了跨领域、跨行业的农商联办(合营)形式,大大增强了这一带农田水利建设的能力。事实证明了它是合理可行的,成功的。只可惜清朝统治者对这一新生事物未予鼓励和支持,使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引泉灌溉及其相关措施
在引泉灌溉方面,太原县、赵城县、洪洞县搞得较为出色。名扬古今的山西晋水,乃是源出于太原城西南悬瓮山(又名龙山)的难老泉。该泉为古老之水源,自战国后分为2流一一北渎和南渎。北渎是智伯古渠,其水流经晋祠北神桥人安仁、贤辅、古城、金胜等村,亦名北河。此水继由东南出,归注汾河。南渎又分为2派,中派称中河,复独流而成陆堡河;南派称南河,总汇于清水河,经南城归人汾河⑽。清代中后期,太原人民不断修浚和补筑这“三大古渠”(宋代已开),使其经久不坏,并利用其灌田,成效颇佳。这三道泉水渠共灌溉太原县农田3万亩⑾,成了当地农业的命脉,为百姓衣食之所赖。
清代以前,太原县牛家口村人于柳子峪的泉水上开凿了7道引灌农田的小渠(并修筑了相应的防洪堰以护渠)。其中第一渠为上北河,灌田247亩;第二渠为南河,浇灌土地44亩;第三渠为下南河,灌地387亩;第四渠为中北河,灌田255亩;第五渠为耆老河,引灌农田195亩,第六渠为官道河,浇灌土地270亩;第七渠为东畛河,灌田126亩⑿。这样使泉水在人们的控制下,按计划地有序流动。该处泉水,流量不算大,但牛家口当地农民充分开发了这一水资源,使其得到充分利用。
在晋南平阳府,洪洞县和赵城县农民本着互利的原则,经过官方许可,采取自由联合的形式,互相协作,合力开发霍山南麓的霍泉水,浇灌两县的农田,即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合理的经济活动。雍正年间(公元1723—1735年),霍泉上有引水灌田的渠道5条:南霍渠、小霍渠、副霍渠、清水渠、丽泽渠(现在称之为霍泉渠),灌溉洪洞县李卫、永宁、湾里等33村土地和赵城县各村土地4.5万亩;到道光五年(公元1825年),洪、赵两县疏引霍泉灌田面积扩大到7.5万亩⒀,创霍泉水灌田的历史之最。霍泉流量比较稳定,当地人民积极利用,不断开发,使霍泉灌区常获丰收,成了洪、赵一带的农业核心地区。
另外,山西人民还习惯于搞一些中小开型的蓄水拦泥工程,即打坝造田、保持水土。如晋西的离石、柳林等地,在明代、清代,长期于河川之畔、泉流附近,建堰筑堤,拦泥留沙,淤漫成大片良田,持续提高粮食产量。在临县、洪洞、汾西等处也都有这种习惯。这种治水造田,保肥、保土的行为,是将环境保护与农耕生产相结合的先进之举措,也是农田水利活动所应提倡的一项重要内容。可惜的是,这种良好的民间习惯始终没有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由于地方官对民间拦泥留沙活动不理解、不鼓励,所以也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它的发展。
三、地方官府对农田水利的督导
和历代封建统治者一样,清朝政府认识到了水利对农业的重要性,认识到了维持和发展农业对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故要求各级地方官员在劝督农桑的事务中,关注民间引水灌田活动,并加以认真督导。那时,按朝廷规定,山西省内的有关水利事宜,责成雁平道、冀宁道、河东道三道员分区掌管,各兼领水利道的官衔。下属各府的同知也兼领水利衔,由所辖道员直接调遣。各直隶州如代州州判、解州州判也兼有水利衔,分理所管地区的渠坝事务。按照定制,各个道台衙门,对于“所属地方,一切干支河渠堤堰等项,当令水涸之时,责令地方官于境内逐一查勘,如有淤浅阻塞残缺之处,即报明该管厅道亲往确勘,督率州县务于春融时拔夫修浚,一律宽深坚实,结报核奏”⒁。此道员是山西境内主管水利的最高行政官员,他要向朝廷负责,及时奏报所分管地方之水利事项。朝廷重视水利、农耕,重视当时专制政权所依赖的这个农业经济基础。而官方又欲通过督兴水利,巩固产量,以保国税完纳,以求辖区稳定。
在晋中,冀宁道每年要循例听取汾州府、太原府等所属衙门的同知汇报其水利情况,并派员对之查核,监督一年一度的汾河堤堰的砍削和起筑事宜(上游拦水灌田,灌后砍乎土堰,放水给下游),并处理一些较大的水利纠纷。汾州府、太原府同知按其职守每年要劝谕和催促各县及时进行堤渠的修浚护卫工作。制定有关数县一渠的水程和规则,并派员巡察用水情况。
在晋南,平阳府水利同知负责督察全府各县的水利事务,尤其注重霍泉水和汾河水的河渠灌溉。往往亲自查核连贯赵城、洪洞、临汾3县的通利渠之水程和水规,视察该渠的阻碍情形或淤浅残缺程度,有时还直接筹措其维修经费⒂。又设置了通利渠的主管长官,历年“主管长官点验(渠长),督同(洪洞、赵城、临汾3县)各村勾首、甲首兴工治水,由上而下,轮流浇灌”⒃。广义地讲,山西地方政府抽象地管理着全省各个地区的灌溉事业。当时的官府管理是很有限的,只能是一种宏观的管理,习惯上称之为督饬或劝谕,难以深入下去,即难以跟踪实际的水利活动。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那时公认的地方官所做的切合实际的工作,除了对较大工程的审核之外,主要是对民间水利纠纷或有关案件的处理,及时发现水利设施管理和运行方面的弊端,包括一些不法行为,利用政府的行政力量,予以及时处理,保证灌溉组织活动的正常运转,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保证社会健康发展。
四、民间的组织管理
直接的、具体的渠灌组织活动是由社会基层一一各乡各村民间百姓来进行的,即主要是由拥有水田并列人渠册的农户来进行的。他们按渠册所载“水利定例”去灌田,遵循着统一的制度。所谓渠灌管理,就是由渠册规定的组织活动。在临汾、赵城、洪洞地方,在每个有相应规模的引水渠上都立有渠册,规定“水例”条款,即由民间制定乡规民约,有依条目赏罚之作用,属于从远古流传下来的原始的“自然法”制之性质,它是官府和社会认可的一种传统习惯一一民间自治活动。各乡村的渠册或水册使用之始,皆要先呈知县衙门,通过知县验册,并由县衙钤印后,才可正式执行⒄。
每条引灌渠道上皆设立渠长,以具体主持操办河渠公务,下设水甲(沟头)若干名,协助渠长工作。渠长和水甲皆由民选,按年轮换,属于一种差役。在汾西之普润渠上,有关各村每年限时公举有德行之乡民一人为渠长,专司水利。“各村夫头(有水田的农产代表,也由公选,也称沟头)人等限二月初一日俱至某村某庙聚集,公举有德行之长为渠长,总管夫役,每年轮流更替。每村仍举甲头(沟头)二人,巡水三人,分管该项村渠事''''⒅。一般渠上的组织机构皆为两个层次,即渠长、水甲(沟头)。
其时还有跨州跨县的民间选举活动,如洪洞县通利渠引用汾水浇灌赵城、洪洞、临汾共18个村的土地,选举渠长也就因之在此3县的18个村内进行,官府不干涉,由民间自行操办,共选1名总渠长,再分别由3县各自独立选出1名分渠长。此渠的组织机构也较为特殊,有3个层次:总渠长、分渠长及各村选举的沟头。以上选举活动,是封建社会民间基层文化长期积累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乃为一种从专制社会内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朴素的民主因素,它是通过绅士组织的习惯性的乡间社区习俗,即是在受群众拥护的比较有品行的秀才、举人、财主等富家大户操纵下开展的活动,如此社团活动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地区联系,其范围往往能超越行政区域。上面跨县区的渠长选举,实质上是一种以渠道路线为纽带的3县农民村社自主的横向联系⒆。这种传统的习惯联系,则是原始的乡间民权之体现,并成了后世(今日)民主风气的社会历史基础。
各个灌渠的渠长,统筹渠务,预先布置水利活动,应用物料务求置备齐全;及时召集水甲及夫头集议渠事,详细安排河道工程。
同时,渠长还负责筹支渠灌经费。无论是开渠,还是筑堤打堰,凡境内水利工程所需经费,皆由各县的各渠长自行筹措,百姓均摊,不动用库款。
各渠所在村庄,所兴工程活动,要均出夫役一一出劳动力,同时,渠道所需物料和备用工程物料、雇募用款,又皆要由百姓摊钱。灌溉工程的差役活动是按田出夫、按亩摊钱,不论是太原县的汾水渠、晋水渠,还是赵城、洪洞的霍泉渠,大都是如此。这是按投资获利的需要而定的,是从农业经营的基本道理上考虑的:按照灌溉的受益范围大小来确定义务之大小的,受益大,所承担义务就大一一所承担的差役和所支付的经费就大,反之则小。
山西地方用水灌田,每渠大都分别有固定的秩序。这种秩序,是在以前特定的社会形势和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是基于乡村大众利益的需要,是围绕着公平合理的精神制定的,它基本上反映了清代三晋农民的意愿。太原晋水南河、中河,是自上游村庄往下游村庄顺序轮灌,也有由下游村庄往上游村庄农田轮灌者。在该县汾河的县东渠上,自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起,“将头程公同拈定(抽签),如某村拈得头程,即从某村灌起,照依分定次序的挨递轮灌”,“乃至次年,即以雍正八年拈定之二程为头程,如此挨递,六年轮遍,周而复始,永为定规。”⒇这种办法极为严谨,没有挑剔之处,完全可致各村机会均等,甚为公平,深得百姓拥护。
在多村1渠或1村1渠的情况下,民间灌溉,一般是按照水田面积平均分用渠水。即:既然渠、堰等水利工程费用是由农户按水田多少平均摊付,那么,渠水的使用也就应该是按水田面积平均分享,显然是以田摊费之举决定了以田分水的权利。如晋水北河是由花塔、古城、小站等村分为3股,每股各灌田5000亩。其中,花塔、董茹、罗城等村分为一股,使水25轮,合49程(1昼夜为1程);古城营为1股,使水25轮,50程;小站营、五府营、金胜等村为1股,使水25轮,49程[21]。3股水灌田面积相等,用水程数又基本相同,可以说是以田均水。
五、结论
清代山西省可浇灌的水田不足300万亩,还未达到全境耕地面积的6%,而且水利工程分布不平衡,水田主要集中在晋中、晋南的汾河沿岸地区,未能充分地利用可利用的水资源。在引黄灌溉方面,做的尤其不够。尽管其水资源开发不够充分,但在其组织经营方面,为我们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为后世提供了一些良好的管理办法:
首先,是通过股份制形式,集中社会资金兴办水利工程,可谓先进、有效。而且.注重大范围的联合,极力调动各方面的人力、集中各方面的人、财、物办工程,加强当地的农田水利建设。如此两种模式,皆对今日有着实际的借鉴意义。
其次,那种建立在乡规民约基础上的互利、协作性的灌溉管理活动,乃属乡村人民朴素的初级的自治范畴,它是以“公理”为核心的。那时人们讲的“公理”,就是均平。不论是用田均差、用地摊费也好,还是以田分程、以程均水也好,都始终贯穿着一个“均”字,突出一个“均”字。山西地方所推行的农田水利制度,一直是坚持用均平的精神来服众一一稳定人心,稳定渠灌秩序,防止因不公平、不均匀之举而引起纠纷,造成混乱,而妨碍水利工作或水利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如此方式,如此经验,直到今天仍具有参考价值或借鉴意义。
第三,清代山西人民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过程中,重视工程质量,重视堤、坝等设施的长期维护,强调其运营的持久性。坚持建设与维护相结合,发展与巩固相统一。并且普遍建立起群众监督制度,公选渠长,实行民主管理。这些优良的传统管理办法与手段,同样值得后世坚持和发扬。
注释:
[1](清)光绪《晋政辑要》卷39,《工制·水利》。
[2]民国初年《山西省各县渠道表》上册,太原县。
[3]雍正《山西通志》卷29,水利。
[4]张荷、李乾太:《山西水利发展史述要》,见《山西水利史志》专辑,1986,4期。
[5]刘泽民等:《山西通史》第5卷,第327页。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版。
[6]同治《榆次县志》卷6,河渠。
[7]民国《榆次县志》卷7,水利考,碑记。
[8]参阅陈耳东:《河套灌区水利简史》,第97~115页,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版.
[9]参阅张荷:《近代山西水利股份公司述要》,见《山西水利史志》,1986,4期。
[10]参阅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第2册,卷40。[11](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3、38、36。
[12](清)刘大鹏:《柳子峪志》卷1,峪水。
[13](清)道光《直隶霍州志》卷9;道光《赵城县志》卷11;民国《洪洞县志》卷16。
[14](清)光绪《晋政辑要》卷39,工制,水利工程。
[15]参阅(清)光绪《通利渠渠册·渠例》。
[16]民国《临汾县志》卷1,沟渠考。
[17]参见(清)康熙《普润渠渠册》,浇灌条款。
[18]参阅(民国)《洪洞县水利志补·普润渠》。
[19](清)光绪《通利渠渠册》,渠例。
[20](清)道光《太原县志》卷17,艺文。
[21](清)刘大鹏:《晋祠志》卷33,渠例。主要参考文献:
[1](清)雍正《山西通志》卷29,水利,825页。
[2](清)道光《太原县志》卷17,艺文,613页。
[3](清)道光《赵城县志》卷11,艺文,107页。
[4]民国《榆次县志》卷7,水利考,碑记,65页。
[5](清)光绪《晋政辑要》卷39,工制,水利工程,342页。
[6]陈耳东:《河套灌区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88年版,97~115页。
(资料来源:《古今农业》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