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农业自然灾害,近代不少学者作过研究,主要集中在灾害的次数和局部地区灾害情况的探讨这些方面。本文打算全方位探讨清代268年间农业自然灾害的情况,依据的资料主要是《清实录》,使用的方法主要是统计,籍以对清代的农业自然灾害有一个量化的了解。文中不妥之处,祈望方家多加指正。
一、《清实录》及其灾害资料的利用
《清实录》(下简称《实录》)又称《清历朝实录》,是清代官修的编年体史料长编,共4363卷。
《实录》起自太祖,终于宣统,其中从顺治至宣统(公元1644—1911年)的268年间,记载特别详尽。地域包括关内十八行省以及东北三省和内蒙古、青海、新疆、西藏、台湾;内容涉及*、经济、文化、对外关系、自然现象等各个方面,不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以及在内容上,可以说是全面地反映了清代的历史情况。《实录》的资料来自内阁及各部院衙门、皇史宬的各种档案,国史馆的资料和著作,以及皇帝的文集、御笔等第一手资料,史料价值极高。不论从系统性、全面性,还是从史料的可靠性方面来看,《实录》实是一部研究清史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本文探讨清代农业自然灾害,选定《实录》为根据,原因也就在于此。
《实录》中对自然灾害的具体发生过程记载不多,但大量而具体地记载了清政府的救灾情况,内容包括救灾的时间、灾害的种类、受灾的地区、救灾的措施等,兹举一条为例:“乾隆三年(公元1738年)五月,赈延安、榆林、绥德三府州之靖边、定边、安定、神木、府谷、葭州、吴堡、米脂八州县被早灾民。”[1]这条记载,即包含了受灾时间、地区及灾害种类和救灾办法。本文便是根据这些记载,对清代农业自然灾害的内容进行逐项统计。
《实录》对自然灾害的记载,有时过于笼统,为了便于统计,凡过于笼统的地方,本文都作了如下一些技术性的处理:
1.有的地区,同一年遭多种灾害,《实录》只作一次受灾记载。例如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十月:“抚恤定边、安定、延川、宜川、榆林、葭州、神木、府谷、怀远等九州县本年被旱,被雹被霜贫民。”[2]从灾害发生的情况说,陕西九县实发生了三次不同的灾害,理应作三次不同灾害来统计。故凡遇到类似上述记载的材料,本文都作不同自然灾害分别进行统计。2.有的相同的灾害,在同一年内发生在不同的省份,《实录》也只作一次灾害记载。如光绪十五年(公元1889年)十月“江西新喻县、云南石屏被旱”[3],光绪十九年“湖南醴陵等县,陕西延安等府,新疆奇台县,江西莲花、安福、永新等厅县,被旱”[4]。从灾害分布来说,这应属于不同省份的旱灾,而不是同一次旱灾。故类似这种情况,本文都作不同地区的灾害处理。
3.有的灾区,清政府一再给予赈济,《实录》也一再予以记载。如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免江南宿迁水灾额赋十之三,十八年九月又免江南宿迁十六年分水灾额赋[5],这二次记载实际是对同一次水灾的两次赈济。本文处理这些材料时,凡同一次灾害,不管清政府作了几次赈济,《实录》上作了几次记载,都作一次灾害处理。
4.有的灾害,《实录》没有说明灾种,只是说灾或歉。例如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三月“蠲免霸州、东安、滦州、丰润、万全、张家口等六州县厅灾地银粮。”[6]道光二十三年(公元1843年)七月“缓征江苏武进、阳湖、无锡、金匮、靖江、丹阳、金坛歉收村庄新旧额赋。”[7]灾是各种自然灾害的统称,歉则是灾害造成的结果,由于它涉及不明性质的灾种,加上《实录》中此类记载为数不少,因此本文将其单列为荒灾,单独统计。
5.《实录》所记载的灾害,主要是关内的18个行省,东北、内蒙古、新疆、西藏、台湾等边疆地区,到清代晚期才有记载,而且材料十分稀少。为了前后统一起见,本文在统计并作分析时,地域范围只限于18个行省,边疆地区容后再作处理。二、灾害的种类和发生的次数
我国是一个多灾的国家,不但自然灾害的种类多,而且灾害发生的次数也多。这一点在中国可以说是史不绝书。到清代,灾害的发生比历代更加严重了。首先表现在灾害种类的增多。据《清实录》记载,较大的灾种,至少有水灾、旱灾、蝗灾、雹灾、霜灾、风灾、潮灾、地震、虫灾、疫灾、鼠灾、荒灾等12种[8]。但这还不是全部,像在《清史稿》中记载的冻害等自然灾害,在《清实录》中没有记载。所以清代的自然灾害至少有13种之多,比邓云特在《中国救荒史》中统计的历代自然灾害多了潮灾、虫灾、鼠灾、冻害四种[9]。清代灾害种类的增多,这是清代灾害加剧的具体表现。
在清代,不同的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是不一样的。据对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次数的统计,总共发生自然灾害5344次。其中,以水灾次数最多,为2573次,占总灾数的48.1%;其次为旱灾,发生1140次,占总数的21.3%。水旱灾害合在一起,约占总灾数的69.4%,成为清代最主要的二种自然灾害。(表1)清代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是很高的,平均为一年发生19.9次,这个频率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都高。(表2)从表2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清代是我国历史上灾害发生最频繁的一个时期。我国的自然灾害,随着时代的发展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三、灾害的时空特征
清代农业自然灾害有着明显的时空特征。在时间上,清后期(道光元年至宣统三年,公元1821~1911年)灾害重于清前期(顺治元年至嘉庆二十五年,公元1644~1820年);在空间上,十八个行省以东部沿海地区灾害最为严重。
清后期灾害重于清前期的结论,是根据统计得出的。从顺治至嘉庆共177年,发生灾害2646次,平均为一年近15次,从道光至宣统共91年,灾害发生2698次,平均一年近30次,为前期灾次的2倍。如果我们从清代各朝灾害发生的频率来看,灾情后期重于前期的情况就更加明显(表3)。清代后期自然灾害的增多,除自然原因以外,还有深刻的社会原因,诸如吏治腐败、国库空虚、河道失修、溢垦滥伐、列强入侵、农民起等等,从而减弱了防灾抗灾能力。清代东部沿海地区的灾情重于其他地区的结论,也是从统计中得出的。东部沿海地区是指地处黄河、长江下游的平原,这里人口集中,农业发达,极易受水旱、风、潮、蝗等灾害侵袭,而且极易造成大面积的灾害。据统计,在北方灾害发生最多的省份,是直隶(今河北)和山东,在南方灾害发生最多的省份是江苏和安徽,其灾害次数之多,居十八个行省的前四位。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主要的产粮区,也是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方,频繁的自然灾害,严重地影响了这些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表4)
四、灾害的烈度
清代的自然灾害不仅次数多、频率高,而且烈度大。
本文所说的灾害烈度,一是指大面积的灾害,二是指多灾并发。
清代大面积灾害的发生是很频繁的。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江南、江北、江西、湖广、浙江大旱[10];康熙六十年(公元1721年),“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旱”[11];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山东历城等四十三州县德州等五卫被水[12];乾隆五十九年(公元1794年),直隶保定、顺天、河间、正定、大名等府一百零七个州县“去冬今春雨雪稀少,高阜处所难望有收”[13]:光绪二十年(公元l894年)直隶水灾,受灾的州县达一百零二个[14]。
为了统计出大面积灾害的次数,笔者在统计时定了一个标准:凡在一省内,灾害危及十个(含十个)以上县,或三个(含三个)以上府时,便作为大范围大面积灾害看待。用这个标准统计的结果,清代的大面积灾害达到1701次,占总灾数的31.8%。这个数字,要比明代770次大面积灾害高出1.2倍。清代灾害的严重也由此可见。
在清的大面积灾害中,以水、旱灾害发生的次数最多,水灾为957次,占大面积灾害的56%,旱灾为365次,占大面积灾害的21%。大面积的水、旱灾害占了大面积灾害的77%,可见水灾和旱灾是清代危害最大的二种自然灾害。(表5)一个地区在同一生产年度内受多种自然灾害的侵袭,我们称之为多灾并发。多灾并发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据统计,至少有55种之多。清代的多灾并发,不仅形式多样,而且发生的次数也相当多,据统计为645次,其中以二灾并发的次数最多,共444次,占总数的78%;水旱并发又占二灾并发的首位,共227次,占51%。(表6)
清代的水旱并发,波及的地区很广,直隶、山东、河南、甘肃、陕西、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广西等15个行省都有水旱并发的灾害发生,但以江苏、安徽二省最为严重,江苏发生47次,安徽发生44次,长江下游在清代成了水旱并发灾害的多发区。清代的水早并发灾害,一般都是大面积的,在227次水早并发的灾害中,属于大面积的有191次,约占总数的84%。这是清代自然灾害严重的又一个表现。(表7)五、关于灾害危害的二个统计
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十分巨大,主要表现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破坏、经济衰落、人口流移、社会动荡等方面。清代的自然灾害在这些方面的危害与影响是极为严重的。本文不打算全面论述上述各方面的危害和影响,而是根据掌握的资料,就人员伤亡和耕地破坏二个方面作些统计,藉以说明清代自然灾害造成的后果之严重。
1.人口伤亡
人员伤亡是灾害造成的最直接的后果。洪水突发,造成对人口的淹毙。例如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四十六年、五十三年,湖北荆州三次被淹,死亡达1300多人[15]。风雹袭来,也会造成打死人员的后果,如乾隆八年江西赣州府宁都、石城二县,遭风雹袭击,造成40余人死亡,70余人受伤[16]。地震骤发,顷刻间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如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西安、延安、平凉、庆阳、巩昌、汉中府属地震,致使31000余兵民丧生,牛马牲畜损失无以计算[17]。海潮涌涨,也带来人员伤亡,乾隆十二年七月,江苏崇明、宝山、上海、镇洋、常熟、昭文、南汇、江阴各县沿海沿江等处海潮泛滥,坍塌房屋10万余间,淹死人员12000余口[18]。这里仅列举了一些个别的例子,至于整个清代遭自然灾害而丧生的人口究竟有多少,因《实录》缺少记载,就难以统计了。近人对这个问题曾作过探讨,有的学者按死亡千人以上的灾害进行统计,认为死亡人数在五千多万。现转录如下,以见清代自然灾害造*口死亡之严重。(表8)2.耕地破坏
自然灾害同样破坏耕地。自然灾害发生时,农田或被冲毁,或被淹没,或被沙压,既毁坏了耕地,也破坏了土质。这方面,清代的自然灾害带来的危害也是很严重的。
由于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以前、光绪八年(公元1882年)以后《实录》对耕地的破坏记载极少,故本文只统计了乾隆四十一年至光绪八年百余年的自然灾害对耕地破坏的情况。据统计,在这百余年中,耕地被破坏达4万多顷。(表9)这个期间,正是我国入口激增、人均耕地大量下降之时,耕地的破坏,则又进一步加剧了人、地矛盾。
注释:
[1]《高宗实录》卷六九。
[2]《高宗实录》卷五九九。
[3]《德宗实录》卷二七五。
[4]《德宗实录》卷三二九。
[5]《圣祖实录》卷六九、卷八四。
[6]《高宗实录》卷四八五。
[7]《宣宗实录》卷三九四。
[8]《清实录·灾异志一》卷四十。
[9]邓云特统计历代的灾害有水、旱、蝗、雹、风、疫、地震、霜雪、歉饥等九种,见《中国救荒史》55页。
[10]《清世祖实录》卷六七。
[11]《清圣祖实录》卷二九三。
[12]《清世宗实录》卷三九。
[13]《高宗实录》卷一四五一。
[14]《德宗实录》卷三五八。
[15]《高宗实录》卷一三○八。
[16]《高宗实录》卷一八七。
[17]《世祖实录》卷八四。
[18]《高宗实录》卷二九八。
(资料来源:《古今农业》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