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其章先生在《日本研究》(辽宁大学)1989年第2期发表的《关于丁汝昌之死的几个问题》,对我前此在这个问题上的一点粗浅看法(参见拙作:《丁汝昌之死考析》,《内蒙古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6年第10期。),提出了质疑。我对自己不成熟的看法能够得到戚先生的赐教,深为感动。戚先生以深厚的功力,对丁汝昌之死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了认真的考证和分析,再次肯定姚锡光,泰莱关于丁汝昌之死的记述是正确的,并且断言,丁汝昌死的时间是(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十七日夜仰药,“延至十八日晨七时许而死”,即北洋舰队降日之前。从而认为北洋舰队降日与丁无涉。戚先生在《历史教学》(天津)1991年第2期发表的《中日甲午战争研究四十年》一文中,再次肯定“与敌议降是在丁汝昌死后,与他全然无关”,批评我“说丁汝昌最后是在降敌后*,是所据材料有误。”看来对这一问题还需继续讨论。我想再进一步加以申述,请戚先生指教,深望不以愚蒙而见弃。
一
中日甲午海战中,北洋舰队提督丁汝昌到底死于何时?是死于舰队降日之前,还是之后?他的死与北洋舰队的投降关系如何?前此,我在《丁汝昌之死考析》一文中,经考证分析,认为“北洋舰队的投降书不是如泰莱所说的:‘盖丁氏死后,……假丁提督之名作降书’,面是出自丁汝昌亲裁。丁汝昌服毒自尽的时间也不是如姚锡光所记:‘十八日晓夜四更许’,即北洋舰队投降前夕。而是在他发出第二封请降书后即十八日晚到十九日黎明前”。(参见拙作:《丁汝昌之死考析》,《内蒙古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6年第10期。)戚先生为了否定我的观点,首先对我所征引的资料作了分析,认为这些“材料多数价值不高,不能视之为信史”(戚其章:《关于丁汝昌之死的几个问题》,《日本研究》(辽宁大学),198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9年第11期。)。为了论述方便,不妨把这些材料和戚先生的分析简要引述评析如下:
1.清廷档案史料记载,威海营务处候选道牛(昶昞)、山东登莱青道刘(含芳)、北洋海军营务处候选道马(复恒)联名向北洋大臣报告北洋海军覆没的详细过程中说:“丁汝昌见事无转机,对昶昞等言:祗得一身报国,未能拖累万人,乃与马格录面商,不得已函告水师提督伊东云:本意决以死战,至船尽人没而后止。因不忍贻害军民万人之性命。贵军入岛后,中外官兵、民人等,不得伤害,应放回乡里等语。派‘广丙’管驾程璧光送往倭提督船。程璧光开船之时,丁提督已与张镇文选先后仰药,至晚而死”。“以上各节,昶昞,复恒亲见确实情形”。据此,署理北洋大臣王文韶向清政府作了“查明丁汝昌等死事情形”的报告,内容大体相同。(参见拙作:《丁汝昌之死考析》,《内蒙古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6年第10期。)
2.山东巡抚李秉衡在查明丁汝昌死事情形后,于三月初三日向清政府作的报告中也说:“(丁汝昌)降倭之说,臣以为事即不虚”,并且说“倘日后有以请卹之说进者,朝廷必力斥其非”(参见拙作:《丁汝昌之死考析》,《内蒙古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6年第10期。)。
3.乙未春,曹河济奉河南巡抚刘树堂之命,“作谍津门”,就其亲见亲闻,辑录整理成《津门奉使纪闻》,其中关于丁汝昌之死也记述说:“十七日丁接烟弁赉津电令冲出,始知援绝,敌已据宁海,乃与总兵张文宣、道员牛昶昞、马复恒、洋员马格录商,致书倭水师提督伊东,献船岛,约入勿伤军民,派广丙管驾程璧光往。是夜,丁与张即仰药死。”(参见拙作:《丁汝昌之死考析》,《内蒙古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6年第10期。)
4.蔡尔康等编著的《中东战纪本末》对于“丁汝昌之死”记述颇详:“援师杳无消息,各舰煤火已断,……乃召中西各员会议,佥称实已束手无策,不如设法降日以救生灵。乃于十八日遣广丙管驾程璧光乘镇北小舰,高揭白徽,直造日提督伊东祐亨座船,投递降书。……伊东祐亨略与寒暄,因问:‘丁提督安否?’曰:‘病’。问:‘刘总兵安否?’,曰:‘安’。……伊东旋畀以覆书……程璧光许以明晨再送书来,遂别。十九日镇北又入日营,而下半旗,众咸不解,及接见程差弁,面深墨,容甚戚,……急叩其故,则曰:昨带贵提督公牍及私函呈丁公,观其容色,似甚感动,即入座作函毕,起而言曰:‘我事毕矣!’遂入卧室,服生鸦片一大剂”。(参见拙作:《丁汝昌之死考析》,《内蒙古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6年第10期。)
5.日本明治百年丛书第227卷《近世帝国海军史要》第五篇第七章第二节《日清战役》中,记述说:“二月十二日上午,……伊东司令长官见到清舰‘镇北’号挂白旗驶来,……随后清国军使登舰,呈上投降书”。“次日,即十三日上午,清舰‘镇中’号(当为‘镇北’之误——引者)挂白旗,且为半旗,到旗舰‘松岛’号近旁,军使将丁汝昌的复书呈交给伊东司令长官”,“伊东司令长官阅毕此书,军使悄然说:‘丁提督昨天接到贵书,面色感激,当即回书,而后托以后事,服毒自尽’。‘镇中’号挂半旗即表悼意。”(参见拙作:《丁汝昌之死考析》,《内蒙古大学学报》,1986年第3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6年第10期。)
戚先生分析上述史料时指出:“《津门奉使纪闻》主要记作者在天津所闻,其中真伪杂揉,对错参半,必须进行具体分析。如谓丁汝昌于十七日夜‘仰药’,这本是对的,却又带出‘仰触’(误应为‘仰药’——引者)前‘致书倭水师提督’的伪材料,……甚至将牛昶昞书为‘牛昞昶’皆是不应有的错误。《近世帝国海军史要》编于1938年,系日人根据其他材料撰写而成,其错误比比皆是。书中象璧光(这里把‘程璧光’省略‘程’,简称‘璧光’,似觉欠妥。——引者)乘坐的是何舰这样的简单问题都搞不清楚,遑论其他重要的细节了。至于李秉衡折,也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他对丁汝昌降倭之说是持怀疑态度的,因而有‘若果死事属实’的话”。(戚其章:《关于丁汝昌之死的几个问题》,《日本研究》(辽宁大学),198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9年第11期。)
应该承认,戚先生这种不放过任何细节的严谨治学作风,堪称一丝不苟。但是,过份注重细枝末节,不从整体上看,不注意大的方面的考究,往往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如指出《津门奉使纪闻》不应把“牛昶昞”书为“牛昞昶”,《近世帝国海军史要》不应把程璧光乘坐的“镇北”舰书为“镇中”舰,这都是对的。但决不能因此否定它们的史料价值。因为这类错误既可能出自作者的笔误,也可能由于印刷过程中拼版、校对、改错等某一环节失误所致。象程璧光乘坐何舰降日,史料中就有“镇北”、“镇边”、“镇中”等记载。我们决不能仅仅以程璧光是否乘坐“镇北”舰而估量其史料的真伪,因为类似的错误,前人会出,今人也会出。就以戚先生的《关于丁汝昌之死的几个问题》一文为例,我粗略翻拣,就发现类似的错误有多处。如把“丁死之前”书为“丁生之前”,使人不知“丁生之前”到底是何时?把“候选道马复恒”书为“停选道马复恒”,把“出自丁汝昌亲裁”书为“出自丁汝亲裁”,把“仰药”书为“仰触”,把“故他”书为“敌他”等等。甚至把“照程的说法,丁汝昌是在他‘第二次’去日舰之前服毒的”,误书为“照程的说法,丁汝昌是在他‘第一次’去日舰之前服毒的”。以致对戚先生的如下议论大惑不解:“照程的说法,丁汝昌是在他第一次去日舰之前服毒的。而牛的说法却不同。他说得很明白,丁是在程第一次‘开船之时……仰药’的。牛、程同为北洋舰队投降的当事人,究竟以谁的话为准呢?看来他们都在力图掩盖事实真相。……正所谓欲盖弥彰!”照此看来,程说“丁汝昌是在他第一次去日舰之前服毒的”,牛说得更准确,丁是在程第一次去日舰“开船之时……仰药”的。程和牛的说法有何矛盾?原来不知是戚先生误把丁汝昌是在程璧光“第二次”去日舰之前服毒”,书为“丁汝昌是在他(程璧光)‘第一次’去日舰之前服毒的”。抑或是排印检字时,误把“二”检成了“一”,校对时也未发现,因而会有此错误。当然,细心的读者,不会因有这些文字上不应有的错误,就否定戚文的价值!
关于《山东巡抚李秉衡奏查明丁汝昌死事情形摺》,我在拙作《丁汝昌之死考析》一文中,引用时截取了他的“(丁汝昌)降倭之说,臣以为事即不虚”和“倘日后有以请卹之说进者,朝廷必力斥其非”。戚先生因李秉衡折中有“若果死事属实”的话,就认为李秉衡“对丁汝昌降倭之说是持怀疑态度的”,批评我“斩头去尾”,“论证不够严谨”。为了说明问题,不妨把李秉衡的奏折简录如下:李秉衡根据东海关道刘含芳及北洋营务处候选道牛昶昞、马复恒的报告,对威海失守死事各员进行了调查,其中对戴宗骞、刘步蟾、张文宣、杨用霖等均有褒奖。对牛昶昞等报告中所未详述的杨用霖、沈寿昌、黄祖莲等死事情形,亦加以补充说明。而惟独对丁汝昌,则说:“惟丁汝昌以旅顺失事,奉旨革职,拿交刑部,其历次罪案,已在圣明洞鉴之中。战败死绥,仅足相抵;倘日后有以请卹之说进者,朝廷必力斥其非,无俟臣下鳃鳃过虑。至降倭之说,臣以为事即不虚,而敌方构兵,既难责以归还,即无从加之以罪。若果死事属实,祗可宽其既往之愆,此外固亦无庸深论”。(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以下简称:丛刊):《中日战争》,三,第581页,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上海。)
通观上下文,我以为李秉衡对丁汝昌降敌是持肯定态度的。他只是怀疑丁汝昌是否已死,是否降敌后跑到敌人那里去了?因威海被围,伊东祐亨曾向丁汝昌发出劝降书,劝其“暂游日本,以待他日”(丛刊:《中日战争》,一,第195—197页。)。丁汝昌把这封书信缄上李鸿章,李秉衡当亦知道此事。故他对丁汝昌降日后是否已死持怀疑态度,因而才有“至降倭之说,臣以为事即不虚,而敌方构兵,既难责以归还,即无从加之以罪”的议论。因此,仅仅根据李秉衡折中有“若果死事属实”的话,就断章取义认为李秉衡不相信丁汝昌真的降敌的论断,实在是失之偏颇!
关于《中东战纪本末》所记丁汝昌死事情形。戚先生正确地指出,“书中称所记系根据‘西简’所言。所谓‘西简’,当是某洋员致上海报馆的书信。”“倒是颇引人注意”。但在一时无法搞清“这位洋人究为何人”的情况下,“即使他确实是北洋海军中的洋员”,戚先生认为“也不能证明这条材料有多么高的史料价值”,似觉欠妥。戚先生以为“在这短短数百字中,编造的痕迹处处可见。”其根据是“丁汝昌本无‘病’,为什么(程璧光回答伊东的问话)不回答‘安’,而回答‘病’呢?”“伊东问:‘刘总兵安否?’程答:‘安’。这就更是大错了”。揆诸史实,无疑程回答“丁汝昌‘安’”,“刘总兵‘病’”,方为准确。然,一“安”、一“病”颠倒了位置,是否如上文所述是出自作者的笔误?或是检字、排印过程中某一环节出错所致?抑或是当时丁汝昌真有什么小病,而刘步蟾是“十六日夜喝的鸦片,延至十九日而死”(戚其章:《关于丁汝昌之死的几个问题》,《日本研究》(辽宁大学),198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9年第11期。),即程璧光第一次到倭督船时,刘步蟾还未死,程璧光与伊东寒暄时,含混回答伊东的问话,说“丁汝昌‘病’,刘总兵‘安’”,也有可能。戚先生指出的《中东战纪本末》的第三处编造处:“照程(璧光)的说法,丁汝昌复伊东书是亲自写的,更是难以令人置信。即便是丁汝昌当时还活着,也不会亲笔给敌将写信。从现存的丁汝昌函件看,除私函外,公函皆由书吏捉刀,况致函敌将手?因系编造之言,必力求其真切,反而愈见其假也。”(戚其章:《关于丁汝昌之死的几个问题》,《日本研究》(辽宁大学),198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9年第11期。)我无缘得见现存的丁汝昌函件。但我相信戚先生的判断:前此丁汝昌“除私函外,公函皆由书吏捉刀”。但在危急存亡之际,伊东又同时发来公函、私函(详见后文)劝丁汝昌投降的情况下,也不能绝对排除丁汝昌打破惯例、亲自提笔的可能。更何况伊东有私函给丁汝昌,丁汝昌回以亲笔私函也属常情。
凡此种种,促使我对丁汝昌之死的有关资料作进一步的研讨。
二
戚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引用了以下四条材料。这些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试作分析如下:其一,谷玉霖所撰《甲午威海之役拾零记》:“丁军门先在定远,后在靖远督战。但为投降派所逼,知事已不可为,就从军需官杨白毛(绰号)处取来烟膏,衣冠整齐,到提督衙门西办公厅后住屋内吞烟自尽我当时是提督衙门站岗的十卫士之一,亲眼所见,所以知道详细。丁军门自尽后……(牛道台)集众筹议投降事。”(戚其章:《关于丁汝昌之死的几个问题》,《日本研究》(辽宁大学),198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9年第11期。)
戚先生说,谷玉霖是威海卫北沟村人,原在来远舰上当炮手,来远中雷沉没后又调去守卫提督衙门,所记为其亲临目睹,自属可信。
谷玉霖所说真的可信吗?据姚锡光《东方兵事纪略》所记,丁汝昌是“入舱仰药”的,即丁汝昌“仰药”的地点是在“舰”上,而谷玉霖却说丁汝昌是在“提督衙门西办公厅后住屋内吞烟自尽”,提督衙门设在刘公岛上,谷玉霖所记丁汝昌服毒自尽的地点显系不确。假使丁汝昌是在提督衙门吞烟自尽的,一个提督衙门站岗的士兵,何以目睹丁汝昌吞烟自尽的细节?要知道,鸽子蛋大小的一小块烟膏足可以致人以死命。丁汝昌既可以把它握在手中,也可以把它放在衣袋或提兜的任何处。谷玉霖在提督衙门站岗,他何以目睹丁汝昌“从军需官杨白毛(绰号)处取来烟膏”?何以目睹丁汝昌在“提督衙门西办公厅后住屋内吞烟自尽”?除非是寸步不离丁汝昌左右的贴身卫士,是无法亲见这一切的。看来,谷玉霖的记述无法使人相信。
其二,苗秀山口述:“刘公岛吃紧时,岛上绅士领着一帮商人劝丁统领投降,丁统领说什么也不答应,还把他们训了一顿。张统领(文宣)是个硬汉子,想守到底,后来实在不行了,丁统领一死,他就在西疃的王家服毒死了。领头投降的是牛提调(昶昞)。……”(戚其章:《关于丁汝昌之死的几个问题》,《日本研究》(辽宁大学),198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9年第11期。)戚先生说,“苗秀山是刘公岛人,从小就跟北洋舰队的官兵混得很熟,后来上镇北舰当水手,也是当时的目击者之一”(戚其章:《关于丁汝昌之死的几个问题》,《日本研究》(辽宁大学),198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9年第11期。)。我认为,作为一名普通的水手,限于时空限制,他只能看到时人所熟知的表面现象,而更深一层的东西,如丁汝昌服毒自尽、向伊东发出求降书等细节,他是无法目睹的。因而他的口述中绝不会有这些内容,因此,这条材料没有多大价值。
其三,“瑞乃尔的报告”。戚先生说:“泰莱所记丁汝昌死事情形,并向方璧虚构(似应为“并非向壁虚构”——引者)据他自称,一是根据传闻;一是根据瑞乃尔的报告”。“瑞乃尔乃价值。泰莱也德籍洋员,时为炮兵教习,曾积极鼓动投降,并始终参与其事。他的报告自然有很高的说:‘我采取瑞乃尔报告所述,以其可靠性颇高。’”这段话语无伦次,一时难以读懂。我仔细再读,才发现可能是检字员检字时把铅字塞错了位置,校对时也未认真核对,致有此误。此段原文似应为:“瑞乃尔乃德籍洋员,时为炮兵教习,曾积极鼓动投降,并始终参与其事,他的报告自然有很高的价值。泰莱也说:‘我采取瑞乃尔报告所述,以其可靠性颇高’”。戚先生指出,“我们至今还没有找到瑞乃尔发表的报告原文,这不能不是一大遗憾。”但戚先生又说,“但并不妨事。通过泰莱的转述,仍然可以看到瑞乃尔报告的主要内容所在”(戚其章:《关于丁汝昌之死的几个问题》,《日本研究》(辽宁大学),198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9年第11期。)。这就使人费解:既然没有找到瑞乃尔的报告原文,我们就无法确定其史料价值的高低。甚至仅仅根据泰莱所说之孤证,大可怀疑有无瑞乃尔的报告。与前面所述戚先生对待“《中东战纪本末》所记丁汝昌死事情形甚详,……书中称所记系根据‘西简’所言。所谓‘西简’,当是某洋员致上海报馆的书信。这位洋员究为何人,……即使他确实是北洋海军中的洋员,也不能证明这条材料有多么高的史料价值”相比较,对待同为北洋海军中的洋员有关同一事件同一人物的不同记述,何以有截然相反的态度?一为确信,一为确疑!假使真有“瑞乃尔的报告”,其可靠性也大可怀疑。因为据泰莱所记:“盖丁氏死后,马格录,好威及中国将弁数人上陆抵道台牛氏家,遇瑞乃尔。”(丛刊:《中日战争》,六第67页。)可见丁汝昌服毒自尽前后,瑞乃尔并不在丁汝昌左右,甚至不在舰上。他根本不可能亲见丁汝昌*身亡的详情细节。因此,泰莱“采取瑞乃尔报告所述,以其可靠性颇高”的说法,是靠不住的。
其四,“《丁氏族谱》:‘丁先达,赏穿黄马褂赏戴双眼花翎西林巴图鲁正一品封典北洋海军提督,讳汝昌,字禹廷,生于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初十日已时。……卒于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晨时初’。根(误,似应为‘据’——引者)施从滨《丁君旭山墓表》称:‘尚书公(丁汝昌)死之,观察扶榇回籍,魏太夫人(丁汝昌继配)亦以痛夫而亡。’观察指丁介石,字旭山,丁汝昌之孙也”。(戚其章:《关于丁汝昌之死的几个问题》,《日本研究》(辽宁大学),198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9年第11期。)仅仅根据这样的记载戚先生就肯定地认为“可见,丁汝昌与殁,是有家人随侍在侧的。故记下了他死的确切时间”(戚其章:《关于丁汝昌之死的几个问题》,《日本研究》(辽宁大学),198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1989年第11期。)。我搞不清戚先生是如何思维、推理、判断的。因为《丁氏族谱》所记,自然是丁氏后人所记,不是起居注式的随时所记。丁氏家族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责成专人逐年、逐月、逐日,甚至逐刻记下其先人的活动和经历。照戚先生的思维逻辑,只有丁汝昌的孙子丁观察和他的继配魏太夫人随侍在侧,才能记下丁死的确切时间;那么由此推论,丁生的准确时间,也只有他的孙子和继配夫人随侍在侧,才能准确地记下,这岂不是天大的笑话!再者,仅仅根据《丁君旭山墓表》所记,很难确定丁汝昌死时,丁观察、魏太夫人是否随侍在丁汝昌身边。因为,丁观察既可以从他的老家,或他的任所,或任何地点赶往烟台,“扶榇回籍”;魏太夫人也可能在她的老家,或任何处所得到丁汝昌死的消息后“痛夫而亡”。况且把《丁氏族谱》所记丁汝昌的生卒年月,和《丁君旭山墓表》所记丁观察旭山的活动硬拼凑在一起,也不见得有什么科学性可言。
至于《山东巡抚衙门档》的发现,戚先生认为找到了丁汝昌当众宣告的“若十七日救兵不至,届时自有生路”,以“十七日”为期限的谜底。戚先生认为,“他(丁汝昌)之所以勉慰士兵固守到十七日,是因为他已经做好了两种准备:若援军按期赶到,则刘公岛之围可解;万一逾期不至,则决心以死殉国”。说“若援军按期赶到,则刘公岛之围可解”,这是对的。因为,威海如能坚持到十七日,计算行程,相当数量的一批援军必定能够赶到,当可解威海之围。说“万一逾期不至,则决心以死殉国”,则纯属臆测。假若这种推理成立,那么,救兵不至,丁一死了之,他所许诺的“生路”在哪里?合乎逻辑的解释是,救兵不至,他就降日,用刘公岛的军需物资,残余舰只换取敌人所给予的生路。这才是丁汝昌许诺的“十七日”为期限的全部奥秘所在。
戚先生分析丁汝昌对于自己的死,是早有思想准备的。这是正确的。但丁汝昌选择何时去死,这是问题的关键。他既可以死在降日之前,也可以死在降日之后。戚先生力图证明丁汝昌死于17日,即北洋舰队降日以前,从而证明北洋舰队的降日与丁无涉,但所据材料无一件经得起推敲,因此很难令人信服。
既然戚先生所据资料无一件经得起推敲,其结论自然也就很难成立。
三
那么,究竟有无确实的史料可资证明:丁汝昌到底是否降敌?回答是肯定的。请看下列记载:
中日战争期间,日方曾以期刊形式发表战报,按期发表,报导战事的进展至为详尽具体。后以《日清战争实记》为题分编分册出版。(丛刊:《中日战争》,七第640页。)其中记述丁汝昌降敌情形颇详:
“(明治二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引者)午前八时,敌舰镇北号举白旗而来,接近我旗舰松岛,致中国水师提督丁汝昌的归降书于伊东司令长官,由广丙的舰长程璧光为军使。书如下:
革职留任北洋海军提督军门统领丁,为咨会事:
照得本军门前接佐世保提督来函,只因两国交争,未便具覆。本军门始意决战至船没人尽而后已,今因欲保全生灵,愿停战,将在岛现有之船及刘公岛并炮台军械献与贵国,只求勿伤害中西官员兵勇民人等之命,并许其出岛归乡,是所切望。如彼是允许可行,则请英国水师提督为证。为此具文咨会贵军。请烦查照。即日见覆施行。须至咨者。右咨。(原文汉文)因为在这以前伊东司令长官曾托英国军舰寄书丁汝昌,劝其归降,并且劝其暂时来日本游历。丁的归降书果然来到,伊东中将因回答称:
拜读贵翰,敬悉一是。小官因拟于明日收纳现属台端所有之舰船炮台及其他全部军用品,至其时刻方法等细节,当于明晨台端对本书作确答时协商。军用物品一切缴交小官之后,小官当令我舰船一艘平安护送台函中所指定之人员及台端一同至被双方认为妥善之地点。但,既如前述,按小官个人之意见及关怀,希望台端前来我方,暂在我国等待战争之结束,此不但为台端一身之安全计,相信为台端之将来亦应如此也。同时,小官保证台端在日本必能受到充分待遇。但倘若台端必欲返回乡里,小官当随台端之希望。至于台端欲以英国舰队司令长官为保证人一项,小官认为并无必要,盖台端军人之名誉,实小官所坚信不渝者也。兹将搁笔,小官希望台端于明朝十时以前对本书作一确答。同时,赠丁汝昌香槟酒、威斯基酒和葡萄酒各一打及广岛产的串柿,以示厚意。
十三日午前九点左右,程璧光携丁书至,伊东中将引见,璧光悄然地说,丁提督昨夜作此书付诸使者后,自己服药身死,定远舰长刘步蟾和刘公岛陆军指挥官张文宣亦相继*。丁书说:
顷接复函,深为生灵感激。承赐礼物,际兹两国有事,不敢私受,谨璧还,并致谢忱。来函约于明日缴交军械炮台船舰,为时过促,因兵勇卸撤军装,收拾行李,稍需时候,恐来不及,请展限,定于华历正月二十二日起,由阁下进口,分日交收刘公岛炮台军械并现在所余舰船,决不食言。此覆,肃请台安,诸希垂察,不宣。”(丛刊:《中日战争》,一,第272—274页。)
或曰:日方记载纯属编造,不能视之为信史。那么,请看《中东战纪本末》的记载。《中东战纪本末》由美国传教士林乐知主持,由中国人蔡尔康等编译而成。成书于光绪二十二年。较之姚锡光所撰《东方兵事纪略》成书于光绪二十三年,泰莱所著《甲午中日海战见闻记》是“时逾三十年后而作”,显然《中东战纪本末》成书时间据丁汝昌降敌时间最近。特别是《中东战纪本末》收录了《威海卫中日海军将领函牍》。为了便于和前面的日方记载相对照,兹照录如下。因系原文收录,当不会是编造之词。
第一件:
致中国海军提督丁军门书日本伊东祐亨元文(原文从略。详见丛刊:《中日战争》一,第195—197页)
时间是明治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光绪二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引者)这是一封劝降书。它给丁汝昌向伊东祐亨发出求降书提供了缘由。
第二件:
咨日本海军中将伊东祐亨文 海军提督丁汝昌元文
革职留任北洋海军提督军门统领全军丁为咨会事:
照得本军门前接佐世保提督来函,只因两国交争未便具覆。本军门始意决战至船没人尽而后已。今因欲保全生灵,愿停战事,将在岛现有之船及刘公岛并炮台军械献与贵国,只求勿伤害水陆中西官员兵勇民人等命,并许其出岛归乡,是所切望。如彼此允许可行,则请英国水师提督作证。为此具文咨会贵军门,请烦查照,即日见覆施行。须至咨者。
右咨
伊东海军提督军门。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印。
第三件:
覆中国丁提督文
大日本国海军总司令官中将伊东为咨覆事:
顷接贵军门咨开,因欲保全生灵,愿停战事,等因,准此,本中将自应遵照办理。为此咨覆贵军门,请于明日将兵船军械炮台之属悉数交下,本中将当遗一船渡送贵部下将弁兵勇旋返贵国。至贵军门如欲前赴本国,并无不可;他日和局既定,贵军门仍思效力于贵国,亦必惟命是听。贵军门素著盛名,本中将早深钦仰。所有咨商各节,一一深信不疑,断无侯英国水师提督作证。为此咨覆贵军门,请为迅赐查照施行。须至咨覆者。
右咨覆大清国北洋海提督军门丁。明治二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印。(原编者)按伊东祐亨尚有私牍一通、香槟酒、蛎黄等礼物三种,连此文并交投文之北洋海军差弁广丙统带程璧光带呈丁禹廷军门,其私牍语意与公文相似,故不复译。
第四件:
覆日本伊东中将书 中国丁汝昌元文伊东军门大人阁下:
顷接覆函,深为生灵感激。承赐礼物,际兹两国有事,不敢私受,谨以璧还,并道谢忱。
来函约于明日交军械炮台船舰,为时过促,因兵勇卸缴军装,收拾行李,稍需时候,恐有不及,请展限定于华历正月二十二日起,由阁下进口,分日交收刘公岛炮台军械并现在所余船舰,决不食言。
专此具覆,肃请
台安,诸希垂察,不宣。外缴呈惠礼三件。正月十八日。(丛刊:《中日战争》,一,第197—199页。)
这些函件与《日清战争实记》所载的丁汝昌与伊东祐亨往来函件相较,除《日清战争实记》只收录了伊东祐亨给丁汝昌的私函,而未收公函;《中东战纪本末》却因内容重复,只收录了伊东祐亨给丁汝昌的公函,未收录私函,以及个别字句略有不同外,其余内容完全相同。《日清战争实记》与《中东战纪本末》所记丁汝昌服毒自尽的时间也基本相符。
这些原始资料,充分证明我在《丁汝昌之死考析》一文中论断的正确。
文章写到此处似乎应该搁笔。但我在考析丁汝昌之死翻阅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中外关于丁汝昌死事情形的记载,往往大相径庭。即使是同一类型的记述,也在若干细节上时有出入,并不完全一致。以致一时疑窦丛生,如入迷津,莫知所从。但经过对所有资料的对比、分析研究,终于发现,丁汝昌两次向日方发出求降书,日方回覆,准许投降,函件的起草、往复均发生在正月十八日这一整天中!事件如此重大,时间如此紧迫仓促,若非直接参与其事的人是无法窥知其底蕴的。即使如牛昶昞等有可能接触核心机密的人员,若非整日坐在丁汝昌身边,始终参与其事,也未必能准确知晓丁汝昌写了几封求降书,也未必能搞清丁汝昌是在发出第一封求降书后,还是在发出第二封求降书后吞烟自尽的。只有丁汝昌、程璧光、伊东祐亨等少数人员才知道这些详情细节。这也正是牛昶昞和程璧光虽同为北洋舰队投降的当事人,而在具体细节上说法不同的原因所在。至于谷玉霖、苗秀山等人的目睹,限于他们的身份地位及时空限制,他们绝不可能亲眼看见丁汝昌给伊东祐亨写求降书,也不可能亲见丁汝昌与伊东的往来函件。他们只能看到亲自主降的是牛昶昞,而牛昶昞往返日舰进行具体投降事宜时,丁汝昌确实已仰药身亡。加上威海被围丁汝昌有过誓以必死的言行,这就极易使他们相信,领头投降的是牛昶昞,而丁汝昌是拒绝投降的。其他人的记载,无论得自传闻,或是依据何种资料来源,因为他们不是当事人,甚至根本不在现场,由于他们所据资料或真或伪,或真伪杂揉,因而歧见纷呈,何者正确,何者谬误,抑或正误参杂,只能靠第一手资料或档案史料加以剖明。我常常想,“断史如断案”。对同一重大历史事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观察,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古今依然,本属正常。作为一名严肃的史学工作者,决不可先入为主,以观点随意取舍史料,而应对所占有的材料,反复比较研究。去伪存真,才有可能作出符合历史真实的评判。
本文初稿于1990年11月。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了解到不同的动态,深感学术争鸣气氛之浓淡异同。在此,对关注本文的有关同志表示谢忱。(收稿日期:1993年2月8日)
(资料来源:《内蒙古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