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界对清末立宪派的研究,大多集中于阶级基础和*活动方面,而对其思想研究极少。实际上,围绕着立宪运动,立宪派通过各种报刊阐发了许多系统的理论。只有对这些思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才能进一步说明立宪运动的全貌,才能真正了解多数立宪派人趋向激进的思想基础。这里,仅就“国民立宪”论作一探讨,以就正于方家。
一“国民立宪”论的提出
20世纪初的立宪派和君主立宪思潮是在日俄战争爆发后兴起的。以1905年底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为界,在此之前,立宪思潮的讨论中心是以日俄战争的结局敦促清政府及早立宪;之后,立宪思潮的议论中心逐渐转到对立宪步骤的探讨。有的认六立宪应先教育国民,“先颁令于国中,以六年为期,实行立宪,庶全国人民,皆得有所预备。”(《东方杂志》1906年第12期《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有的认为“立宪之根本在地方自治”(《东方杂志》1906年第5期《顾亭林日知录之地方自治说》。),应“先立地方议会以富人民*上之经验”(《东方杂志》1906年第3期《论立宪当有预备》。)。梁启超于1906年初提出,中国国民程度不足,因此应由“开明专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开明专制论》,《饮冰室文集之十七》第77页。)。1906年12月成立的上海预备立宪公会则声称:“敬尊渝旨,使绅民明晰国政,以为预备立宪基础”(《预备立宪公会报简章》,《预备立宪公会报》第1期,第1页。)。上述议论,或把立宪希望寄托于清政府,或以国民程度不足为前提,认为中国的立宪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基本没有脱离学习日本立宪模式的思路,成为立宪思潮中的缓进主张。
在日益高涨的立宪声潮中,1907年1月《中国新报》创刊。在《中国新报叙》中,杨度首次提出“立宪之事,不可依赖政府,而惟侍吾民自任之”(《杨度集》第211页。)的观点。接着,在《致〈新民丛报〉记者》中,杨度又主张:“余欲专以开国会之字告我国人民选举代表以议国事……以此唤起国民之*思想,责望政府要求权利之心,必为较速”(《杨度集》第403页。)。史家一般将杨度提出请开国会问题看作一种宣传策略,其实,它的提出,还有二条心理依据,一是对清政府官制改革的失望,认为清政府仅有“预备立宪之空文”(《杨度集》第402页。);二是由于“排满革命”已“几成为无理由之宗教也,吾辈若欲胜之”,必“专标一义”,与“敌党竞争势力”(《杨度集》第405页。)。因此,“请开国会”虽是一种策略与手段,核心则是“吾民自任立宪”,目的在于从清政府手中夺取立宪的决策权和主动权,既促使立宪尽快实现,又避免革命爆发。杨度的这一主张成为立宪派内部的激进观点。
杨度提出请开国会问题的核心是“吾民自任立宪”,而开国会一旦成为谋求立宪的策略与手段,也就需要相应的理论作宣传。“国民立宪”正是伴随着开国会主张而形成舆论的。《中国新报》连续发表了杨度、熊范舆等人的多篇文章,揭示“国民立宪”之要义,呼吁立宪与国会。《中国新报》第九期李庆芳《中国国会议》明确提出:“余所主张之立宪,非政府的立宪,而国民的立宪也”(《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116页。)。与此同时,东京出版的立宪刊物,如《大同报》、《牖报》等,也相继发表《论开国会之利》、《论宪政与国会》、《国民主义》等文,使“国民立宪”一时成为一种带有激进特点的舆论。1907年9月,由熊范舆领衔上的第一份要求开设民选议院的请愿书,是将“国民立宪”推进到“国民运动”的第一次实际行动。
“吾民自任立宪”,“请开国会”的主张提出后,梁启超很快表示赞同。他回信杨度:“至专提倡开国会,以简单直捷之主义,求约束国民心理之一途,以收一针见血之效,诚为良策。弟当遵此行之……”(《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95页。)。1907年10月政闻社成立,其直言书云:“立宪*非他,即国民*之谓也”(《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59页。),要以“国民的运动”推动“国民的政府”的成立。所谓“国民的政府”,即对国会负责的责任政府。1908年,国会请愿活动逐步兴起,以开国会为标志的“国民立宪”主张基本为国内外主要立宪团体所接受。据《中国新报》第九期提到,与“开国会”主张“不谋而合者”,有上海、安徽的国会期成会、北京之宪政研究所、上海立宪公会、留学界之宪政公会及政闻社等。就以预备立宪公会而论,也放弃了先从教育入手以作宪政准备的观点,要求清政府“决开国会,以二年为限”(《上宪政编查馆王大臣电》,《预备立宪公会报》第10期,第16页。)。虽然各立宪团体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但他们已将立足点从寄希望于政府立宪转移到“自任立宪”方面来了。
何以一批原来持缓进态度的立宪派人能很快转到请开国会以争取国民立宪的立场上来?主要在于当时的客观环境。内忧外患的局势使立宪派人普遍产生一种焦急心态,他们希望加快立宪速度,既取得政权,又避免革命爆发。清政府“预备立宪”步骤的缓慢和没有诚意,普遍引起立宪派人的不满,唯一的办法就是建立国会,夺取立宪的决策权。此外,“国民立宪”的提出,以其激进的色彩,体现了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以国民代表自居的精神,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层及其代表尽快并直接掌握政权的迫切愿望,很能适合刚刚接受了一些西方*学说的立宪人物的口味并为他们所接受。
二“国民立宪”论与立宪运动
不可否认,杨度提出“吾民自任立宪”主张时是带有一定的功利目的的,但这一主张的提出,实际又为立宪派人确立立宪方向与手段提供了一个出发点。一批具有激进思想的立宪派人围绕这一出发点作了大量阐发,从而又将其转变为立宪运动的*目标。
“国民立宪”的中心,在于指明究竟谁是立宪的主体与动力。激进立宪派人提出了“国民立宪”与“政府立宪”两个对立的概念,认为“国民立宪”不同于“政府立宪”的根本之处,是以“国民权利为本位”(《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116页。),因此,“国民之参政权国民当自求之”(《中国新报》,第七号第40页。),立宪的“原动力不可不还求诸国民之自身”(《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59页。),国民是立宪的主体。就此出发,他们不仅反对单纯依靠君权立宪,也反对依靠现政府立宪的主张,认为:“希望君主幡然改图,与民更始,以大英断取现政府而改造之者”(《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55页。),或“与现政府谋开国会”,是“犹之与虎谋皮”(《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122页。)。
从以“国民权利为本位”出发,他们主张以设立民选议院作为实现国民立宪的途径。他们认为:国会是“代表人民监督政府之机关”,是“人民与闻*之所”(《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593、117、120、490页。)。他们特别强调要“以国会为总揽统治权机关”《%《杨度集》,第397页。%》。他们还主张,立宪法与开国会,应以开国会为先,制定宪法的主体是国会,才能“使国民多数参预政事,使之有协定宪法之权”(《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593、117、120、490页。)。
他们还从“以国民权利为本位”出发,论证了开国会的目的。他们说:“欲求民权之扩张,非开国会则莫由”(《论开国会之利》,《大同报》第二号第40页。),国会是“民权之集点”(《论宪政与国会》,《牖报》第六号第33页。),只有建立国会,才能实现民权。他们把民权的有无直接与救国相联系,“今后中国之存亡,其现形系于主权之有无,其根本关于民权之强弱”(《国民主义》,《牖报》第四号第12页。),所以中国“欲存于现世界,必变为民权国体乃能立国”(《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593、117、120、490页。)。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所提出的民权,不再仅是与君分享权力。他们说:“国民的立宪国家,以国体论则为民权国体,以政体论则为君主立宪政体,君主不负责任”(《论宪政与国会》,《牖报》第六号第31页。),实质是完全否定君权的。
他们还认为,“国民的立宪”,必须由国民来推动,推动民选议院尽快建立的手段就是国民请愿运动。他们一定程度上已经看到,清政府的立宪是被迫的,因此“民选议院之设立,非有国民之活动足以胁迫政府必不可得”。他们总结日本民权运动的历史,认为“非请愿则非国民之活动”(《日本国民之国会运动》,《中国新报》第六号第77页。),因而发起了国会请愿运动。在国会请愿运动中,他们将国会与国民权利相联系,呼吁“国家者由人民集合而成,国家之强弱恒与人民之义务心为比例……未有人民不负责任而国家尚可立宪者也”《%《杨度集》,第490页。%》。他们号召,召开国会,“集合国民之心理”,以“捍御外侮,振纲纪固国本”(《请开国会之理由书》,《中国新报》第九号第163页。)。这些语言,具有很强的号召力。如《时报》报道汉口请愿同志会特别大会上,演说的中心内容就是:“吾民资格在争开国会,果能争开国会,则总有资格,吾民之资格在乎争不争”(《时报》庚戌十月十七日《汉口同志会近事片片录》。)。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了人心,使国会请愿得以发展成较大声势的群众运动。“国民立宪”既成为国会请愿运动的指导思想,又成为国会请愿运动的基本目标。
国会请愿运动不仅仅动员了一定的群众,宣传了民主思想,因而成为一次爱国的民主的群众运动。更重要的是,它以国会作为立宪的中心,以“协定宪法”作为立宪的形式,采取了自下而上的国民运动方式,它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的一次资产阶级民权运动。
在国会请愿运动中,激进立宪派人从“国民立宪”的目标出发,反复阐述了国会的性质、职能等问题,反复申明国民的*责任与参政权利,这样,他们实际是提出了与清政府“预备立宪”完全不同的君主立宪模式,即以民权取代君权,“规仿英制”(《时报》庚戌五月二十五日《各直省咨议局议员代表上第二次请愿国会书》。),建立虚君的议会君主立宪制。
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后,曾使一批早已具有君宪思想的立宪人士受到鼓舞。然而,在“国民立宪”论提出以前,大多数立宪派人的思路还局限在“预备立宪”的框子里。“国民立宪”论提出后,不仅将多数立宪派人的注意力集中到国会问题上,而且直接引导了国会请愿运动的发生。它为立宪派人提供了新的目标取向,促使立宪派内部激进势力的聚集和壮大。他们正是从“国民立宪”这一立足点出发,对“预备立宪”始终持批评态度。
他们抨击清政府的“官制改革”,“其结果徒足供政府专制之作用”(《中国新报》第一号第90页。);他们指出清政府预备开设的谘议局只是“须受监督于官治行政机关,尤与立法机关之性质相离甚远”(《中国新报》第八号第40页。),资政院只是“专制政体之议政机关”(《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611页。)。他们反对“皇族内阁”,认为“君主不担负责任,皇族不组织内阁,为君主立宪国唯一之原则。”(《东方杂志》1911第6期,《中国大事记》。)清政府成立“皇族内阁”,“名为立宪,实则为专制”(《咨议局联合会宣告全国书》,《国风报》第二年第十四号,第73页。)。贯穿这种种批评的指导思想就是:君主立宪国必须以议会作为国家权力的中心。而这,正是议会君主立宪制与二元君主立宪制的主要差别。
立宪运动后期,尤其是三次请愿运动失败以后,激进立宪派人又开始谋求新的实现“国民立宪”的道路。
他们谋求以政党推进立宪。在他们眼里,政党“即结合多数人督促宪政之机关”,结党可“集合多省人士以扩充请愿之声势”(《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619页。)。为此,他们成立谘议局联合会作为政党之过渡,号召要“以国民为后盾”“与政府竞争”(《时报》辛亥五月初六日《论国民宜为咨议局联合会之后盾》。)。
他们还谋求推翻皇族内阁。他们认为:“皇族内阁与君主立宪政体有不能相容之性质”,“非先除此内患不足以保*之平等”(《时报》辛亥五月初六日《论国民宜为咨议局联合会之后盾》。)。途径则是地方分权,先取得地方权力,进而取得中央政权。他们甚至提出国民组织义勇队,“不特吾民之身家财产可以保存而无虑,即将来一切国民应享之权利自由以及种种希望均可团结进行,唾手而得”(《时报》辛亥二月十七日《敬告全国国民组织义勇队》。)。很明显,立宪派也在考虑借助武力与清政府抗衡。
为什么国内多数立宪派人在“预备立宪”后期态度如此激烈?仅仅用对清政府幻想的破灭来解释是远远不够的。根本原因在于立宪派从发起立宪国会请愿运动时就怀有与清政府完全不同的君主立宪目标,“国民立宪”则是这一目标的集中体现。尽管杨度进入宪政编查馆后脱离了立宪派队伍,尽管张謇等人于三次请愿后偃旗息鼓,但是,“国民立宪”则随着国会请愿运动的发展而成为多数立宪派人,特别是激进立宪派人谋求立宪的主要途径和理论武器。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民立宪”是20世纪初立宪派的主要思想潮流。
三“国民立宪”论剖析
“国民立宪”与“避免革命”。这是立宪派人国会宣传的两大理论支柱,也反映立宪派人的两种主观取向。“国民立宪”反映了立宪派人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其来源于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模式的向往与参与政权的愿望。20世纪初年,西方各种*学说传入中国,成为“国民立宪”论的思想渊源。然而,立宪派并不是兼收并蓄,也并非照单全抄,而是从自身的*需要出发进行了一定的选择。卢梭的“天赋人权”说是立宪派“国民立宪”的出发点,他们说:“盖天生人而皆平等,人人可为权利义务之主体”(《杨度集》,第256页。),并以此论证设立民选议院,变君权国体为民权国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他们又认为卢梭的学说“左袒民权”,“国家易流于解体之状态”(《牖报》第二号第52页。),因而不能全取。他们赞赏洛克的权力分立说与密尔的代议政府论,认为它们“思理奥衍最足资*学者之参考”,是“近世立宪*之原则”(《牖报》第二号第52页。),因而提出以少数代议士代表国民全体(《牖报》,第六号第30页。),以具有立法监督权的国会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主张。他们还接受国家主义观念,在大力鼓吹民权的同时也反复强调了“国权”。正如他们自称的,“余之国民主义则合国家主义、民权主义、君主立宪主义而一治以出之者也”(《牖报》,第四号第8页。)。三者关系是:“以民权为宗旨,以议院*为究竟目的,而以国民统一君主立宪为国是”(《牖报》,第四号第10页。)。最后落脚点是国家权力,是实现国民统一的君主立宪制度。
“避免革命”是立宪派人的心理取向。这种心理,来自两个需要层次,一是追求社会稳定的需要。这种需要根源于立宪派人的社会地位。二是从追求更多*、经济权利出发的,参与和掌握政权的需要。这种需要来源于资产阶级自身力量的发展和经济地位的提高,尤其是立宪运动已发展成有广大工商业者与城市居民参加的资产阶级*运动,这使立宪派信心大增。正是在这样的心理基础上,“避免革命”成为立宪派人谋求君宪道路的内在动机。
目的与动机有联系也有区别。“避免革命”尽管有否定革命的倾向,但这种否定,并不是基于阶级对立的仇视,而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及其代表基于自身*经济需要而产生的心理取向。保留君主,在立宪派看来,只是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手段,只是选择和平道路的前提。立宪派“国民立宪”的根本目标是使资产阶级及其代表掌握全部政权。因此,我们进行历史评价时,应着重分析动机产生的社会原因,更不能因动机而否定价值目的本身。当然,“避免革命”的内在动机也限制了立宪派人的行动。正是在“避免革命”的社会心理支配下,立宪派不愿放弃和平改革道路。而立宪派与清政府*目标的不一致,决定立宪派的目的与动机无法统一,“国民立宪”只会是悲剧下场。
“国民立宪”与国民程度。“国民程度”是能不能实现立宪及怎样实现立宪的重要问题。在这一问题上,立宪派人面对三方面论争对手。
首先,与清政府,争论的焦点在国民程度是否影响速立国会。立宪派立论的根据是:国民是立宪的主体,因此,国民程度不足不应成为立宪的先决条件。他们把国民程度直接视为国民的*责任心、*判断力和参政能力,认为这些能力可以通过开国会得到提高,所以“必先建设立宪*,然后国民此三种资格乃能进步”(《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59页。)。他们甚至还进一步指出,在“国民立宪”与“政府立宪”中,根本问题并不在国民程度,而在“政府程度不足”,“实因政府之程度不足之故,而人民不得不进行耳”(《杨度集》,第212页。),因此,国民应有立宪的主动权。这样,立宪派把国民立宪与提高国民程度看作同一进程的两个方面,开设国会,取得参政权是提高国民*能力的前提与手段。
其次,针对少数立宪派先以教育或地方自治作为提高国民程度手段的主张,“国民立宪”论者则从“国权”立论,认为以中国所居国际地位,改革必须首先加强国权,“国家全局之行政,凡所为赖以巩固吾国权”(《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878页。),争国权,要有责任政府,而要设立责任政府,必先设立民选议院。
再次,“国民程度”与共和、君宪道路问题。对此,杨度看得很清楚:“但以人民程度为言,则余以为苟可以行君主立宪之人民,即可以行民主立宪之人民”。但他笔锋一转,“盖余以为君主立宪与民主立宪,无可分之高下,惟各据其国之情势而定之”。杨度认为,中国五个民族程度不等,“满蒙回藏人之文化,不能骤等于汉人”,“汉人之兵力,不能骤及于蒙回藏人”(《杨度集》,第210—211页.),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君主立宪,才能免于内部各族之纷争。由于出发点是“国民立宪”,杨度不能不看到,就民权而言,民主共和与君主立宪有同一性,但“避免革命”的心理,使他对各民族程度不等的分析又不免失之武断。他实质是回避了辛丑条约签订后,随着清政府成为“洋人的朝廷”,国内社会矛盾,尤其是人民与清朝统治集团的矛盾日益尖锐的事实。因此,立宪派同样没有全面认识中国的国情,他们的“国民立宪”在一定程度上只能成为一厢情愿的美好理想。
立宪派提出了通过教育提高国民程度,塑造“立宪国民精神”问题,但在中国面临民族救亡的历史背景下,立宪派人把国民精神的塑造更多地直接与立宪的*目标相联系。国民的普及教育可等到国会建立,立宪实现后进行,而*教育、特别是国家主义教育,即培养国民之责任心及*、经济能力被放在突出的地位,所谓“个人主义教育”(发展国民个性),“社会主义教育”(以平等博爱培养国民群性),则应“熔化于国家主义之中”,由此“一化而为国家的竞争力”(《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893页。)。立宪派人触及到了启蒙课题,但由于中国的历史环境,使他们同样把争取国家的独立放到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之上。他们的“国民立宪”、“提高国民程度”,只是提出了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任务,只能化为一种*目标去吸引、教育国民,并不能真正起到资产阶级启蒙的作用。
“国民立宪”与民族主义。“国民立宪”作为资产阶级立宪派主的要思想潮流,处于中国民族危亡之时,不能不打上民族主义的印记。救亡是立宪派要求速立国会的主要目的。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我国民主张速开国会之理由,图治尚其第二义,而救亡乃其第一义(《辛亥革命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634页。)。与资产阶级革命派一样,他们也没有正面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口号。不同的是,革命派主张通过结束“洋人的朝廷”——清王朝的途径来摆脱帝国主义的侵略,而立宪派则主张通过内部改革的方式达到自强的目的。立宪派的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他们所阐发。的“国权”概念中。什么是“国权”?按立宪派的解释,即国家权力与独立地位,“国之所立者,权力也,无权力即无国家”(《国法学与国际法学上之中国观》,《宪政杂志》第二期第5页。)。如何争国权?立宪派说:“因救国而生立宪之问题”,“中国危亡之现象由于国权不张,国权者,民权之积也,故欲张国权必先扩张民权”(《牖报》,第六号第34页。),设立国会,实现国民立宪是取得国权的先决条件。对当时的资产阶级*变革来说,不仅面临对外摆脱侵略、争取国家独立的问题,还面临国内满汉民族矛盾问题。对此,立宪派提出,“中国今日之国民,固天然合汉满蒙回藏苗六种族而结为一伟大之民族的国民者也”(《牖报》,第六号第24页。)。所谓立宪,也即“以*权分配于数个之民族,使人人皆有国家主权之一分”(《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67页。)。立足于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从理论上看,立宪派的“国民立宪”既提出了摆脱外来侵略、建立民族的独立国家的问题,也提出了改革封建专制制度,建立统一的共处一体的多民族国家问题,这种民族主义符合资产阶级的基本阶级利益与要求。立宪派将民族独立与民族统一的要求都建立在“民权”的基点上,民权为“国民恒立于其所欲立之地位”(《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二卷下册,第1057页。),民权为“国之权在国民耳”(《牖报》第四号,第4页。),由此出发,他们要求实现议会君主立宪制。他们的民权主义与民族主义是变革封建专制制度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环节,以此思想为指导的立宪运动应是一次具有较完整意义的资产阶级民族民主运动。
然而,问题还有另一方面。立宪派人的“统一的多民族立宪国家”的观念纵然具有理论的光彩,但在现实中却包含致命的错误。他们视满汉矛盾为一个国家内部的种族问题,但当时所谓满汉矛盾,早已超出了单纯种族矛盾的范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与封建统治者,民主思想潮流与专制*的对立。立宪派回避了这一点,因而始终不敢从正面揭露清朝专制*的腐败,也导致他们一定时期内对清政府抱有过高的幻想。
四“国民立宪”是晚清君主立宪思想发展的最高形态
君主立宪思想,是中国近代*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晚清君主立宪思想,经历了一个由不完整到完整,由初级到高级形态的递进发展过程。
晚清君主立宪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早期维新派的“君民共主”主张。但是,有的学者通过深入考察发现,这种“君民共主”缺乏近代立宪国家的基本特征,只是君主立宪思想在近代的最初发端而已。
戊戌变法时,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五书》中第一次将“定宪法”与“开国会”相联系,表明他已摆脱仅将议会作为上下通情机构的早期维新思想,将国会的设置作为调整国家权力、变更国体与政体的重要环节来对待,即“定宪法公私之分”(《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207页。)。在百日维新期间进呈的《日本变政考》中,康有为又具体策划了君主立宪的步骤与方案,这就是:学习日本,次第而行,先设制度局,然后制定宪法,设立议会,实现二元君主立宪制。
要求民权,是君主立宪不同于君主专制的根本之处。但在维新派的二元君主立宪主张里,民权的获得只是未来的目标,其理论前提是民智未开,所以中国变革必须次第而行,“今日民义未讲,则无宁先借君权以转移之”(《与严幼陵先生书》,《梁启超选集》第42页.),倚重君权变法。
20世纪初新崛起的立宪派,实际是提出了与戊戌变法时的维新派不同的君主立宪主张。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在立宪主体问题上,维新派主张依靠君权变法,立宪派主张“国民自任立宪”;在君权问题上,维新派主张保留君权,立宪派主张虚君;在国会问题上,维新派主张国会对君主负责,立宪派主张责任内阁对国会负责。立宪派曾批评维新派:“立宪之方法仅知以君主进行为先着,而不知以国民进行为先着”(《牖报》.第六号第28页。)。立宪派扬弃了维新派以君权变法的局限,从而把晚清君主立宪思想推进到最高形态——议会君主立宪制。
晚清君主立宪思想的这一递进发展过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处在内忧外患局势下的部分知识分子心态变化的历程。
戊戌变法时期,由于自身力量的弱小和顽固守旧势力的强大,也由于对西方君主立宪制度认识的局限,维新派形成了渐进变革,循序以进的社会变革观。这就是,一方面认为专制*必然要改变,另一方面又认为在中国,这种变革必然要“盈科乃进,循序而行”(《康有为政论集》上册,第193页。),这是他们学习日本模式,要求次第实现二元君主立宪制的根本原因。
而对20世纪初的立宪派来说,情况已大大改变,国会请愿运动的发展,大大扩张了立宪派的声势;20世纪初西方各种社会学说的传入,使立宪派不仅有了民权王义的思想武器,而且也有了国家主义的思想武器,这使他们能从建立资产阶级统一国家的立场,敢于大张旗鼓地鼓吹民权与国会,开宗明义地提出“国民立宪”。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立宪派形成了带有功利、激进特点的社会变革观,希望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求得急速的变革,以一次“国民立宪”,使资产阶级及其代表掌握全部政权。
处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种社会改革思潮中,与革命派的民主共和方案比,立宪派的“国民立宪”是一种和平的保守的改革方案,但是与维新派比,与立宪派内部的少数缓进主张比,与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主张比,国民立宪又是一种激进的改革方案。就一般情况而言,统治者的赞同往往是和平改革能否成功的重要条件。而“国民立宪”与清政府“预备立宪”在君权、民权问题上的本质差别,决定国民立宪除了走上与清政府决裂的道路以外不可能成功。同时我们也应指出,立宪派虽大张旗鼓地鼓吹“国民立宪”,掀起国会请愿运动,但他们的着眼点只在使自己更快地参与并掌握政权。他们虽一再宣示:“国民为构成国家之分子”,力图使国民包括人民全体,但另一方面又反复重申:“国民为集合体,但有少数即可代表多数”(《牖报》,第四号第8页。)。他们希望实现代议*,同时又明确主张以一定财产、纳税额和教育作为“选举之要件”(《国会与两大问题》,《中国新报》第七号第62页。),以“制限选举”方式排斥下层群众及广大妇女。革命派批评说:“以今日之提倡立宪,要求国会者,皆利用国民者也,非代表国民者也”(《国会问题之真相》,《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三卷,第456页。),这是一针见血的。
【资料来源:《史学月刊》199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