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后,律师是否可以看到整个案子卷宗,包括可以看到案子当中涉及的每个人的询问材料?”
有某人回答:“根据新的律师法,检察院有的全部卷宗材料都可以看,律师可以去阅卷.当然以前的法律规定是不给阅卷.”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普通法。那么,请各位法律人赐教,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后,律师可以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之规定,而象某人回答的那样“根据新的律师法,检察院有的全部卷宗材料都可以看,”直接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检察院有的全部卷宗材料?
观点一--
《律师法》在三个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定了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扩大了律师的阅卷权,赋予律师直接的调查取证权,解决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意味着控辩双方的关系将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如何解决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冲突?针对两个法律之间的冲突该如何进行解决呢?通过《立法法》的规定即可以妥善解决《律师法》和刑诉法的冲突问题。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效力来看,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宪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并不违背宪法的规定。
2、从《立法法》规定的基本法和一般法的关系来看,《立法法》只规定了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基本法与一般法之间的效力问题。《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作为一般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应该有区别,但是《立法法》没有规定基本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差别。《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经过了法律授权,完全可以行使人大的权力,因此,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应当被视为同一机关。那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新律师法是新法,就应当依照《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3、从《立法法》规定的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来看,《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不能解决的,要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因此,应该用《立法法》来解决《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之间的冲突,以保证新《律师法》的顺利实施。
观点二--
2007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修改后的新《律师法》已经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的《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加以完善和强化,对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作出了一系列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突破性规定,而这些与《刑事诉讼法》明显冲突的突破性规定究竟如何,尤其是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办案机关到底能不能派员在场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使我们无所适从。一个是新颁布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一个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颁行了近十一年之久的法律,究竟该适用那部法律呢?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新《律师法》是刚刚修订颁行的,当两法发生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新《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当然也有少部分人坚持认为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仍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
不错,在司法实践中,当产生法律冲突时,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一系列的原则确定该如何适用。而单单就新法优于旧法这一原则而言,主要适用于同一机关就同一事项先后制定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形,而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方面不一致的规定,并非是同一机构制定,《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而新《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所以,应当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效力当然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此外,我国《宪法》第67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刚刚颁行的新《律师法》实际上处于非常尴尬的法律境地,只要《刑事诉讼法》不进行相关的修改,新《律师法》永远也不能理直气壮地“挺起腰杆”。
观点三--我的看法
1、 尽管各种争论一直不休,但执法权在公检法手中。所以,广大的律师们目前只能尊重现实,翘首等待《刑事诉讼法》的早日修改调整或者全国人大的新的规定。否则,新《律师法》的相关内容仍是一纸空文。我承认这个现实,我们都必须承认这个现实。
2、这其实是中国法律的悲哀。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其实是国家立法节奏失调的后果,本身就不应该出现这种状况。
3、不可否认的是,新《律师法》中的突破性规定无疑是进步的、先进的,它使法庭上的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更趋于平等,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对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天然形成的优势地位的削弱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4、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及时修改完善,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检察机关感受到“平等武装”后辩护方的冲击的那一刻将不可阻挡的到来,而中国的法制进程也将迈进一大步。
审查报告、检委会记录等涉及案件讨论内部材料不能查阅,至于卷宗中其它材料如证据材料均可阅看、摘抄、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