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自然人)在主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去世,主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保证人是法人,它破产了,主债权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2.甲是承揽人,地板由承揽人提供,安装在定作人 乙的房子里。乙未及时支付报酬,甲认为地板是他的,遂带人进入乙家,将地板撬起。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不利于主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2、《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若按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是法人,破产则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分配。
5、《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甲对其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是甲撬地板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应通过合法手段追究乙违约责任,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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