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高人:
我是秦皇岛的,2007年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是新本,因新本过户费用较高,所以就到本省某市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按照当时的政策,办理了委托,等到房本满5年后在过户时就不需要原房主了。委托公证有效期截至到2009年11月20日,原房本到2009年8月4日满5年,就是说我现在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凭当时的委托公证书),可去了几次房管局,都说要原房主的身份证,我现在与原房主联系不上,而委托公证11月就到期了,请问:房管局这样卡有道理吗?我该怎么办?
我与原房主在异地办理的是房产委托公证,就是他把房子委托给我。
不需要房主的身份证件的。但还是联系原房主好,如果实在无法联系,考虑可以起诉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