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欠我朋友三十万元,我朋友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被告李某否认欠条是他写的,于是法官让我朋友申请鉴定,鉴定下来,欠条的确是被告李某所写,法院也判决被告李某归还三十万,但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理由是一鉴定机构许可证过期、没有附上鉴定人的执业证和资格证明,二鉴定技术不明确、方法不科学,所以鉴定结论无效。(鉴定结论后附的鉴定许可证的确过期了,但我们省司法厅有文件,所有鉴定机构的许可证时间延期到年底)。
李某并没有什么新的证据,在这种情况稀奇,一般中院二审时,是否会同意李某重新鉴定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上法定事由时,则不允许申请重新鉴定。
回答者:www.corwing.com科云律师团林律师
··鉴定结论后附的鉴定许可证的确过期了,但省司法厅有文件,所有鉴定机构的许可证时间延期到年底,是实际情况。 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鉴定有效,但,也可以重新鉴定,排除异议。